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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确立了14门核心课程作为开办法学专业的最低要求。这14门核心课程是: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史。每年的司法考试也越来越以这十四门课程为中心命题。因此,各高校法学院(系)要想提高其通过率,就必须在十四门核心课程上下功夫。本章仅就这十四门核心课程的教学方面谈一些看法。
 
一、 法理学
  《法理学》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一般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其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意识,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理论素质,能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并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分析案件或制度,初步具备法学专业的方法论和世界观。目前,我国《法理学》课程开设的实际情况,却远没有达到这一教学目的。尤其是在教学模式上,教学形式单一,缺乏生动形象的教学手段,学生对专业学习缺乏兴趣。对学生而言,他们刚刚脱离中学时代,没有任何法律从业经验,法律知识近乎空白,故在学生眼中,《法理学》课程体系庞杂、内容抽象、理论深奥。可以想见,若教师在授课时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只是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概括介绍和简单练习,则学生很难将所学知识与法律实践直观地联系起来。其后果必然是学生对知识欠缺理解,学习质量与学习效果难以保障。
针对目前《法理学》教学实践中面临的这种窘况,笔者结合近十年来的思考与体会认为,要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关键在于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而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其关键又在于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一)注重“第一印象”,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跟其它门类高等教育一样,存在“填鸭式教学”的积弊—总是教师在台上喋喋不休地讲,学生在台下枯燥无味地听。这种沉闷的教学方式必须加以扭转。现代化的教学要求教师的角色由全面的讲授者转变为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在教育教学观念方面,要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封闭式教学要实现向开放式教学的转变,强调师生互动、教学相长。俗话说,良好的开端等于成功的一半。学生学习上易受“先入为主”的影响,刚接触《法理学》这门课程时,既感到陌生又感到新鲜好奇,既满怀希望又诚惶诚恐,对任课老师的第一课有很高的期望。作为老师要抓住这一时机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使学生对本学科、本课程产生兴趣。教师要调动、倾注教学情感,给学生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学习气氛,让他们在良好的气氛中受到感染,激发他们的热情。上课时做到面带笑容,给学生以友善鼓励,不时还可以运用学科知识与他们开个玩笑,搞活课堂气氛。我们知道,学生喜欢带着愉快的心情学习,当教师在课堂上不断创造、传递愉快元素时,学生会不自觉接受任课教师,自然也就比较喜欢听该老师的课了。有了学习的热情,教学活动的成功就有了希望。
(二)变革课堂教学模式
传统的《法理学》课堂教学模式是“教师中心”。在课堂上,教师和学生的地位不平等,教师不仅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还是教学内容的选择者和学生成绩的评判者,教师是绝对的权威。在这种教学过程中,师生不能平等地探讨学科知识,只是对教材和教案负责,学生也仅仅满足于完成考卷和获得标准答案。在这种教学过程中,学生的“灵性”和个性被扼杀,学生的创新意识被抑制。从提升法科专业的教育教学质量方面考虑,笔者认为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教师中心”的情形为“学生中心”的教学模式,强调教学参与者的多边互动。正如辜胜阻教授指出的,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与学生分享在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收获和灵感;教师要善于营造平等、民主的课堂气氛,鼓励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自主分析和解决问题;教师要努力创造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互相质疑的机会,让学生的新发现和新思维能够产生相互影响、相互激励。
当代的大学生思维敏捷,没有固定的思维定势,有强烈的求知欲。很多在教学实践中的老师都有体会,学生在很多方面都有可能产生精辟的见解和独特的认知,自叹弗如。开展研究性课堂教学,是我们努力的一个方向。教师的指导不再明确指向既有的学科结论,而是帮助学生提供信息、启发思路,引导学生对某些已有结论进行质疑、“证伪”,注重训练学生的辩证、批判、创新思维能力,鼓励学生大胆进行创新探索。在实施研究性课堂教学过程中,不单单是传授了知识,更是把科学思维、洞察能力、批判精神、严谨作风贯穿了整个教学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故此,研究性教学活动值得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开展。
(三)尝试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学生在开始专业学习之后可能会对新设的《法理学》课程产生兴趣,但并不意味他们由此就会自始至终喜欢听你的课。接下来教学内容会渐趋复杂,假若我们的教学方式方法比较单调乏味,不能深入浅出地对某项法理进行解析时,专业课堂对学生的吸引力必然就会减弱。如何保持并增进学生对专业课程的学习兴趣?实践证明,只有密切关注学生心理,不断调整或改革教学方法,综合尝试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来吸引学生,才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好地实现教育教学目标。
1、讲义教学法。《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属理论法学范畴,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传统的讲义式教学法较多采用。所谓讲义式教学法的主要特征是“独角戏”,即教师以一定的法学教科书为蓝本,教师讲,学生听。教师主要是系统讲授本课程的基础理论,包括对一些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进行抽象的阐释和分类并对学术界的各家观点进行介绍。学生被动地听,几乎没有反馈,师生之间缺乏互动,教学双方缺少热情。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被接受、机械记忆,不利于法学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方法的形成,难以实现法学教学目的,其弊端显而易见。讲授法是《法理学》课程的传统教学方法,传统的讲授法有利于学生根据教师的系统讲授,来全面了解法学理论基本框架和历史发展背景。不过,片面地依靠教师单方面较长时间的满堂灌,容易将课堂变成“布道场”。因此,在课堂讲授时,教师除应注意讲述清晰、语言精练、紧扣教学内容和主题外,还应尽量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丰富自己的肢体语言,借助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增强课堂的生动性,吸引学生在课间的注意力。而且,在课堂讲授时,教师一定要注意讲课的节奏,进行必要的穿插和停顿,以便学生及时理解消化,并紧跟课堂进度。不然,学生有可能会失去继续听课的耐心。
2、案例教学法。即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理论、案件与操作三大块,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思辨能力,同时也能增加法理学课程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法理学内容基本上是概括的、抽象的理论,在教学中,教师要注意通过对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分析,向学生讲解法律适用、法律执行、法律实施、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原理,这样有助于通过生动的案例理解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的精神及原则,使系统化的法学理论通过丰富的案例得到体现。
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局限于对个案的部门法研究,极少从理论、制度等层面去分析,而当今依法治国所需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要求未来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不仅能用部门法去具体解决个案,还能从改革的高度,从法理学的角度给个案以阐释说明,以确保法律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体现公正。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曾经说过,“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限”,“法理学从来都不仅仅是法理学家自己的事业,而是整个法学界的事业”。因此,在法理学教学改革的过程中,通过案例教学,尝试将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与内容运用于司法实践中,通过实例运作来教授如何进行法理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等,增强学生对相关知识的了解以及运用法理学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认识到每个案件公正判决的理由,就是对法理学中法律原则、法律推论、正义观念等的实际应用,从而使具有抽象性特点的法理学教学体现出培养具有实践能力专门人才的功能。
笔者每当发现学生对有关理论解析表现疑惑时,经常列举一些小的案例加以进一步说明。在运用案例法教学时,教师首先应有目的地准备数个具有代表性、易产生分歧的典型教学案例,最好能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资料认真阅读、分析并做出判断。必要时还应要求学生去独自查阅更多的资料,或提供参考文献目录或出处。在进行案例教学时,为了控制课堂教学的节奏,教师应有目的地简要介绍案情,然后由学生充分讨论并各自发表对案件的分析意见。学生讨论时,尽量通过各种设问、提问等方法来引导学生展开深入讨论。
3、对话与探讨式教学法。对话式教学即在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交流教学。孔子曾言:“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教师不应止步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应该针对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以达“双向交流、教学相长”之目标。譬如,可以就一些难度适中的问题进行提问或诱导进一步发问。其目的在于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温故知新”—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启发学生思考掌握新知识。在实行问答对话式教学方法时,教师提问应符合学生群体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在备课时,教师要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充分的准备。在课堂上,教师不能敷衍学生的发问,也不能武断地阻止学生发问。教师提问的方式可以灵活多变,譬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申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等。
