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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应承担错误具体行政行为之责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8年01月11日

    原告系徐汇区某一私房产权人及户主,甲为原告之妻,乙系原告之妻的弟弟。

    2007年11月30日,原告被妻子告之,说原告家的户口簿新换了,甲户口已迁至原告家,原告听后不以为然。于是,原告于 2007年12月4日来到徐汇区徐家汇某一派出所。经查,甲早已于 2002年12月6日自徐汇区某处迁入原告住所地,原告于当天才知道甲户口迁入原告处,并被告之甲2002年户口迁入原告处的所有申请手续都是齐全的。

    事实上,原告一直以来并未同意甲户口迁入原告处,也从未签订同意接受甲入户的意见书,申请材料上的原告签名纯属伪造,并非原告所签。

    本律师代理文该案原告,将被告派出所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被告派出所在法庭上承诺自开庭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好甲的工作,将甲户口自原告处迁出,原告遂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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