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11日
装修完工入住后应支付装修工程款
(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号
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
被告:徐**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4年3月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处的房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装修总价款为8万多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为被告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原、被告配合较好。合同完工后,被告即入住该装修房屋,但装修余款1万多元却始终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装修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双方当时关系较好,装修完工时,原告并未要求被告签署书面的工程验收单。
案件结果:
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并当场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验收单,工程是否完工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被告已经实际居住,无法对当时的装修结果进行评测,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装修工程已经完工。至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于被告并未提供其曾经向原告提出质量问题的证据,装修存在质量问题难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