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之第二审程序
发布日期:2011-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147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148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考点]上诉的条件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76、177条
解析:上诉条件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下列内容
1.上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一审未生效的裁判,以及可以上诉的案件。
3.上诉的期间:判决:15日;裁定:10日;涉外的判决和裁定:30日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根据《民诉意见》第178条,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第149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考点]上诉的法院
解析: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15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考点] 二审的审理范围
[相关法条]
《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35条、第36条
解析:二审的审理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根据《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35条的规定:判决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不受上诉请求的限制。
根据《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36条: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第15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考点]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88条
解析: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二审的审理方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88条,对于可以迳行判决的案件:(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15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154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考点]二审的裁判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81条
解析:(一)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有三种方式处理: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说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注意,此时用判决驳回,因为驳回上诉解决实体问题,故用判决。注意:驳回上诉与驳回起诉文书的适用,驳回起诉解决程序问题,故用裁定。
2.依法改判。有两种情形:(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该条属于法定改判的情形,必须改判,不得发回重审;(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属于可以改判的案件,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形:(1)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属于法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必须发回重审。根据《民诉意见》第181条: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有四项: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对裁定上诉后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因为它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注意:对裁定不得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第15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考点]二审中的调解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82条-第185条,第191条
解析:二审中的调解是高频考点,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185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相关考点]二审中的和解
第15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考点] 上诉的撤回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90条
解析:该条规范上诉的撤回。上诉的撤回也要经法院审查,根据《民诉意见》第190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159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考点]二审审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