探讨式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恰恰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其学习和今后工作中十分需要的。组织课堂讨论,要求教师在课前精选讨论题目,学生要准备发言提纲。在主持讨论过程当中,教师要发挥好控制和引导职能,动员学生积极围绕中心议题深入论辩。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做归纳总结,画龙点睛,升华学生的认识。至于讨论,其内容既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或者兼而有之;在时间上既可以是全堂、半堂,也可以是五分钟、十分钟;既可以全班大讨论,也可以分组甚至是前后桌之间讨论;既可以课前准备,也可以当堂准备甚至无准备讨论;可以先讲解后讨论,也可以先讨论再总结;可以就旧课进行讨论,也可以就新课进行讨论。
进行对话与探讨式教学方法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应当将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纳入法理学教学讨论的范围。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不仅涉及到部门法,而且也涉及到法理学如有关权利冲突的问题、有关安乐死、“扫黄”、地区歧视、言论自由和同性恋婚姻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在法理学教学中引入社会的实际问题,不仅可以进一步密切法理学与司法实践的联系,同时可以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分析,引导学生对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观念进行讨论,启发学生的法律理性和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二是培养学生提出问题的能力与技巧,保证学生提出问题的质量。为此,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在对知识的理解、运用、分析和评价等方面提出问题,因为低层次思考的提问虽然有利于知识的巩固,但思考的提问有利于创新思维的培养。
4、图表教学法。该方法要求教师在上课前认真研究教材,把握好教学目标和教材的内容,将教学内容制作成图表。通过图表简明扼要、直观形象地把学生所需要掌握新知识的各部分放在一个整体中表示出来,使学生上课伊始就明确学习的目的要求。教师运用图表教学法对可比照掌握的知识归类整理,有助于分散难点,厘清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便于学生比较分析,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例如笔者在讲解法与道德的关系的时候,就尝试做了一份这样的知识框架图:

  5、多媒体教学法。在《法理学》教学方面采用多媒体技术,能提高课堂教学中案例分析的时间效率,从而明显地克服了在传统教学中那种无论是采用板书还是口述等方式都占用大量课堂时间的弊端。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板书这一在传统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出现了革命性的变化。使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法理学》教学,一是可以跟踪有关法学理论、部门法律和其他人文学科发展的最新趋向,搜集和整理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建立法理学学习资料库和案例库,为学生的学习提供参考,帮助学生利用多媒体建立相关的知识背景,进一步深化相关理论的学习;二是利用网络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个性化学习环境,使学生能抓紧自己的学习能力调节学习进度和难度,真正实现因材施教;三是利用多媒体可以同时调动视、听、说等多种形式的特点,构建相应的问题情境,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在有关法理理论与社会现实的结合方面,多媒体所拥有的信息大容量、形式多样化的优势表现得更为明显。
必须指出,在充分发挥多媒体作用的同时,要突出教师在多媒体教学中的中心地位。多媒体技术进入课堂非但不能取代教师的地位,相反,它对教师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多媒体技术怎样优越,都不能改变它为教学内容服务的辅助地位,教师必须驾驭课堂,把握全局。另外,要正确选择与教学内容相匹配的多媒体技术。教学手段的选择和使用,必须以其是否适合于教学内容为衡量标准,无论哪一种教学手段,只有在教学中切实起到其它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使师生都能亲身感受到其优越性、实用性、科学性,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否则,就会喧宾夺主、本末倒置。
6、模拟教学。理想的教学应该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依靠学生自己去学习,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模拟教学相较于案例教学和讲授教学等方法,具有实践性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训练更为适应的特点。模拟教学的方法包括模拟律师办案、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法律辩论、模拟法律咨询或模拟非讼业务等。模拟教学方法的实施,往往同时牵涉到好几门课程的知识的运用。近年来,我国有几所高校还在模拟教学方面引入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诊所式教育又称为临床法学教育,借鉴医学专业的临床实习方法,通过指导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其特点是设立一个诊所式的法律服务所,为社会生活中面临的种种法律难题进行分析论证,提供咨询意见。诊所的学生群体共同参与对法律难题的讨论,集思广益,对问题进行层层剖析,最终提供诊断方案或解决办法,以此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法律应用人才。《法理学》教学改革,可以尝试引入这种方法。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教师要选择难度适中、不涉及过多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的案例。课前一至二周,教师将全部案卷包括证据材料复印件,按照审判程序的进程提供给学生,裁判的结果事先不公布,留待模拟庭审完结时由师生讨论。学生组合并分配角色,分头依程序进行审理各个环节。教师参与旁听,不打断庭审进程,对模拟法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详细记录,待庭审完毕后进行点评时一一加以讲解。以上枚举的诸种教学方法,其运用都是为了丰富授课方式,改进教学质量。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采纳。总之,启发式教学是我们自始至终都要坚持的。这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创造性地进行学习。各种教学方法各有长短,单纯采用可能难以达致教学目标,应当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组合拳”,使各种教学方法得以优势互补。
(四)延伸课堂教学,指导学生加强课外自主学习
  《法理学》是学习和掌握法学知识的入门向导,是法科专业学生的首要专业基础课。法理学教学要重视法律方法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法理学教学的重点不能仅仅局限于向学生讲授具体的知识,而要训练学生的理论思维,夯实学生的理论素养基础。
笔者在承担《法理学》教学任务时,一直把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指导作为一个整体,尽最大努力动员学生学习好《法理学》。具体做法是: (1)在教师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前提下,指导学生阅读相关法学书目并写出读书笔记,定期接受考核,以培养其对法学专业的感情、锻炼其写作能力、提高其法学素养。在开课头两周,向学生提供《法理学推荐书目》(含中、英文)。《书目》包括法学入门、法理参考、法学名著三块内容。内容由浅入深,难度逐步加大。要求学生每周完成34篇《法理学读书札记》,每篇600字左右,文体不限,也可以以英文写作;不定期检查学生的读书札记写作进度和质量,适时评析总结并提出改进要求;大约每月组织学生就课外读书体会进行一次交流。(2)大约在开学四周后,向学生提供专业的期刊名录和法学专业网站名录。这主要是向学生介绍法学学科的动态发展情况,了解法律事例,方便学生搜集学习素材。(3)认真研读学生提交的读书札记,从中挑一至两道题目,指导学生初步尝试写作专业小论文,几乎一人一题,题目出自《札记》,字数不少于4000,介绍法学专业论文的学术规范和写作模式。期末,《札记》和小论文成为考核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标准。(4)引导学生阅读外文文献,在学生自发组织的读书小组活动中,挑选若干篇难易适中的英文文献供学生参读,要求每个小组撰写读书体会,其内容包括文献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其逻辑推演、反思、批判以及引申。教师参与读书小组活动,发问、答疑、论辩、启迪,目标是让学生初步学会阅读专业文献,学会逻辑思考,提高阅读、思考与表达(文字的、口头的)能力。教师通过参与小组活动,可以较深入地考查学生的知识掌握状况。(5)引入合作学习方法。法理学教学中引入合作教学方法,譬如前述读书小组的建制,旨在加强学生多课堂的参与和学生之间的合作交流。在合作学习中,由师生共同不定期地准备一些问题,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针对问题搜集资料或分头研读,进行商讨,然后每组选派一位代表来做陈述(presenta-tion),各组之间可以相互质疑辩论,教师针对陈述和辩论的情况(观点是否有价值、逻辑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充实、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等)予以评价打分。这样,学生与学生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而合作意识与竞争意识的培养也是法科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所必不可少的。
 
二、宪法学
宪法学是高校法学专业教学14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专业必修课、主干课和基础理论课,它以宪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探求宪法与宪政活动一般规律为目的,并以分析基本的宪法现象和解决现实的宪法领域内基本矛盾为具体内容,立足于基础研究又具有应用价值,既突出理论内涵又具有实践性。
宪法学的任课教师在讲授宪法学课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宪法学课程属性认识不足,造成错位,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制度宪法学,或注释宪法学的误区:造成就条文讲条文,就制度讲制度。一般表现为按照国家宪法典的结构编排作为授课线索,按照宪法典确定的宪政制度来讲解宪法学,以宪法规范、宪法制度作为切入点介绍宪法学理论,一般而言具有较强地针对性,但是,往往仅限于这一层面,而没有进一步挖掘宪法固有的文化内涵,未能深入研究宪政问题的历史发展、价值规律、理论根源等动态的深层次理论问题,有失片面性。
二是政治宪法学,或宪法政治学的误区:把宪法学归为政治学范畴,用政治理论诠释宪法,用政治眼光审视宪法问题,使得宪法学整个体系充满了浓厚的政治色彩。这一定位直接导致学科属性的偏离和法学基础理论的空洞,使得该课程显得“政治性有余”而“法味不足”。
三是本土宪法学,或移植宪法学的误区:造成不加分析地割断不同制度下学科发展的联系,把宪法学降格为中国宪法学,或西方宪法学的分支学科的层次。不注意比较分析,不重视宪法学本土资源与移植文化的通融与对接,造成学科视野的狭窄。
正是基于对课程属性认识的误区,使得宪法学课程在实际的讲授中往往既枯燥无味又缺乏理论深度,给人感受好像在接受政治说教,学生听课效果不佳。那么,应当如何把握宪法学的教学重点,改革宪法学的教学方法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课程教学重点的重构
1、突出宪法学所具有的理论特色,深化宪法学基础理论教学。
