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础性概念(重在理解,本部分直接出题的概率不大,关键是对本学科的学习起着基础性作用。)
1、刑事诉讼含义
2、刑事诉讼目的
3、刑事诉讼结构
4、刑事诉讼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3)刑事诉讼效率
题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05、21)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解题思路和依据】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
【答案】D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可与立案管辖、强制措施等联系记忆)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
三、审判公开原则(记住不公开的4种例外情形)
1、国家秘密案件
2、个人隐私案件
3、未成年人案件(14-16周岁 一律不公开;16-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
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案件(法解第121条)
本部分直接或者间接出过题目的有07年23题、06年37题、05年72题、03年64题。
题2、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05、72)
A.何某强奸案
B.15岁的金某抢劫案
C.白某间谍案
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因此本题全选。
【应注意的问题】强奸案件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已经成为诉讼法学理论的通说。
【答案】ABCD四、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必考点)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2、法定不予追究的具体情形(六种)
几种特殊情形:
a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几种特殊情况的情形的处理,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并非为犯罪嫌疑人所为时的情形处理(高检规则262、263条)
b在审判阶段,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时
c在审判阶段,发现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形时
d在审判阶段,遇到被告人死亡的处理
该点是历年刑事诉讼法的必考点,不仅题目的数量多,且难度也在逐渐提高,主要体现在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越来越细致。
题3、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04、36)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本题考察的是刑诉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与不同阶段的处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本案中,已过犯罪追诉时效,但是处于侦查阶段,所以结果是撤消案件。
【答案】:B
题4、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05、22)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题中被告人在开庭前死亡,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所以,C项正确。裁定撤销案件、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和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于法无据。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区分中止审理、宣告无罪和撤销案件等处理方式的适用。
题5、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07、36)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解题思路和依据】《 刑 诉 解 释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 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 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 依法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 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 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 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当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不一致时,法院有权以自己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本题似乎应当选 D.但是,侵占 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本案中没有告诉,因此 D 项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 条 的 规 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 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因此,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 项正 确。
此外还有02年13题、03年16题、18题与92题、06年的79题等。
五、立案管辖(关于管辖,主要注意立案管辖中的检察院和法院立案范围;级别管辖中的中级法院管辖;专门管辖中的军事法院;指定管辖;几类特殊案件的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a贪污贿赂犯罪
b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诉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五种。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 (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
题6、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04、29)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解题思路和依据】: A 本题考察的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一)贪污贿赂犯罪(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对于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所以,本题中的BCD分别属于贪污贿赂或者渎职犯罪等,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对于A属于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六、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重点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意: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数罪就高不就低。
(二) 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三)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a 涉及军事秘密
b军人违反职责罪
c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的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注意: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制度,如涉及军事秘密,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四)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漏罪(原则上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2、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逃脱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题7、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03、19)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
【解题思路和依据】《高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据此,可以直接选出答案。
题8、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03、57)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BC
【考点】级别管辖;有关犯罪的法定刑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据此可以直接排除D项,因为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是外国人被害,而非外国人犯罪。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钱某故意杀人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张某玩忽职守案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故不是必须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题9、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06、66)
A. 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法拘禁是继续犯,所以甲与乙经过的A、B、C、D四区都可看作犯罪地。其中A.区、D区为主要犯罪地。B区、C区也为犯罪地,因此四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七、回避的决定权主体(此点是回避部分的常考点,复习时可以民事诉讼法相关记忆)
题10、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4)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答案】D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 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A 项 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 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 D 项正确,B、C 错误。
题11、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06、24)
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案涉及报复陷害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续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六)的规定,报复陷害罪依法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本案中侦查人员刘某属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而。应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其回避,选择B项。
此外03年的61题、05年的24题、06年的23题也都对此知识点考察过。 八、 辩护人的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
地位是独立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权利如下:
1、独立辩护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辩护权
7、经被告人同意,上诉权
8、申请取保候审、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
注意:
a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区别。
b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
另外注意一下拒绝辩护的问题:
(一)被告人拒绝辩护
1、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是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此时拒绝指定辩护的,需要理由)
2、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是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此时不需要理由)
(二)律师拒绝辩护
