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18日
案件事实:2006年7月1日是,陈**驾驶一辆摩托车在325国道某牌坊口附近实施飞车抢夺一路人手提电话后,驾车转弯进入国道由北往南逃跑时,遇何**驾驶经检验制动、灯光系统不合格技术标准的重型牵引车由北往南驶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何**驾驶经检验制动、灯光系统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辆,违反了安全法第21条之规定,但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无事故责任,而陈**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中存在有二种法律关系: 一、陈**与路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 二、陈**与何**之间的人身损害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交警部门将两者法律关系混在一起,认定了上述认定书,当事人同时也没有能够在复议期间纠正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于是死者被抚养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佛山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结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经人民法院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代理律师和合议庭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补偿各项损失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