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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18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
成房发〔2009〕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近来,部分房地产广告内容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6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
       (一)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述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标明价格有效期。因户型、位置不同,价格有差异不好表述时,建议使用“均价”描述房地产价格,“均价”应为所售房产全部面积的平均价;对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对于广告中有限量特价房内容的,必须注明限量套数,限量特价有效期。限量特价房销售结束(签订购房合同)后,广告中不得再有限量特价房的内容。
       (二)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项目的具体位置,且应标明该项目的所属区(市)县行政范围。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适当。房地产项目位置的表述有参照物的,应以该项目与参照物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为准,不得以所需车程、时间进行表述。
       (三)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房屋出租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四)房地产广告有附赠内容表述的,应当准确标明附赠物品的品牌和数量,不得含糊其辞。房地产广告中表述的附赠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规定。
       (五)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公益设施设备及其他市政设施设备等,如不在项目规划范围内或正在规划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载明。
       二、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如下内容:
       (一)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二)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家、独一无二、尊、极、豪、顶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三)不得使用热销、抢滩、抢购、火爆、甩卖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及类似制造紧张空气的词语;
       (四)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五)不得出现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文禁止的内容。
       三、房地产销售广告中应载明房地产销售准(预)售证号。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发布申领“优惠卡”、“会员卡”等涉嫌预售行为的广告。
       四、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载明的承诺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市房产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抄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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