指控贪污16万元,经李建锋律师辩护,林某某被判处缓刑
指控贪污16万元,经李建锋律师辩护,林某某被判处缓刑
----林某某被指控贪污16万元减轻处罚一案
办案律师:李建锋律师
【笔者按】刑事辩护资深律师李建锋,在林某某被指控贪污16万元一案中,发挥熟练的法律技能,为其争取到了在法定刑之下减轻处罚,被判处缓刑的最好判决结果。
至诚至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李建锋律师格言
----本文精彩导读-----
案情概述
一审结果(已生效)
辩护思路
办案体会
【案情概述】
林某某某某被指控:
2002年,利用职务便利在没有承包土地也没有栽树的情况下,虚报冒领补助小麦、退耕还林资金等,合计价值43040元。
2005年,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签订承包合同情况下,让他人栽树,领取退耕还林资金105435元,与他人平分。
2006年,利用职务之便将2005年度他人名下的补助资金14533元领取据为己有。
以此指控被告人涉嫌贪污罪,合计指控涉嫌贪污数额为16万余元。
数额已达到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
量刑起点较高,起点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非常严重的犯罪。
一审开庭前,当事人家属辗转找到李建锋律师,李建锋律师听取了家属的意见后,分析了案件,李建锋律师认为案件需要从证据方面找突破,认为案件指控数额可能存在一定水分,案件或有可辨之处,遂接受委托。
【辩护思路】
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逾600页的卷宗,李建锋律师仅阅卷笔录就作了将近60页,长达7天5遍的阅卷),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确立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起诉书关于林某某贪污的三场指控,证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指控罪名证据均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首先,需要从贪污罪的法律层面准确把握退耕还林中贪污罪的定性标准。对于三场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1)从整体上讲,本案证据存在:达不到法定的刑事证据必须达到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指控,存在过度依赖被告人口供的现象。在有些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上,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的证据印证,不能认定。
因此,在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涉及的事实时,不能仅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来认定,还应对其他证据依法审查,审查其他证据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客观的问题,是否能够印证被告人的口供,凡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口供,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依据。
(2)从每一场的指控具体来看:
㈠第一场: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虚报冒领粮食补助、粮补资金43040元,据为己有”,证据不足。对于指控领取粮食价值12000元,粮补资金19200元,即使被告人在口供中已然承认,但签名不是被告人所签,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
对指控领取2004--2005年退耕还林粮补资金11840元。即使被告人在口供中已然承认,但签名不是被告人所签,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
㈡关于第二场: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和案外人张某某未签土地承包合同,种花椒树补刺槐树,申报161.5亩,领取退耕还林资金105435元,不仅存在前述的不宜定罪的观点之外,辩护人还认为证据不足,数额认定错误,且遗漏被告人种树支出的重要事实。
被告人在退耕还林中,实际支付了树苗款18400元、运费1000元(2005年花椒苗29000棵,0.4元每棵,合11600元,运费500元,共12100元;2006年刺槐苗17000棵,0.4元每棵,合6800元,运费500元,共7300元)、栽树费36800元(2005年花椒苗29000棵,0.8元每棵,合23200元;2006年刺槐苗17000棵,0.8元每棵,合13600元),合计支出费用56200元。应该在总的领款中扣除。这样指控的105435减去56200元,应为49235元。
由于张某某并未作为同案犯被起诉,因此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在涉案的犯罪数额的计算上,只能计算被告人涉及的部分,而不能将被告人没有涉及的数额,也计算到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数额中。因此,只计算被告人自己涉案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㈢关于第三场: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冒领粮补资金及苗木补助费共计14553领取据为己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此外,辩护人还提出了一些关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辩护意见。
庭后,家属和被告人都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充满了信心。
【一审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李建锋律师的意见,对当事人林某某一案,犯罪数额减少,并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注意事项的交代]
收到判决后,辩护人立即通知当事人,告知缓刑期间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务必遵守缓刑规定。
【办案体会】
作为刑事案件,因为要剥夺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作为辩护人一定要敢于辩护,把证据的疑点、案件的定性做充分的阐述,要指出案件证据存在的所有的合理怀疑,攻破一点,就可以合理怀疑充分阐述给法官,以保障生命与自由的价值。我们对法律负责,我们对社会价值负责,为了事实真相,我们律师应该敢于辩护、善于辩护,才能达到自己的辩护目标,实现刑事律师存在的社会价值。
在本案中,正是辩护人李建锋律师坚持原则,把案件的证据成分分析,使事实真相得以彰显,最后对于案件的公正判决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在这个刑辨律师颇感压力的时代,如果律师选择不说话、少说话,说着说一些无关痛痒的话,把刑事辩护看成是走过场、走形式,放弃行使自己为当事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职责,那就是失职,我的感受是:只要我们严格依法辩护,利用我们的法律技能和辩护技巧,充分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两个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足可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足可以达到成分的辩护效果,是以自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