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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廉租房的物业费买单?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99(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谁该为廉租房的物业费买单?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99(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甲物业公司与陈某物业管理纠纷案
关键词:
 廉租房  承租人  物业管理费  公共照明分摊费 违约金
【裁判要点】
1、  城市廉租房租户不是廉租房的所有人,但作为承租人和使用受益人,对廉租房所有人确定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2、  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纳相关物业费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  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对业主交纳的物业费拒收的,对物业公司请求该拒收费用的滞纳金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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