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11日
广州两家公司因牛仔服装买卖产生纠纷,原告将对方及在对败单上签名的员工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二十余万。被告方坚决不承认在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员为其公司的员工,而成为被告的几名员工又不出庭。原告由于无法举证致使一审败诉。原告上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转变思维角度,从法院给几名员工的送达上做文章,果然发现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材料的回证上,几名员工的签名与送货单上一致,并且地址也与被告公司的一致。二审法院送认定几名员工为被告公司的员工,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