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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个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个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10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意见》的出台为全国工商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开展科学监管工作提供了指导思路,同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
  出台背景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经济、繁荣市场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部门,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一直肩负重要职责。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10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意见》。可以说《意见》既是对国务院文件的贯彻落实,又是工商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延续和深化。
  两个特点
  《意见》比较全面地归纳、概括了当前工商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强调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公平待遇,鼓励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强调通过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意见》还包括了加强服务、规范执法、促进农村新型市场主体发展、鼓励创业和发挥个私协会作用等多个方面内容。
  总体来看,《意见》有两个突出特点:
  针对性强。《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直接针对当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比如,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意见》提出工商机关要通过开展抵押、质押登记,允许股权出资,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等途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提出依法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活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
  着眼长远发展,注重推动长效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履行社会诚信责任,以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管理监管信息为基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举措将对保障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针对个体私营企业人才缺乏的问题,《意见》提出以创业带动就业,引导优秀人才进入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发展。针对“中小企业”概念模糊、相关优惠政策难以到位的问题,《意见》提出要结合修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作,研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扶持措施。
  两个亮点
  对运用信息化手段、利用信息资源提出了更高要求。《意见》在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为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个方面都强调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利用工商登记监管信息资源优势,提高服务水平。这表明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信息化手段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推动工商登记监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工作。
  对依法规范行政管理、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作用。对个体私营企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以教育整改为主,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则提出“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堵疏结合、分类规范”的指导方针。这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规范化与人性化相结合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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