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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之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2011-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160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161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162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

  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163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考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别程序的特点

  解析:(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四类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2.独任制审理,注意例外: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案件适用合议制。

  3.非诉性。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争议,应告知另行起诉,同时,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4.审限短

  第164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165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考点] 上诉的撤回

  解析:选民资格案件掌握:

  1.申诉处理前置

  2.起诉人没有资格限制

  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

  4.管辖特殊

  5.审理组织——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6.期限特殊:选举日的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审结

  第166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考点] 宣告失踪的条件

  解析:该条规范宣告失踪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2年

  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1)配偶;(2)父母、子女;(3)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利害关系人。注意:没有申请顺序之分。

  3.管辖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167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情形,比《民通》的规定多了(3)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考点] 宣告死亡的条件

  解析:该条规范宣告死亡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1)配偶;(2)父母、子女;(3)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利害关系人。注意:申请宣告死亡,则应按照申请人的顺序。如果同一顺序的人,如父母、子女这一顺序的人,有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有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只要符合申请死亡的条件,则应当按照申请宣告死亡处理。

  3.管辖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1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程序

  第169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考点]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94条,第195条

  解析: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主要掌握:

  1.发出公告。宣告失踪:3个月;宣告死亡:1年/3个月

  2.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1)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即仅产生财产代管的法律后果,即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失踪人的财产,财产代管人由此取得进行诉讼的诉权。

  [注意] 根据《民诉意见》19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诉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人身关系消失。

  第170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172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考点]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管辖和程序

  解析:1.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2.管辖法院:被申请认定的公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注意指定代理人时应从近亲属中指定,但申请人除外,这样便于在申请人和代理人之间形成相互监督。

  第174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175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考点]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解析:主要掌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条件和公告

  1.认定无主财产必须为有形财产

  2.人民法院应当发布认领公告,公告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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