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具体行为——卫生行政确认
(一)卫生行政确认的概念
卫生行政确认,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卫生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含义是:
1.卫生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享有卫生执法权利(权力)、负有卫生执法义务的国家机关。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作出卫生行政确认。
1. 卫生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卫生行政相对方的某种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3.卫生行政确认的性质,是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卫生行政确认具有以下特征:
1.卫生行政确认,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由于卫生行政确认是卫生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和宣告,故行政主体在进行确认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所以说,卫生行政确认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2.卫生行政确认是羁束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确认是确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所以其是严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因此,卫生行政主体在确认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操作。
2. 卫生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是:认可(认证)、批准、注册、登记、鉴定。
所谓认可(认证),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卫生行政相对方的执业资格、免于考试资格、新药生产资格等,在依法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后,对其资格予以承认并发给其相应认证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药品生产企业认证等。
所谓批准,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卫生行政相对方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符合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发给其批准书,准予其执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医疗机构设置的批准等。
所谓注册,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方的执业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执业的条件,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其执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护士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乡村医生从业注册等。
所谓登记,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卫生行政相对方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后,予以登记并发给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予其执业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鉴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卫生行政相对方的卫生技术状况,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别和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