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雷律师:党员律师,关键时刻显身手
党员律师,关键时刻显身手
----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王建雷
2010年10月29日12时许,保定市一位年近六旬的老教师晋保光因经济纠纷在省会金圆大厦12楼欲跳楼轻生,公安、消防、武警等解救人员均未劝导成功。在生命的最后关头,晋保光想见的不是他的亲友,不是他的儿女,而是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年轻的党员律师王建雷……
法援路上“忘年交”
王建雷,男,2005年7月毕业于石家庄铁道学院,在校期间加入党组织,毕业前即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2006年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现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律师律师虽从业时间不长,但在全所却是有口皆碑的“法援专家”,他办理的十余起法律援助案件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晋保光是王律师“法援路上”结识的当事人之一。
“那是去年底的事情,我受所里指派担任晋保光的代理人,案子比较棘手,所以非常谨慎,光组织所里资深律师论证就做了两次,可能是因为时间上的原因,晋保光开始对我们的工作并不满意,但通过我们的耐心细致的工作,慢慢得到了他的认可”。
回忆起与晋保光的来往经历,王律师甚是意味深长。
“案子办完后,晋保光很满意,后来就很少有接触了,但每次通电话都称呼我‘老弟’,但晋保光在这样一个轻生时刻想到我,是没有想到的……”。
在接受笔者电话采访时,晋保光夫妇互相抢了好几次电话,“那可是个好律师,我们全家一辈子都忘不了他!”,“王律师是我的小老弟,人好,案子办的也好,还很谦虚……”,“在我绝望的时候,我第一个想到的是王律师,我只想见他一面,把我的委屈说给他,没有想到他那么大的劲把我拽了回来。现在想明白了,我们全家一辈子都感谢他!”。
成功解救“跳楼人”
“王律师,我在金圆大厦……,我想跟你见最后一面!”。
2010年10月29日12时许,王建雷律师突然接到晋保光的电话,凭着律师的职业敏感以及对晋保光秉性的了解,王律师感觉晋保光说的不是假话,人命关天,王建雷叫上王瑞涛律师火速赶往金圆大厦,王律师发现公安、消防、武警已将现场围得水泄不通。几经周折,王律师与现场指挥人员取得联系,顺利进入晋保光欲轻生的12楼房间,晋老师半蹲在窗台上,头探出窗外,情绪激动,欲跳楼轻生。
王律师缓步走向窗台,“晋老师,我来啦,您这是怎么啦?咱有啥委屈下来慢慢说。”王律师一边和缓的劝导,一边向晋保光伸出右手,拿出想与其握手的姿势。
“哎呀,王律师啊,你可来啦!”,晋保光看到王建雷律师,情绪依然很激动,但他无法拒绝这只曾经为其排忧解难的手,也下意识的伸出了右手。王律师一个箭步冲上去,趁势紧紧握住了晋保光的手,一把拉向自己怀里,将其抱离下了窗口。现场的公安、消防人员簇拥而上,将晋保光解救下来,楼中迅即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王律师心跳尚未稳定,晋保光的老伴突然跪倒王律师面前,“王律师啊,您是我们的救命恩人哪,老晋他心里委屈呀……”,随后,晋老师也跪倒在地,诉说心中委屈,“王律师啊,上次你免费代理的案子,我很满意,很感动。我又遇到其他案件,不忍心再麻烦你们……现在判我们败诉了,俺找谁评理去啊?”。
王律师赶紧扶两位老人起来,给他们做通了思想工作,要他们相信法律,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法院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但要按法律程序办事。为防止再发生其他意外,王律师为晋保光夫妇买了返回保定的火车票。临上火车,晋老师夫妇还眼含泪花紧握王律师的手不放。
两年四起“刀下留人”案
当事人用生命诠释对律师的信任,这样事例的发生并非偶然。这,只是作为执业律师的责任意识的集中体现,也仅仅是作为党员律师基本信念的阶段反映。
仅最近两年,王建雷律师就成功办理了四起“刀下留人”案件,且都是省法院的二审案件。
2009年3月,河北省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王建雷律师担任刘博等抢劫案上诉人刘博的二审辩护人。通过反复查阅案卷并会见当事人,王律师掌握了刘博犯罪时尚未成年这一重要线索,而该事实一审并未认定,从而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王律师抓住这一敏感线索,利用三个日夜,迅速调查收集了刘博所在村委会的户口底账、为刘博接生人员的证言以及几位邻居关于刘博属相的证言,均表明刘博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之所以出现年龄错误,是前些年家里一时糊涂,为让刘博到北京打工把户籍年龄改大了。2009年4月21日,省法院在赵县组织二审开庭,王建雷律师提出的刘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成长环境恶劣、心智尚不成熟等辩护意见得到二审的认可,从而改判刘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起“刀下留人”案,在刘博的家乡赵县传为佳话,王建雷律师踏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同时也得到了公诉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充分认可。
2009年3月和2010年1月,王建雷律师又担任了两起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人,均是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检察机关认为量刑过轻而抗诉的省院二审案件。一起是王飞、肖治强等抢劫案,王建雷担任王飞的二审辩护人。另一起是尹辉、段双龙故意杀人、抢劫案,王建雷担任尹辉的二审辩护人。王建雷律师发现,两案均无维持死缓的有利证据,于是向被告人家属提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思路,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认可。在王建雷律师的积极努力下,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王建雷律师在两案中的辩护意见,均得到二审法院认可,最终均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0年5月,王建雷律师再次接受指派,担任曹现春故意杀人、强奸、盗窃案的二审辩护人。开庭前,曹现春的姨姨从黑龙江赶到石家庄,到我所见到王建雷律师说“我姐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你看能否想办法给小春留条命,将来好给我姐养老送终?”王律师经分析全案卷宗发现一审证据很充足,定罪量刑也很准确,根本无法找出“留条命“的情节,在此情况下,王律师提出对曹现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和以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建议。经过庭审辩护及庭审后王律师的积极努力,上诉人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省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冀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曹现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在犯罪后逃跑,本应严惩,但考虑二审庭审后其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进行了赔偿,被害方表示谅解,且其在案发后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从而改判曹现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正是由于王建雷律师办案勤勉尽责,注重细节,一丝不苟,才会为一个个诸如刘博、王飞、尹辉、曹现春这样走上人生歧途的年轻人赢得了再生的机会。也正是王建雷的无私奉献以及敬业精神,才使得晋保光能够在轻生时刻能够想起这位“小老弟”,传为律师界的佳话。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张力律师
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