宪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并非有些教师所认为的宪法学无非就是我国的一些基本制度:诸如国体、政体、政党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纯粹就制度讲解制度,没有赋予一定的理论深度,会使学生觉得很乏味。因此,在宪法学的讲课过程中,要重视挖掘制度产生和发展背后所蕴涵的历史背景、深层次的原因,以促进学生对问题的思索。例如:就“宪法原则”这一课题,教材中限于“宪法原则有哪些”这一事实问题,没有从理论上提出“为什么是这些”或“应该有哪些”,以及“怎样界定”、“有何功能”等价值问题。笔者在授课过程中尝试利用价值分析法切入该课题的教学,使得原本较为枯燥的理论问题能够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宪法学的教学应当摆脱仅停留于注释和论证中国宪法、介绍宪法知识和基本概念的局限,使必要的宪法基本理论得到应有的阐述,更使得学生对于宪法学能够做到“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2、把公民的宪法权利作为宪法学的中心线索宪法学教学内容应当始终贯穿公民宪法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提供保障的宪法理念为中心线索和基本问题。伟大导师列宁曾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为此,应当突出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限制等宪政观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民主与法治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流,公民的权利意识显著提高,不断提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新需求。加上我国政府先后于199710月和1998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又于200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0次会议作出了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的决定。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对国际人权两个公约中人权条约的认可。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因此在宪法学教学中应以公民宪法权利为主线,突出公民权利的优先地位。鉴于此,我们应当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内容改为第二编,放在第三编即国家权力之前介绍,对此编内容侧重讲授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强调我国公民权利要与时俱进、与世界通行。这样就摆脱了目前宪法学体系几大部分内容中,对公民宪法权利讨论滞后等问题。另外,在讲授其他章节有关内容时,也应当贯穿宪法权利理念。比如讲授各国家机关的职权和互相关系时,结合现代国家权力都要受到限制来讲解。因为权力作为权利的产物,它的正当性来源于权利。宪法是人民的授权委托书。作为被授权者,国家机关只不过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所以宪法确立的公民宪法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得予以剥夺。宪法权利、宪法权力都必须在“法治”的“应然性”要求下才能存在。那么,在宪法教学内容侧重于宪法权利,有助于培养学生具有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的法治意识。
3、重视宪法实施部分的深化和完善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切实实施宪法是我国实现宪政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又对宪法立宪具有补充、完善和发展的作用。因此,不能因为在我国宪政的实践中缺乏有关宪法诉讼的案例而忽视宪法的实施部分的内容。在宪法学内容的安排上更加重视宪法实施部分,把宪法实施内容列为专门编章来讲,它与宪法基础、公民的宪法权利并列,包括宪法实施概述、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司法适用、违宪审查等内容,并在每部分加深应有的法理分析。使学生更加认识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首先具有法的共性,也应当与其他法律一样有一定的实施程序,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
(二)宪法学教学应坚持如下几个方面的结合
1、法律性与政治性相结合
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宪法首先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应该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背了它也要依据法定程序来追究责任。这是宪法的法律性特点。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它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机关的职权、组织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它又必然带有政治性特点。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宪法的政治性特点是最突出的。
宪法本身具有的这两个特点要求教师在授课中注意把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以往,教师似乎更多地注重政治性特点(宪法一度被称为国家法),加之宪法条文与宪法实践的不协调,使得宪法学的政治说教色彩特别浓厚,容易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这种倾向应当引起反思。忽视宪法的法律性,不仅不符合宪法本身的性质,同时也极不利于宪法获得司法适用、体现规范价值。在宪法学教学中,应对宪法的法律性特点给予应有的关注。这就要求教师要兼有必要的政治学修养和法理学修养。
2 现象描述与本质分析相结合
人的认识的第一步总是首先接触到事物的表面现象。对现象的描述是不可或缺的,它是研究事物本质的基础。宪法学研究也是如此。开始遇到的往往都属于大量的现象。但宪法学教学的重点不在于观察和描述宪法现象,而在于透过现象去把握宪法原理和宪法本质。比如如何看待我国的选举制度。假如从形式上、表面现象来看,可能不易把握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选举制度的区别性,甚至可能会得出我国选举制度还比不上西方民主的结论。但是如果透过现象去深入本质的话,那么结论就会截然相反了。在对宪法现象的本质进行分析时,阶级分析是一个常用的方法,因为宪法学与各部门法学相比较,其政治色彩最为浓厚。但是,在宪法学教学中,教师要注意不要把阶级分析方法僵化。如果将一切社会现象统统归结为阶级所造成,那就会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过于简单化了。在这方面,过去是有不少值得吸取的教训的。本质决定并产生现象,现象反映并表现本质。因此,强调教师在教学时运用本质分析并非意味着不重视现象。宪法学本身有大量形式和表象的东西。甚至可以说,宪法学必须去研究它们。但是,教师不能脱离本质去研究形式和表象。否则,会导致认识和实践中的错误,甚至会使学生对我国宪法制度的优越性产生怀疑。
3、宪法历史演变与宪法发展趋势相结合
任何一部宪法都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都不可能脱离特定的历史条件,都具有历史与时代的特征。离开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认识宪法规范和宪法现象,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教师应注意引导学生从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具体历史背景与历史的事实中了解宪法的性质、内容与具体特点,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考察宪法发展的轨迹。比如,当评价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作的传统分类时,如果不从有关学者提出其观点的历史环境进行考察,必然会苛求于前辈学者。因为当政治实践中不存在本质不同的宪法时,要求其给宪法进行本质分类确实没有道理。又如对我国 1975 年宪法进行阶级分析时也是如此。只有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才能明白为何这部宪法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作为指导思想。再如,根据 1954 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帅军队,但根据 1982年宪法,国家主席的这一职权没有了,从而可以看到国家主席制度的演变,以至看到我国政权在组织建设方面的变化,等等。这样,有助于学生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理解宪法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获得有关宪法发展的丰富的历史知识,进而探讨宪法发展的途径和特色,寻找宪法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宪法也会不断地发展变化。宪法学教学中不仅要关注宪法的过去,而且要在把握宪法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研究宪法的未来,预测宪法和宪政的发展趋势。诸如,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行政权越来越扩大,建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以及国际化趋势明显等等。这样就可以使学生认清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宪政改革的目标,增强学习宪法学的目的性。
4、本国宪法与外国宪法相结合
宪法制度是人类民主政治经验的结晶,有着内在的宪政精神和客观的评价标准。但是,宪法制度又是具体的,各国不同的国情使其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优势。要使学生真正认知我国宪法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以及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就需要教师在授课过程紧密联系和结合外国宪政制度及其实践情况,从比较分析中发现差异和共同性,再从差异中找出我国宪法制度的特色和不足,使学生形成对我国宪法制度的客观正确认识。事实上,宪法最早是在英、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这些国家的宪法历史要比我国早一百多年甚至更长时间。在其宪法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有的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可资我们借鉴和参考。值得注意的是,在介绍外国宪法时,教师不能把眼光仅盯着发达国家宪法,还应把新兴国家宪法和发展中国家宪法纳入视野范围。因为,这些国家的宪法和宪政实践与我国更具有可比性。
5、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相结合
宪法规范是宪法制度的静态存在,宪政实践则是宪法制度的动态表现。由于宪法规范在具体实践中要受到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往往存在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在现阶段的我国,宪法规范与宪法实践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脱节是一个社会现实。这就要求教师在宪法学教学过程中,既要通过对宪法规范现状及其历史沿革的考察来帮助学生认识其理论合理性,把握其精神实质和立法要求;同时又要对宪法规范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加以重点讲授,分析它与宪法规范的差距和原因,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如何完善宪法制度和宪法保障。这样,才能把宪法知识学活、学透,并能运用它认识具体社会问题。
6、宪法教材与宪法条文相结合
现行宪法学教材从体例、结构和内容上都是以宪法典及有关的宪法性文件为依据的,是对宪法条文的具体解释和理论阐发,条文是教材理论的高度浓缩与概括。教师在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只有把条文和教材结合起来,才能使学生熟悉我国现行宪法规范并加深理解,才能用简单而准确的条文将庞杂繁多的教材理论统串起来,有利于学习和掌握教学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讲授时不要陷入宪法条文释义的误区,把这门课程变成现行宪法的解释,而是要考虑到宪法学的学科体系,把握宪法学的内在逻辑。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既不脱离条文,又要局限于条文。