题12、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03、55)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答案】AC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显然是正确的,无论是律师担任辩护人,还是非律师担任辩护人,其在刑事诉讼中都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只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而非律师辩护人是没有调查取证权。所以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乙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地提起上诉,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因此,非律师辩护人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所以D项不正确。
题13、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07、67)
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
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答案】AD
【解题思路和依据】
《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 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 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 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 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 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选项 B 的错误之处在于合议庭不是必须同 意其另行指定辩护人,选项 C 的错误之处在于,合议庭也可以允许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九、 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
(一)法定种类
1、物证和书证(区别)
2、证人证言(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高法解释》第141条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辨解(不轻信口供)
5、鉴定结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鉴定的情形)
6、视听资料
7、勘验、检查笔录
(二) 证据的理论上的分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按照与证明对象的关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按照与证明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注意: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证据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间无矛盾;结论唯一
题14、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07 、24题)
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C.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答案】D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考察证据的学理分类。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主要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 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 同作出的分类。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作第一手材 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匕首直接 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作出的分类。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 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 . 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 题目中的匕首很明显属于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作出的分类。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 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 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 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 有接触的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 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 ,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否定性直接证据可以是七种法定证据中的任何一种。该案中的匕首不能证 明犯罪由谁所实施,因此应当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判断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难点和重点。
2002 年考察的直接证据是“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许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2003 年考察 的直接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和“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 其钱财的陈述”。2003 年 考察 的间 接证 据有 两个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和“沾有血 迹的杀人凶器”。其中“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同本题中的“匕首”几乎雷同。
题15、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05、69)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
【考点】书证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考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基本理论,A项中笔记本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所以是书证;D项中的淫秽书刊也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事实的,也属于书证。B项中的笔迹则是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所以属于物证,其鉴定结果则属于鉴定结论;C项中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属证人证言笔录,是对证人证言的记录,尽管是书面的,但其本质上还是属于证人证言的。所以,本题答案为AD.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D项,淫秽书刊的认定。很多考生认为走私罪中走私的物品应当属于物证。就走私的一般物品而言,多数属于物证,但是某些特定物品以其内容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就是书证而不是物证了。走私淫秽物品案中,以其记载内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走私的是淫秽书刊,而非一般物品,属于书证。十、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注意《刑事诉讼法》的第43条、《高法解释》的第61条、《高检规则》的第265条,具体规定,上课讲授时展开)
题16、、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03、65)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答案】AC
【解题思路和依据】《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两个特点:(1)只排除言词证据,即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对于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并不在排除之列。(2)违法手段限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C两项。
十一、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适用对象与情形
适用情形具体有以下几种: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诉法第60条)
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33条)
5)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4条)
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在押人,在上诉、抗诉期满前判决尚未生效,不能立即交付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高法解释》第355条)
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是不需要逮捕的
注意: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或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等,不适用取保候审。
题17、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03、58)
A.高某本人 B.高某的妻子 C.高某的叔叔 D.高某聘请的律师
【答案】ABD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项。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B项正确。而C项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因此不正确。 《高检规则》第39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是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而被羁押的情况既包括被逮捕的,也包括被拘留的。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
十二、逮捕的决定主体与程序
(一)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
2、决定逮捕权
3、执行逮捕权
(二)逮捕的程序
1、决定期限(7天或者15天)
2、检察院审查后的处理:批准或不批准,取消了补充侦查
3、人大代表特殊程序 4、外国籍人、无国籍人的特殊程序
题18、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第98题)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答案】C
【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 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 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 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报 请 许 可 .”根据上述法条,选项 C 正确。
题19、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第99题):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答案】AD
【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 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因此 A 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 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因此 B 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因此 C 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 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 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因此 D 项正确。本题以批捕为核心, 考察了多个知识点,具有一定难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今年的考题中所占的比重有所增加, 希望考生予以注意。本题的答案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为 AD.
