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26日
【概要】
在使用一般发票进行买卖交易的场合,如柜台交易的情况下是在付款后再开具发票,或是开具发票行为与付款行为同时进行,发票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付款凭证,证明已付款的事实。
但在使用增值税发票进行交易的场合,这种专用发票具有证明销售方已尽纳税义务和购买方进项税额的作用,因而它就又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价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但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如本案中被告主张以增值税发票证明付款的事实,其仍需另外举证补强,以其他证据如进帐单、支票存根等付款凭证来作为已付款的依据。
【当事人】
原告:####化工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厚忠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贸公司
【案情简介】
被告于2005年6月26日向原告订购化工颜料,原告当日即将货物交于被告指定的货运人张年代运输,张年代在寄货单上签名收货,货物价款金额为23800元。2005年10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订货,原告将货物交于被告指定的王向林处,王向林在销货清单上签名收货,货物价款金额为46400元。原、被告发生过多次交易。2005年12月23日,原告把开具了价税合计为70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告。
后因原告经多次催收货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抗辩理由】
被告认为原告既已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贸易交割习惯,双方已钱货两清,根本不存在未支付报酬款的问题。
【王厚忠律师代理意见】
1、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了被告最终应付价款准确数额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这种专用发票具有证明销售方已尽纳税义务和购买方进项税额的作用,因而它就又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价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但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
2、增值税发票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
如被告要以增值税发票证明付款的事实,还需另外举证补强,以其他证据如进帐单、支票存根等付款凭证证明确实已付款的事实,由于被告未能提供上述补强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的主张应当不予采信。
【法院裁判】
1、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货款;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文作者:王厚忠律师 咨询电话:139 1715 1570
王厚忠律师简介,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物流学会会员、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擅长办理企业法律业务,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刑法(员工职务犯罪和经济类犯罪)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