(三)积极探索宪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努力实践
大多数法学老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这种教学方法形式单一,一块黑板、一根粉笔、一本书和一本讲稿,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听,这样的教学模式,缺乏教师与学生之间应有的沟通与互动,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这样使学生容易失去学习兴趣,更不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所以,笔者认为,宪法学教学方法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革。
1、提倡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主要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 C. Langdel)首创。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为英、美国家法学院所普遍采用。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但是,宪法学课程教学中是否有必要且有可能引入案例教学方法,则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笔者认为,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根本法,宪法实际上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现实生活中违宪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宪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有利于宪法学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维习惯以及分析和表达能力,这对于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的宪法信仰具有其他教学法所不可替代的优势。正如劳伦斯·E·来恩在《欢迎学习案例法》一文中谈道:“一个教学案例,就是一个为学生的认真学习和分析提供的依据。以对实际事例的描述为基本内容的故事,是一种将现实世界引入课堂以便使学生在其导师的指导下对实际问题进行‘实践’的方式。”所以,对于宪法学课程,应该适时地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具体做法是:老师在课前先把要讲的内容和案例及参考书目提供给学生,并点明重要原理,要求学生课前预习。上课时,老师不作课堂讲授,而是让学生直接讨论案例,围绕案例提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让学生围绕这些问题根据所学的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由教师给予讲解,得出结论,指明处理类似案件所运用的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事实证明,这是宪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学生较为欢迎的教学方式。
2、采用课堂讨论教学法
讨论式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围绕某一中心问题,交流意见、相互启发、弄懂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是一种适应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学方法,它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以及我国古代孔子的思想,他们常常与学生讨论问题,但却不给学生完整的答案,而是用反问和反驳的方法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他们的思想,启发学生的思维。讨论式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是:学生是整个课程的讨论主体,一般由学生自己发掘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寻找可能的方案。教师在整个过程中充当的是导演的角色。对整个讨论过程进行隐性的控制与引导;有时,也由老师抛出问题,学生从多角度来分析和讨论问题,以寻求最佳答案,教师则从旁指引、协助讨论进行,并力争创造一个能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讨论气氛。所以说,课堂讨论式教学法是培养学生独立性、思维灵活性的有效措施。这种教学方式,对宪法学是较为适宜的。因为宪法学从理论上讲,博大精深,内容丰富,所涉及的是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合理配置等重大的理论问题。从实践上言,本课程的涵盖面广,涉及的是每个公民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还涉及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重大制度问题,通过这种讨论式教学,由老师或学生自己就宪法学课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例如中外政党制度、中外选举制度、中外人权问题等拟订讨论题目,学生根据讨论题目阅读教材,进行相关材料的搜集和分析,拟订各自的讨论提纲(最好是小论文),再围绕着讨论题目进行讨论。讨论可先在小组内进行,然后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组间的讨论,如必要,再进行全班讨论。最后,由教师或学生对整堂讨论课进行总结。总结主要是对本堂讨论课的内容进行归纳,其目的是使学生对整堂讨论课的知识框架有个整体的认识。同时对学生讨论过程中的优缺点进行评析。这样,学生在教学中既学到了有形的宪法知识、宪政制度和宪政原理,而且,通过积极的参与及对相关宪法问题的思考,更有助于学生树立宪法信仰,培养宪政理念,养成法律思维。
3、开设诊所式教学法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在教学方法上有如下特点: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在这个课堂中通常是教师设置一个教学主题,学生通过诊所教学方式来丰富其内容,最终师生共同配合实现教学意图,完成教学目标。因此,即使是同一堂内容的课程,由于主持的老师和参与的学生不同,也可能采用完全不同的教学形式。课堂上更多的是学生的声音,学生可以对老师说“不”,课堂上没有现成的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一切都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处在动态的变化中,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学生真正成为了课堂的主人。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1]。在宪法学课程中,由于我国宪法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所以,尽管近些年有许多违宪案件的发生,但笔者认为,对于中国宪法学课程的讲授,不适宜采取这种教学方式。但对于外国宪法和比较宪法的讲授,则可以采取“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方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在运用宪法打官司,打开网络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的宪法案例,以及这些国家正在审理或近期内将要开庭审理的宪法案件的原被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在宪法炙热的美国,每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宪法判决,都会成为公众最热门的话题。世界上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最出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往往都是宪法方面的专家,所以,学生通过诊所式教学方式,来亲自感知国外的宪法案例,在真实的情境中学习,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并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最终师生共同配合实现教学意图,完成教学目标。同时,点点滴滴积累起学生对宪法的信仰。
4、运用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多媒体教学方法为核心的现代技术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将逐渐在法学教学中成为主导。所谓的多媒体教学方法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优化组合动态视频、动画、图片和声音,将一些现实生活中用口述、板书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向学生展示,来突出教学活动中的重点,化解教学内容中的疑点和难点,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多媒体课件在教学中的使用,极大地改善了教学媒体的表现力和交互性。因为在多媒体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学生是学习的主动参加者,教学过程中,多媒体所提供的多种教学资源为教学提供了丰富的视听环境,给受教育者以全方位的、多维的信息,使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在任何地方,都能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利用多媒体教学方式,参加法学院的课程学习。同时,学生还可以利用电子邮件、文件查询、信息检索、远程登录等方式,进行教学信息交流,相互交换学习心得,共享世界各地提供的法学课程学习资源。此外,更重要的是,多媒体教学极大地丰富了教学方式,增强了学习的趣味性。使媒体所展示的教学内容更为形象、具体和生动,所传播的知识更易为学生所接受。因此,宪法学教学应该与多媒体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宪法学多媒体教学的课件教材建设,并利用网络资源,收集大量最新的与宪法相关的案例。同时,还要根据宪法学教学的特点,利用多媒体建立宪法学课程教学大纲、宪法学课程学习指南、宪法学教学参考书目、宪法学案例库、试题库、宪法学法规库、宪法学相关资源以及宪法学背景资料。在教学方式上采用不同于一般课堂的讨论课形式,把网络教学与面授教学相结合,把课堂集中与课后分散讨论相结合;以达到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的目的。
