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14日
【案号】(2007)海民初字第21442号 【案情】 武先生于2007年6月10日在中关村某电子市场以9120元购买了一部HP6515笔记本电脑,购机时销售人员介绍该款电脑可以24小时连续工作,性能好。两天后, 武先生发现该笔记本工作时声音有些异常,即与商家联系要求送检。但该经销商一直拖延至6月15日才予配合办理送检手续。经检测,确认该笔记本硬盘有异常声音,并建议做DOA检测(须由经销商提出申请)。 武先生随即要求经销商申请做DOA检测,该经销商又以种种理由拖延至 6月25日才上报DOA检测。经DOA检测,故障为不进系统,检测不到硬盘。 武先生依据检验报告要求经销商退货,但遭对方拒绝。经海淀工商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本律师代理 武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经销商予以退货。 【代理意见】诉讼中,本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主要观点为:该笔记本电脑在购买后7日内即出现质量问题,且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送检及退货要求。相关法规关于商品的“三包”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 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在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中,“自用户购买计算机产品当日算起(含购买当日)”、“赠品无保修”等属于无效的约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亦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此,被告应该无条件地予以退货。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通过检测单可知,原告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产品,现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因此对于原告提出退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