题20、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第100题):
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答案】ABCD
【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 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 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 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 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 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十三、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与赔偿责任人的范围
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具体有: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6)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
(7)其他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且是直接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
题21、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69)
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答案】BCD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 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 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 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 考虑。因此 BCD 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 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 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见,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 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 项错误。
十四、对侦查行为的一些强制性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的人员和人数;地点;讯问的步骤和方法(个别讯问);讯问特殊主体(未成年人、聋哑人);讯问时的禁止性的规定。
注意:a此时聘请律师是否需要批准、会见是否需要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
b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6条)
c 安排会见的时间(48小时、5天的情形)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询问地点:单位、住处、必要时,机关内)
3、勘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的主体
4、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的主体
5、扣押物证、书证(无关的应在3天之内解除)
6、鉴定(省级政府制定的医院鉴定的情形;精神病鉴定不计入期限)
7、通缉(应逮捕在逃;超出辖区范围内的,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题22、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6、68)
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
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答案】BCD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强制检查作为一种强制侦查手段,需要有法律的授权才可实施,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未规定时被害人强制检查,因而A项错误。
题23、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6、33)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答案】A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黄某的批捕决定由甲市检察院作出,因此第一次延长应当由甲市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作出。故本题选A.
十五、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级别相同;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意见;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的期限(1,半个月);(补充侦查,重新计算);
题2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03、16)
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
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
【答案】B
【解题思路和依据】《高检规则》第26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高检规则》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因此,应当选择B项。十六、不起诉种类与救济程序
(一)不起诉的种类
(1)绝对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
注意决定主体,第一类是检察长;第二类、第三类是检察院委员会。
(二)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的救济(2)被害人的救济(3)公安机关的救济
题25、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06、71)
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C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D.向法院起诉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答案】ABC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因此被害人既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A、B项皆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属于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情况,不适用调解。所以此类案件可以和解,但不适用调解,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
题2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05、71)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范围,排除B.D项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围,排除D.因此本题应选AC
【应注意的问题】不起诉有三种:一、法定不起诉,即遇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时,检察机关应当不起诉;二、证据不足不起诉,《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三、酌定不起诉,即《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
【答案】AC
十七、自诉案件的处理(重点包括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书的生效、按自诉人撤诉处理的情形以及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参考高法解释第188、192、193、197、198条)
1、自诉案件的范围:
2、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的条件:
3、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只适用前两类)(调解的效力)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诉。
(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两类)(反诉的对象是自诉人;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属于自诉;在自诉宣告前,否则调解或另行起诉)
(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明知共同侵害人;其他被害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两次合法传唤或中途退庭)(部分撤诉,不影响其它的审理)
题27、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04、28)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解题思路和依据】: D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中,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
十八、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审理特征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审级
(2)适用的法院
(3)适用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基本事实无异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分的)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自诉的案件第三类不适用)(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盲聋哑的;无罪辩护的)
2、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
(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
(2)通知的方式简便。
(3)审判组织特殊。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理期限。
(7)转化(决定中止;审限的计算)
题28、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05、33)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未说明刘明是否是聋哑人,而点名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十九、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与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1、上诉的主体
(1)独立的上诉主体 (2)非独立上诉主体
2、抗诉的主体
(1)独立的抗诉主体 (2)申请抗诉的主体
题29、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05、76)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权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以提出上诉,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行使诉讼权利,在该题中显然不符,因此答案只有AB.
【答案】AB
二十、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5)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6)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2、上诉不加刑原则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5)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6)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7)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8)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9)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题30、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03、22)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答案】B
【解题思路和依据】《高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进行下列具体规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此,B项正确。二十一、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重点关注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申诉的主体)
(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题3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答案】D
【 逐项 解析 】《刑事 诉讼 法》第二百 零五 条规 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 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 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中,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是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如果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只有 D 项正确。
二十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题32、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05、78同02、56))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排除AB.
【答案】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