5、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专业的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基本理论、专业知识是必要的,尤其是被公认为是理论法学的宪法课。但是,正如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所讲的:“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因此,鉴于宪法学又具有实践性较强的特点,因而要打破以往宪法学以课堂为中心的“封闭式”教学体制,按照:实践—理论—实践的设计思想:带领学生走出课堂,合理选排实践教学内容,有计划地组织或安排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到当地人大常委会等教学基地参加会议旁听等宪法学教学实践活动,从而既弥补教材和课堂教学的不足,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增强了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社会历史责任感,从而,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模拟法庭可以选择与公民和社会联系紧密的与宪法学相关的案件,目的是让学生在担任角色的过程中,直接感受宪法,消化所学知识,发挥自己的辩论能力。社会调查可联系到当地人大常委会等教学基地参加会议旁听。另外,在法院审理与宪法学有关的典型案件时,教师应积极与法院联系,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并要求学生以论文的形式写出感想。学生们通过对案件开庭的听、看、想,可以增加对法律工作的感性认识,也有助于对宪法学和相关部门法的正确理解,并能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行政管理改革呈现出两个鲜明的特色,形成了我国行政体制发展的两大主题:一是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二是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标志着我们党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在这一背景下,建设法治政府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在中国,依法行政的道路还显得十分漫长和艰难,整个社会特别是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十分淡薄和匾乏,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极不相称。究其本质而言,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法治是指法律对权力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法治或依法行政则意味着行政权力的运作被纳人法律控制的渠道。计划经济年代,政府通过计划配置资源,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属性,其行使不受限制,范围无边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必须分界运行,政府需要澄清职能,明确地界定其权力运行边界。法治绝非政府被动地守法而为,更蕴含着对于人权、自由和民主的尊重。正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得以真正产生并使得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成为不可逆转的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非常清晰地呈现出行政权力运作逐渐走向规范的轨迹,并将公民权利本位理念注人法治实践,凸现出公共管理改革中重大的观念转变。尽管如此,行政法治的道路却并不顺畅,随着我国体制改革重心从企业向政府的位移,政府有法不依、任意执法,行政不公开、出尔反尔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阻碍。这期间既有长期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的作用与影响,也与改革时期利益分化与纠葛等深层矛盾密切相关。
处于这一重大历史变革时期的法学教师,无疑应当对其所处的历史潮流和复杂格局有清醒的认识并将这一认识在课堂中反映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课程的目标和任务,并在教学内容的定位和设计中梳理出完整的主线。与传统的囿于学科的教学不同,司考环境下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师不应拘泥于法学学科的知识体系,而应从不断发展的行政改革实践和行政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中汲取丰富营养,以开阔的视野和高屋建领的胸怀把握课程的方向,这才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活的灵魂所在。
坚持问题导向,更新教学模式。所谓问题导向的学习是与传统的主题导向的学习不同的教育理念与模式。问题导向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著名的哲学家卡尔·波普尔的问题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科学的发展就是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又发现新问题的过程。与传统的先学习学科内容,再尝试解决问题的教学模式不同,问题导向的教学强调以问题作为学习的起点,突破“学科、专业”限制,以欲解决的问题为中心,将与“问题”相关的学科知识有机地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整合”学科。
问题导向的教学模式首先应当将问题作为教学的起点。教师并不直接给学生传授现成的知识,而是引导学生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问题导向的教学非常重视问题的复杂性,以“非结构性问题”取代传统教学中常常使用的“结构性问题”。结构性问题通常都有标准答案,而学生在现实工作中所遭遇的都是没有标准答案的非结构性问题。目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往往既无法从理论中找到现成的答案,也难以与既有的法律规定一一对应。这些问题既反映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最新进展,又暴露出转型时期法制建设的矛盾与困惑。将这些问题挖掘展现出来,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将其引入获取理论解决问题的学习过程,同时更可以在这一过程中揭示出问题背后的复杂原因,使学生在法治进程的当中深刻思考影响行政法治进程的各种要素和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所担负的使命。
问题导向的教学模式应当将问题贯穿于教学的过程。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这些问题一般是以案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案例应当选取那些代表着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趋势和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事件,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跟踪事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不断提出问题启发思考。问题导向的教学模式应当以问题作为教学活动的终点。提出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教学活动不仅应以问题为开端,还应以间题为终结。终结并非意味着问题的终极解决,教学的最终结果也绝不是用所传授的知识消灭问题,而是应以解决间题作为教学的方向和归宿。问题型教学模式应当在初步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更多、更广泛的新间题。这些新问题,不仅在于它能使教学活动无止境地延伸,更重要地在于最终把学生引上法治变革的创新之路。
注重主体培养,强化学生参与。由于传统教育一直以知识灌输为主要任务,因而教学活动一直是以教师的中心地位为基点而展开的,教师作为知识的垄断者,作为智慧和真理的化身,掌控着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学生被视为教学过程的客体,只能成为特定观念和知识体系的被动接受者。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文化的传递方式正在发生着革命性变化,传统教育体制下教师最重要的功能正在发生萎缩,这正是当今教育改革中教师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问题导向的行政法教学是以学生的广泛参与和自主学习为基础的。问题导向式教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建构主义(也称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不仅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更主要地是受学习者本身的认知方式、学习动机、情感、价值观等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却往往被传统教学观忽略,进而提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观点逐渐在学习理论中占据了主要地位。   
多年来,我国高校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一直采用灌输式教学,重书本知识的传授与考查,忽视学生创新能力与批判精神的培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也不例外。笔者认为,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程时,应结合其内容与特点,在教学方式上进行如下改革:
1、要从课堂上教师的单向灌输,改变为讨论交流式的教师和学生双向互动教学。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正面临着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教师的主要作用不再是单纯的传授知识,而是传授学习的方法,引导、组织学生自主学习,切实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具体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教师可采取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教学方式,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在自学基础上提出问题、与老师进行探讨,帮助学生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鼓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现状及最新发展动向,指点研究问题的方法,使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问题产生兴趣,使教学过程变成教师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研究探索过程,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探索欲。指导学生就感兴趣的话题搜集资料、撰写论文,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2、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近年来,学科发展呈现出综合化的趋势,一是两门学科或多门学科相互交叉,形成新的边缘学科或综合性学科;二是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和相互渗透。学科综合化趋势直接导致大学课程的综合化或整合趋势。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而言,它本身涵盖了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主要内容,而这些内容又与行政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密切相关。因此,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应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知识为框架,鼓励学生以选修、旁听、自学等方式广泛涉猎行政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乃至自然科学知识,培养宽基础、宽专业的法学人才。
