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成府发〔2008〕61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08-11-29
生效时间: 2008-11-29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政府组织投资150亿元,改造中心城区“两轴四片”、城中村、棚户区、东郊企业生活区等危旧房300万平方米。向社会公开采购商品住房或用货币化安置方式解决改造区域内居民的住房问题,鼓励在危旧房改造中对居民住房问题实行货币化安置。
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采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源,加快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支持区(市)县向社会公开采购城镇居民灾后重建安居住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农村新居工程住房房源。
通过以上方式提供房源企业也可只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采取置换方式处置。
二、放宽购房入户政策,鼓励市外人员安居置业
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 70平方米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在我市一次性购买总价40 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市外人员,其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居民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居民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0%。
四、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提供个人购房贷款优惠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借款人的最长贷款期限可延长到30年,借款人年龄调整为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以下(含5年)从4.05%调整为3.51%,五年期以上从4.59%调整为4.05%。
五、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置业负担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并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灾区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居民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暂不负担营业税。个人销售自用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暂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六、加快学校配套建设,完善社区功能
2008年内启动,2010年4月前在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集中建设区配套建成公办国家、省示范性中学,优质品牌小学、幼儿园,外地购房入户者子女与本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就读。
七、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促进项目开发建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国家实行的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解决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房地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并购联合,引进投资、管理和品牌,通过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有利于促进项目建设的并购、合作或联合开发,可视为同一开发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
八、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将建设项目全过程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由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牵头负责,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管理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为购房者和开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最长为2个工作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最长为7个工作日,房屋产权办理最长为7个工作日,批量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最长为10个工作日。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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