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梁某在良友超市购买了一瓶金龙鱼食品油,因为其要办理其它事情,就将金龙鱼食品油放入超市内的投币箱中保管。此投币箱是一排铁柜,铁柜由一个个小箱子组成,为顾客存放一些小型物品。顾客放入一元硬币后就可以领取钥匙,超市服务中心保管另外一把钥匙,顾客投入的一元钱使用后可以拿回。
第二天,梁某用钥匙打开保管箱铁门,发现食品油不见了。梁某找超市索赔,超市认为自己没有赔偿的理由。
【分歧】
超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超市负有赔偿责任,因为超市的保管箱需要顾客用一元钱才能使用,顾客的投币行为属于超市认可的有偿保管行为。作为保管合同,超市在有偿服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顾客投放硬币的行为属于保管箱的使用功能,只有放入硬币,保管箱才能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超市负有赔偿责任。
有偿保管合同的有偿性在法律对价领域属于责任的一段,得到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负有法律利益,法律利益包括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顾客付出自己的一元钱,就是将自己的利益赋予给对方,接受利益的超市应当承受法律确定的责任。
法律是定纷止争的,一些已经确定的纠纷和即将确定的法律事实,在当代条件下,在生活经验中经过理论分析和科学论证,法学家们综合各种意见确定一种权衡的依据,以立法的形式颁布法典。
法律责任有金钱上两种数字的计算方法。一种是等量的计算方法,一方的权利义务与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在责任上以等同于数字的方式表现出来,买卖合同中付出多少钱,得到等价的物品。如果发生纠纷,法院以金钱上的等价方式作出判决主文。另一种是金钱上的不等量计算方法,侵权责任中一方没有付出金钱或者付出很少的金钱,另一方以大额的金钱来承担责任。
保管箱的使用功能设定了投币行为,商场没有说明,就可以理解为有利于顾客的一种解释。投币可以是使用行为,但是顾客使用一元钱的行为不能默认为顾客在使用保管箱。在顾客放置在保管箱中的物品丢失后,这一元钱的使用可以理解为保管合同是有偿的。
超市的利益总是与顾客购物行为相连的,在当代社会商业利益与法律认定标准总是存在关联的。超市作为经营性结构,对存在的意外性风险负有一种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余志华 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