 3、在教学内容上注重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相结合。传统的法学教育侧重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传授,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着相互脱节的现象。在今后的法学教育尤其是类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种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育中,可以尝试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相结合的难题:采用案例教学法,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方式,指导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在争论和说服中具体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程序;提供法律咨询、社区服务等活动机会,让学生广泛、充分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力所能及地参与法律实务;如条件具备,可在学校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既可满足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又能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法律工作者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给学生做讲座,介绍相关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提出问题和要求,拓宽学生的信息来源,激发学生的创新欲望,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或部分解决实际问题。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实践的创新—模拟法庭
如何才能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笔者认为模拟法庭可以担当起此重任。模拟法庭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置身于模拟案件中。他们或作为当事人,或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作为法官等,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来,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责任和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此时,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因而必须投入所扮演的角色。事实上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而是学生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就像一个人作为乘客坐车时,他不一定会记住行车的路线,但是,当他坐在司机的位置上时,他就必须认路、记路和分析路线,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把学生置于司机的位置,成为学习的主体。因此学生必须主动地去学习、去探讨、去分析,从而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老师在其中起的作用,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表现,等等。模拟法庭中的老师不是正确答案的提供者,也不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引导学生自行思考,培养学生独立自主解决法律争议的能力,成为学生的导师或评论人。
 (2)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为达到使学生学会在具体案件中分析事实、灵活运用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目的,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不应该是从现行法院判决书中摘录的事实。因为法院判决书对于事实的陈述一般都很简单明了,鲜有什么可供进一步争辩的余地。任何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都清楚,大多数案件的事实都不会是明确和简单的。同一件事实材料,从不同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角度,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应当承认,我国多数法学院中的模拟法庭的训练并没有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或比较真实的案件材料,而仅仅满足于提供一个现成的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简单事实。这种做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模拟法庭式的教学法,充其量不过是“以例说法”,运用一种事实现象去说明某种法律规范的内涵或构成要件。其着眼点在于对法律规范的分析,而非在于如何在散乱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发现、筛选、认定和建构事实的能力的训练。
 
四、刑法
(一)《刑法学》课程的主要特点
1、理论有鲜明的政治性。我国刑法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坚持刑法指导思想科学性,对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十分重要。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其对《刑法学》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关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中国当前最大的政治;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关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等。
2、刑法内容的新颖性。19973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即1997年刑法是继1979年刑法之后的一部比较完善的刑法典,是我国刑事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刑法的修订必然带来刑法学内容的变动与更新。《刑法学》着力反映了修订后的刑法的新的内容。《刑法学》从两个方面体现了修订后刑法的新颖性。第一,新观念。刑法是在市场经济氛围下修订的,它反映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民主与法治及平等的新观念。第二,新内容。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1979年刑法及其此后颁布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基础上,吸收其中被司法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内容,并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发展态势进一步补充了有关内容,从而使刑法内容大为充实。更重要的是,刑法新增补的许多内容更贴近社会,反映现实,更有利于和国际社会接轨。
3.刑法理论的基础性。刑法理论博大精深。我国刑法规定了十种罪,包含着对国家主权,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等保护作用。刑法理论的基础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突出刑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如概念、特征、种类、构成要件等内容。第二,强化刑法理论的实践性。刑法学是一门实用科学。实践性始终是刑法学保持其理论活力与魅力的源泉所在。刑法学注意紧随司法实践,总结、提炼司法实践中的成熟经验。使之上升为理论,力图从一定的理论高度指导实际问题的解决。
4、学科体系的完整性。刑法学是一门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刑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建构了一个较为严密、完整的刑法学体系。《刑法学》,即刑法学总论共有16章,从总体上讲,包括绪论、犯罪论和刑罚论三部分。绪论部分(13),主要阐述了刑法的一般理论知识,包括刑法的概念、性质、机能、体系;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的基本原则等;犯罪论部分(410),论述了犯罪的一般构成形态和犯罪的特殊构成形态的理论知识,包括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未完成犯罪、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一罪与数罪等;刑罚论部分(1116),阐明了刑罚一般理论及其适用制度,即行刑制度、刑罚消灭等,还包括刑罚的概念、特征、功能、种类,量刑的概念、一般原则、量刑情节;缓刑、减刑、假释以及时效、赦免等
(二)刑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第一,刑事法理念的教育亟需加强。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遗毒对人们的影响依然存在,一些传统的刑法观念如刑法的“刀把子”工具意识、重刑主义思想不仅根深蒂固于普通百姓大脑中,而且也深植于当代大学生的刑法意识中。这与加入WTO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时代背景很不相适应。因此,在刑事法学学科的教育教学过程中,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刑事法治理念的培育,对根除学生不合时代的传统刑法理念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教学内容上重理论,轻实务;重知识,轻能力;重国内刑法,忽视比较刑法。传统刑法学的教学往往注重从“概念”到“原理”的讲解,重视联系古今中外的理论资料去介绍、分析和评价某种立法或学术观点,而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则涉及较少;同时,实践课程环节未得能到应有的关注,其结果必然是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培养出的学生更多的只是理论上的“秀才”,从而有悖于刑法学学科所具有的极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的特点,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
  德国著名法学家H·克茨曾经指出,“即使一位法学家,也只有具备有关国外法律制度的知识,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不足的是,这个问题在我国却十分突出,尤其体现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学教学往往过于侧重中国刑法理论的讲解和法条的解释,而少有涉及外国刑法、区际刑法以及国际刑法。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一是我国刑法学界过去对外国刑法、国际刑法资料及研究较少。二是刑法学教师本身的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刑法学教师的学习和研究仅仅局限在国内刑法,对外国刑法的法律制度了解甚少,这也是制约刑法学教学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一言堂”式教学方法和闭卷的考核方式在刑法教学中仍占主导地位。一是说教式、灌输式教学方法仍然是刑法学教学主导的方法,案例式、辩论式、研讨式、模拟法庭教学则较少应用,甚至干脆不用。这样,刑法学的教学主要由老师在台上唱“独角戏”,学生则在台下被动听讲或者记笔记。这种呆板的单向知识传授方式,只能把学生培养成人云亦云的背诵式、应试型人才,谈不上创新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二是在考核方式上,采取唯一的闭卷形式以检测学生对刑法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而忽视了对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考察,导致在刑法学教学中出现了一种学生“上课记录笔记、下课整理笔记,考前背诵笔记,考试默写笔记,考完抛弃笔记”的怪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难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司法实务操作能力,以致毕业后难以进入岗位角色和适应社会的需要。
  第四,对现代化教学手段重视和运用不够。受设备、经费、多媒体教材不配套、网络教学尚未启动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刑法学教学过多地依赖教师的讲授,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大大降低了教师的导学功能。
(三)刑法学教学改革思路
