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负责人就《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负责人就《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2年开始施行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负责人就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宗旨、规划目标、申报条件、评审程序、日常管理、扶持政策等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申报示范企业必须具备8个条件
记者:示范企业申报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合法经营方面,模范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没有盗版盗印等不良记录,近3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
在规模效益方面,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在最近3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赢利。其中,印刷企业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1亿元以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2亿元以上),或者近3年销售总收入10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5亿元以上)且其间年度增长率均值超过20%,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年度产量1亿片以上,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年度产量2.5亿片以上,销售收入2.8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在技术装备方面,关键生产设备居行业先进水平。在创新研发方面,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重。在管理体系方面,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了基于网络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绿色环保方面,积极开展绿色生产,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符合国际标准,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在人才队伍方面,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在地方扶持方面,企业所在地省(区、市)对建立示范企业给予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记者:《办法》为什么特别针对外向型印刷企业设定门槛?
答:这是为了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具备以下条件的印刷企业可认定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印刷企业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企业全面主营业务量的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业务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所在地政府将扶持示范企业
记者:不少企业很关心,经过认定的示范企业可享受什么扶持政策?
答:经过认定的示范企业,新闻出版总署建议其所在地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在项目资金方面,新闻出版总署优先给予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企业以产业发展项目和发展资金的支持。在产业政策方面,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方可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30%。在管理措施方面,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产品时,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保证文化安全的基础上,可根据管理实际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评选奖励方面,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全国文化重点出口企业、全国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认定成为示范企业。在进口设备方面,认定为示范企业的光盘复制企业,可进口境外性价比高且使用不足3年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但进口设备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原有设备总数量的30%,且只限企业自用。
示范企业评定打破终身制
记者: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示范企业?应向什么部门申请?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示范企业实行自愿申请、初审、终审和认定的程序。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经核实确认后报送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同意后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书面报告及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考核和终审。
记者:经过认定的示范企业,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对其进行管理?
答: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根据“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示范企业的年度考核机制。新闻出版总署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发布示范企业年度发展报告。示范企业能进能退。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撤销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