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有感:一个细节 一条生命
一个细节 一条生命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建雷律师
近期,被称为第二个“佘祥林案的被冤11年后无罪释放得到了65万元的国家赔偿的赵作海案备受关注,当初办理案件的公安、法院相关责任人也或被停职或刑拘。
冤案频出,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从刑事案件专业角度分析,赵作海冤案的发生本可避免。据报道,赵作海当年的辩护律师在案情中发现了一个细节,即 “无头尸体身份未查清,无法证明是失踪人赵振裳”,并以此据理力争为赵作海做无罪辩护。当初的检察官也持同样的意见。但可惜的是,在当地政法委的“领导”下,“无罪辩护无人理”!设想,如果当年的审判人员重视了律师提出的细节,那么,冤案何出?虽事已过矣,但对于我们法律工作者来说,应当谨记:在刑事命案中,一个细节,很可能关系一条生命的生存或者冤屈死亡!
我去年办理的枪下留人的二件法律援助案件就是明证。
先看“刘博抢劫杀人案”。记得代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博对我说了一句话:“听说我杀人时可能未满18岁”。当时我感到很惊讶,因为刘博的户籍显示其作案时已满18周岁,而一审法院也以刘博已成年而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并且在刘博的上诉状中,刘博也自称“刚满成年”。然而作为一名死刑辩护律师,我却清楚地知道刘博所提供的这一细节的份量。因为按照刑法规定,未成年人是不适用死刑的,如果能证明刘博所言属实,那么就能保住一条生命。千钧系于一发,这对于我来说也是一个考验。
于是我进一步问“谁说你未满18周岁?有什么证据吗?”
“我姑知道,她能帮着寻找证据”刘博回答。
“你姑叫什么?怎么联系她呢?”我进一步追问。
“刘军平,她的手机号是137……”
迈出看守所大门,我就迫不及待地拿出手机…….
功夫不负有心人,我调取到了“刘博未满18岁”的相关证明,并在二审开庭前提交给了法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极其重视。最终,二审法院充分采纳我方辩护意见,以“刘博犯罪时年龄的证据尚有矛盾,量刑上应留有余地”为由,将刘博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再看“王飞抢劫杀人案”。被告人王飞虽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却以量刑过轻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判处王飞死刑立即执行。
在办案过程中,我通过阅卷发现,王飞的父亲已经交付10万元赔偿款到一审法院。于是,在二审辩护中,我及时地向法庭提出被告人父亲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且已经交付赔偿款到原审法院这一事实细节。
在我的积极沟通、协调下,王飞的父亲与被害人的父母最终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父母对王飞予以谅解,并建议省高院对王飞从轻处罚。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全案维持原判。一件省检抗诉的案件,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做到了案件事了,结果还是驳回抗诉。但检法两件皆大欢喜。
两起法律援助案件成功办理的关键就是细节的捕捉与固定证据并及时提交。最终实现了辩护的最佳目标。
一个“可能未满18岁”的细节,使刘博得以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个“已向原审法院交付10万元赔偿款”的细节,使王飞保住了年轻的生命。
如果我们,每一个警官、检察官、律师、法官都重视细节,那么就会有更多的刘博、王飞,而佘祥林、赵作海会越来越少。被冤屈被曲死者会越来越远离我们的社会,法官的权威方会越来越强化而非因个别离奇不公个案而被贬损!
人们常说,细节决定成败!而我要说,在刑事辩护中,细节有时甚至决定生与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