  刑法学教学改革的目标在于适应加入WTO和依法治国建设的需要,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提高学生的教学参与意识,牢固掌握和巩固刑法专业基础知识,增强运用刑法原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转变传统刑法观念,培育刑事法治新理念。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步伐加快,刑法学教学改革当务之急是检讨和转变传统刑法观念,培育学生在新形势下的刑法理念。在刑法学教学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注重培养和熏陶学生的刑事法治理念。重点是淡化阶级斗争时期普遍存在的“刀把子”刑法的专政工具意识,强化学生关于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培养学生树立以人为本的刑法观念,让学生认识到刑法具有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机能。
  其次,革除学生意识中普遍存在的重刑主义思想。在刑罚观念上,盛行于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重刑主义思想,至今仍根植于人们的刑法意识之中。不幸的是,我们发现在法制意识较强的法学专业学生的思想观念中,重刑主义倾向也十分明显。而这种重刑主义,与刑事法治视野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当前国际刑罚改革的轻缓化趋势显然格格不入,亟待转变。因此,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加强现代教育刑罚观念的培育,让学生认识到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报应和惩罚,更在于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促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第二,合理安排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的学时比例;重视比较刑法、区际刑法和国际刑法的教学和研究。刑法学的课堂教学内容不应拘泥于所谓的刑法概念、原理和理论的讲授,而是在讲授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增加案例教学环节的比重。案例教学的目的主要在于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训练学生将抽象的刑法理论融会贯通于个案的实践能力。因此,选用的案例不可简单化、形式化,而应选择具有探讨价值、涉及一些基本刑法原理的疑难、典型案例,此其一;其二,实施案例教学时,应避免由教师“一言堂”式地介绍案情、分析案例,阐述与案例有关的刑法原理和理论,而应让学生参与案例的讨论和研析,激发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这对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最后,可以考虑开设刑事司法实务课程,聘请司法部门资深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讲授该课程,此所谓的“请进来”的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以及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刑法学的教学不单单是课堂上的理论讲授,实践教学环节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此亦是刑法学教学改革重点之一。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所倡导的“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值得肯定。所谓“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审判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5种各自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的一体化的教学方法。由于这种教学方法紧扣实务,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符合法律教学的客观规律。具体到刑法学课程,除了课堂上的案例教学、案例分析之外,课外实践教学环节同样也不可或缺,且应给予充分的关注,具体有如下几种形式:
(1)旁听刑事案例的公开审判、直接观察审判活动的教学活动,从而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提高学生司法实务本领。旁听的地点一般是法院,有条件地可以邀请司法部门到学校的模拟法庭里进行案例的审判,这样有利于组织学生就近旁听庭审。
(2)刑事模拟法庭。刑事模拟法庭是刑法学教学中广受学生欢迎的实践教学环节,它有利于学生熟悉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实体法中有关复杂、疑难问题,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模拟法庭教学进行之前,有必要组织学生旁听庭审,实地观摩,以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良好、有效和有序运作。
(3)专业实习。专业实习的基本特点是脱离校园,深入司法实际部门,通过在司法部门的实际锻炼,促进学生了解并熟悉刑事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和实体法中的疑难问题,进一步强化实务操作能力,以达到培养高质量法律专业人才的目标。专业实习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性实习方式,一种是分散性实习方式。为了充分发挥专业实习的作用,同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实践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进行沟通、联系,并建立固定的实习基地,是比较可取的做法。
(4)法律义务咨询。组织高年级学生到社区参与法律义务咨询,以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百姓,有利于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也有利于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建立起学生与百姓之间的情感纽带和友谊。
(5)参观监狱。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以增加学生对我国刑罚制度的感性认识。
  如前所述,比较刑法、区际刑法以及国际刑罚的教学是刑法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我国目前的刑法教学恰恰在这一点显得比较薄弱,问题也较突出。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理论界应全面开拓和加强对外国刑法和比较刑法的研究,以繁荣我国刑法理论,为开展比较刑法、区际刑法和国际刑法的教学提供更多更好的素材。同时,刑法学教师自身要强化对外国刑法、比较刑法乃至区际刑法和国际刑法的学习和研究,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
  第三,摒弃“填鸭式”,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启发式、诱导式教学方式。
(1)讨论式、辩论式教学。变“一言堂”教学为讨论式、辩论式教学,改变过去由教师在台上唱“独角戏”的模式,针对教学中的争议问题,组织学生讨论、辩论,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课堂教学。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同时,通过讨论、辩论,教师可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便于因材施教,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学生讲演法。所谓学生讲演法,是指由学生上台讲授某一理论问题,同学予以评价,教师点评的教学方式。一般先由教师布置专题,学生课后准备。自我们尝试这种新的教学方式以来,广受学生欢迎和支持,并取得显著的效果。它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胆量和勇气,更重要的是能够培养学生的文字综合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动手操作能力,达到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四,推行开放式、多元化的考核评估体系,提高考试测评手段的科学性。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单一的笔试考核方式难以引导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因此,刑法学课程的考核方式应予以多样化和科学化:
(1)应将平时的技能考核与期末考试有机结合起来,改变片面依赖笔试的考核模式。平时的技能考核和期末考试的成绩各占50%,以强化平时学习,淡化期末考试,改变学生平时不看书,到期末才突击的学习态度。平时考核的形式应多样化,如参与课堂讨论、辩论、模拟法庭、社区法律义务咨询的次数与质量;完成旁听或模拟法庭的记录情况;读书情况、案例分析报告或专业论文的撰写质量;专业实习情况等,均计入平时成绩。在期末考核的形式上,实行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有机统一,口头考试方法主要是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应变能力。口试试题由教师制作卡片,一卡一题,由学生抽题回答,学生回答后教师可以提问。这种考核方法可以有效地与研究生考试中的复试接轨,值得提倡。书面试题中,不论是客观性试题还是主观性试题,案例分析题都应占一定的比例或较大比例,以考察学生的应用能力。
(2)考虑到目前严峻就业形势下报考研究生的学生比例增多和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参加司法考试的需要,在刑法学教学内容和考核方法上,应有意识地与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的考核重点和题型进行接轨,寻找其间的契合点,以增强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竞争力,适应未来职业的需要。
  第五,实行刑法学教学的网络化,充分发挥多媒体网络技术在刑法学教学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工具,使刑法学教学手段现代化和多样化。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充分发挥多媒体技术的作用,从视觉、听觉上以生动的形象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以生动的案例阐释刑法基本原理。同时大力开展刑法学的网络化教学,实行教学资源上网计划,并在网上进行师生交流、辅导答疑、案例讨论、批改作业等,这些必将使刑法学教学更为快捷、便利、直观和高效。
 
五、民法学
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教学改革。民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本科课程体系中的基础课程,如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加入WTO、司法考试改革等形势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教学改革,已成为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民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定位
