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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审理洗钱案件司法解释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就审理洗钱案件司法解释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
 
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打击洗钱、恐怖融资、腐败等犯罪活动,有效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腐败国际合作,维护金融、经济、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解释》的制定背景、意义以及主要内容。他说,制定《解释》,确保国内立法与联合国公约文件规定的高度一致,是我国切实履行公约义务的需要。在2007年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时,我国政府即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国内刑事司法问题,并为此提交了包括制定司法解释等内容在内的《中国改进反洗钱/反恐融资体系行动计划》。《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政府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决心和积极寻求并广泛参与国际反洗钱、反恐融资合作的立场,积极推动我国反洗钱、反恐融资国际合作的深入开展。
    《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实体认定和程序适用依据。《解释》厘清了三个洗钱犯罪刑法条文的关系,对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明知”的认定问题予以细化,对一些易生歧义的名词概念如“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作出解释,提出洗钱犯罪的审判不以上游犯罪已经刑事判决为前提,极大程度地丰富和完善了相关刑法条文的规定,强化了相关刑法条文的实践可操作性,有利于从观念上和操作上实现司法机关由“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向“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并重”的转变。
    这位负责人表示,高度重视洗钱犯罪的司法惩治工作,对于腐败等严重上游犯罪活动具有重要的遏制和预防作用。洗钱犯罪与腐败、毒品、走私等上游犯罪密切联系,相互依存。不断加大对于洗钱犯罪的监测和查处力度,注重从资产流向上堵截上游犯罪,有利于上游犯罪的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利于对上游犯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解释》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相关概念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恐怖融资提供了更为严密、确定的法律依据。恐怖活动犯罪离不开背后的经济支撑,严厉打击恐怖融资犯罪,有效切断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资金供应链,是国际社会一条制度性经验,对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具有釜底抽薪的重要作用。
《解释》分五条,共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问题。其中,第1条明确了洗钱犯罪中“明知”要件的具体认定意见;第2条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行为予以了细化规定;第3条明确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三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处罚原则;第4条提出了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的洗钱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第5条对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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