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回避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公安司法人员(包括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理由(第28、29条《回避决定》第1、2、3、4、5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三、回避的种类
1.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
1) 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职权)回避。
2.按照回避是否需要法定理由: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3.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4.回避事由证明(刑事诉讼法第29条)
5.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1)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
2)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3)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6.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A程序是否暂停
B侦查人员作出回避之前收集的证据和进行诉讼行为效力(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主 体决定)
7.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