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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不当生命”精神损害赔偿案、“不当出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2-01-05    作者:宋斌律师
代理“不当生命”精神损害赔偿案、“不当出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栏目: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2-01-05 14:46
简要案情:       高龄产妇张某怀孕时38岁,在广州市某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孕期保健,医生在其病历本上注明“建议到上级医院作产前诊断”。之后,张某遂到某三甲医院进行孕期保健。该院未对张某进行产前诊断(注:该院无产前诊断资格),该院无证据证明已告知张某应到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院做产前诊断。       后来,张某在该院产下一男婴范某,经诊断范某患有唐氏综合症。(注:唐氏综合症是染色体异常现象,怀孕年龄越大发生几率越高。唐氏儿会发生诸如生长迟缓、智能不足、甲状腺机能异常、先天性心脏病、肠胃闭锁等疾病。产前诊断是在胎儿出生前,诊断胎儿在子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可以了解胎儿有无遗传缺陷或先天畸形等等。)       张某将某三甲医院起诉至法院,诉称:其遵区妇幼保健院医生医嘱,到被告处做孕期保健,并要求做产前诊断。被告医生说产前诊断可能会对胎儿造成损害,患唐氏儿的概率很低,不建议做产前诊断。按《广东省妇幼保健条例》的规定,超过35周岁的孕妇应做产前诊断。被告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进行产前诊断,使原告丧失了终止妊娠的机会,导致产下唐氏儿。原、被告已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医疗费、儿子治疗费、抚养费、护理费、儿子特殊教育费等合计200余万元。       同时,张某及其丈夫作为法定代理人以范某为原告起诉某三甲医院,诉称,因被告某医院未履行告知应作产前诊断的义务,使其母亲丧失终止妊娠的机会,产下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原告。原告来到人间,生活不能自立,因此受到巨大精神痛苦。被告某医院应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本律师作为被告某医院的代理人,参加了上述二起案件的诉讼。       点评:上述二案实际涉及“不当生命”、“不当出生”的赔偿问题。      “不当生命”、“不当出生”来源于美国侵权法上的概念。“不当生命”诉讼是指因医院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的遗传缺陷或未将这种状况告知其父母导致其降生,生而残障的孩子本人作为原告对医院提起索赔诉讼。“不当出生”是指因医院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的潜在出生缺陷或未对其父母尽合理告知义务导致残障孩子出生,孩子父母作为原告对医院提起索赔诉讼。       上述二案的特殊性在于:在医院因过失未进行产前诊断,未告知范某父母应作产前诊断之前,已经悲惨的注定了范某这个孩子将有残疾,医院仅仅是在疏于告知方面存在过失。正是这一点使此类诉讼与普通的胎儿侵权损害赔偿区别开来。所谓胎儿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的加害行为使胎儿出生前受到伤害,胎儿出生后存在缺陷,出生儿可就该身体缺陷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不当出生”与“不当生命”案件中,孩子的生来缺陷不是被告造成的,而是由母体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告即使尽到了注意义务,仍不能改变母亲生下缺陷儿的可能性。而在胎儿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孩子的生来缺陷与被告的过失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被告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孕妇就不会生下残障的孩子。       我国现行法中对于“不当出生”和“不当生命”没有特别的规定。国内也鲜有“不当出生”、“不当生命”判例。上述案件与普通的过失侵权不同,在“不当出生”案件中一切不利后果都是由于残障孩子的出生引起的,在这些不利后果中到底哪些是法律上认可的损害,如何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赔偿是否会有损人格尊严,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莫衷一是。赔偿数额的计算困难主要存在于对孩子从未存在与有残障的存在之间的抽象比较。有观点认为,“不当出生”诉讼案件可对于父母的精神痛苦、孩子的一般扶养费用等一般损害不予赔偿,只对特别损害即与孩子的缺陷相关的治疗费用判定赔偿,这并不十分抽象和难以计算。但上述观点没有法律规定作支持,且同一原因造成的损失,一部分赔偿,一部分不赔偿,在逻辑上难以说通。张某选择提起医疗服务违约之诉,证明被告违约并不难,难就难在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       至于“不当生命”侵权赔偿的问题,对“不当生命”案件中侵权的判定要困难许多。医院对原告(患儿)不负有注意义务,当医生的过失行为发生之时,孩子尚未出生,如果不是医生的过失,孩子可能根本就无法来到这个世界,更不用说提起诉讼。另外一个难题是损害的认定。在“不当生命”诉讼中,原告必须要证明的不是自己不该有缺陷的出生,而是根本就不该出生。在“不当出生”案件中,损害存在于原告自身之外,而在“不当生命”案件中原告主张损害就是其自身。生命可能是一种损害吗?这就需要作这样一个判断:生命有缺陷的存在和从未存在相比到底哪个更好?尽管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主流的观点更倾向于认为生命的存在总比不存在要好——哪怕是带有最严重的缺陷。按照侵权行为理论,因上述原因,原告的诉请很难在理论上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对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了充分考虑,“不当生命”侵权案认为被告对原告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出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生孩子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另酌情赔偿原告损失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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