 进入21 世纪,我国加入WTO,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实行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这些都对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顺应形势,法学本科教育把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满足法律部门和全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作为目标,已经成为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普遍共识。由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统领法学专业各课程的教学,因此,民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合理定位必须以此为指导,并结合民法课程的特点、教学对象的客观实际。据此,民法课程的具体教学目标的定位,应坚持促进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详言之,即基于民法学的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系统讲授民法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理论);运用民法所蕴含的朴素而深刻的社会、道德、伦理、法律价值理念(平等、公平、正义、自由、诚信、效率、合法)等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素养;结合民法的逻辑思维严谨、实践性强等特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职业能力。其中,应突出民法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理论的讲授和法律基本技能的培养。因为民法是众法之基,被德国学者称为“帝王法律”,民法课程学习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法学专业本科生后期法学课程(如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等)学习的成效。民法课程作为基础课,往往开设在本科低年级,这就决定了民法课程的教学对象是本科低年级学生。民法课程作为开设较早的应用法学课程,具有贴近生活、实践性强的特点,较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因此,民法课程教学就要籍此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这一点为过去民法课程教学所忽视,应在定位民法课程教学目标时特别予以强调。
(二)民法课程教学内容及课程设置的改革
1、教学内容的改革
自从法学教育全面恢复以来,民法课程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内容体系基本成熟,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但在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表现在:(1)教学内容落后。即教学内容落后于民事立法、民法领域的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和教学研究成果。(2)教学重点、难点的界定缺乏统一性。在同一个学校内部,民法课程的不同任课教师之间对民法课程的教学重点与难点界定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这是不正常的。教学重点与难点的确定应该具有科学性,即根据教学内容自身的重要与否、难易程度,教学对象的特点,教学学时的安排等科学确定。(3)教学内容重复。例如,关于合同法的内容,债权法和合同法(选修课)都讲,内容重复,学生厌倦,在有效的时间内,学生不能学到更多的知识。(4)教学内容上重理论、轻实务,重概念、轻分析,重一家之言、轻百家学说,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除了讲课内容及教科书内容外,不要求学生掌握和了解更多的知识,
学习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究其原因主要有:教材没有及时更新;教师的责任心不够,没有及时跟进民法领域的最新立法及研究成果,没有对教学重点与难点进行认真研究,没有与其他相关课程任课教师就教学内容沟通交流等;学校管理不利,管理不到位等。因此,教学内容的改革主要是及时更新教材、增强教师的责任心和加强管理。其中增强教师的责任心是根本,加强管理是保障。即通过加强师德教育,增强教师的责任心。通过把教学内容先进、教学重点突出,难点讲解透彻等纳入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加强民法课程的教研等措施保障教学内容的改革。
2、课程设置的改革
关于民法课程的设置,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做法不一,对此,笔者随机用几所大学的民法课程设置情况加以说明。在课程门数上,少则34门,如南京大学设置为民法学、亲属法、合同法学,厦门大学设置为民法总论、民法分论、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合同法;多则8 门,如吉林大学设置为民法Ⅰ、民法Ⅱ、民法Ⅲ、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分论、侵权行为法、人身权法。在课程性质上,有些学校将其全部设为必修课,如南京大学、厦门大学等;有些学校将部分设为必修课,部分设为选修课,如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在学分分配上,作为必修课的学分大都在10 个学分左右,如吉林大学、南京大学等;多则13 个学分,如厦门大学;少则8学分,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至于选修课的学分则不能一概而言,取决于学生是否选修。作为必修课开设的时间大都在第23学期。透过民法课程的设置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各高校都比较重视民法课程,加大法学本科教学中民法课程的比重。但在民法课程的设置上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笔者认为,在民法课程教学目标的指导下,民法课程设置的改革要考虑内外两个因素:(1)就内部来说,应考虑民法知识的体系性和完整性。民法课程的教学体系应该是以学科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为依据,以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民法理论基础、较强的民法思维潜力为主要目标。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可以给学生搭起一个可塑性强的知识框架。而我国目前多数学校将民法课程分为几门课,有些作为必修课,有些作为选修课,则必将出现的问题是:如果学生不选修这些课程,则学生通过必修课学到的民法知识是残缺不全的,有违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如果学生选修这些课程,如选修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则可能造成所学内容的冲突,难以提高教学效率。(2)就外部来说,应考虑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当前,社会对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比例日益扩大。如律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需的法律人才都以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为主;近年来出现的考研热,法学专业尤以民商法为突出。这些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本科教学中应适当加大民商法课程的比重。有学者更深入指出,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民商法类课程的比重,应成为我国本科法学专业课程改革的基本方向。
据此,应把民法的几个组成部分都作为必修课,设为民法(1)、民法(2)、民法(3)三门课程,分别为462学分,依次开设在第234学期。其中民法(1)包括民法总
论、人身权法;民法(2)包括物权法、债权法;民法(3)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此外,可以适当开设民法选修课:民法实务、外国民法、罗马法等。
(三)民法课程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教学中形成了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接受知识;重民法理论、轻民法实务的教学模式。在这一模式之下,在教学方法上,以讲授法为主,虽然也采用了一些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等,但囿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也多流于形式,没有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而改革教学模式和方法,就要在教师主导下变学生被动学为学生主动学,突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变重理论、轻实务为知识与能力并重,既注重民法基础知识的讲授,又注重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要兼顾知识性与实践性,既对传统课堂教学方法加以变革,扬其长、避其短,又加强实践性教学方法在民法中的有效运用,同时注重利用现代科技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于文章篇幅所限,在此着重探讨当前提倡的几种教学方法的改革与运用。
※案例教学法
《民法学》的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而展开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课堂教学内容紧紧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在此过程中学生会不断加深对《民法学》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民法学》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得好会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因为,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当然,我们在注重案例教学法运用的同时,传统讲授法也不应一概排斥。我国传统民法学的教学方法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理论知识,其主要缺陷是禁锢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但如果我们只单纯强调实践性教学方式,忽视理论教育,轻视抽象思维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这样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难以成为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法律职业工作者。笔者认为,要使《民法学》案例教学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必须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案例的搜集和取舍工作
A、多渠道搜集案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案例随手拈来。民事案例的搜集途径非常广泛,主要有:(1)身边的现实案例。如相邻权纠纷、肖像纠纷、借贷纠纷、各类侵权纠纷等就广泛存在于我们身边。但正是因为这些纠纷就在我们身边,容易被忽视。教师的任务就是把同学们身边的现实案件加以搜集,让学生去思考、讨论,教师加以归纳总结。从笔者的教学经验证明,这类案例最易引起同学们的共鸣,从而加深其对相关民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2)电视媒体上的有关案例。除中央电视台12频道大量的法制节目外,还有一、二套节目每天播出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一周播出一次的《现在开庭》等法律节目,各地方电视台自办的法制节目更是非常多彩,这些节目均涉及大量的民事方面的案例和相关专家点评,生动形象直观,学生容易接受。当然要把这些案例搬到教室里,除了学校有多媒体教室外,教师自己还应配备起码的设备~一台电脑和连接到电脑的能录制电视节目的电视卡,并还应做一个有心人,每天定时录制相关节目内容,留待教学时选用。(3)报刊杂志类案例,以文字形式存在。这些案例的选取教师应结合现实最新的法律规定,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粗取精,最后才能用于教学。(4)网络中的案例。这些案例的选取相对容易,只要输入相关关键词就可以查到大量的案例。(5)人民法院的判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当然教师也可以走访当地人民法院去获取相关案例。(6)教材本身涉及到的一些案例。但从目前的几本主流民法教材来看,教材本身所涉及的案例并不多,并且这些案例都紧扣教材内容,一般由学生自学就行了。(7)如果民法学教师本身是兼职律师,使用自己亲身经办的一些民事案例应该最有说服力。
B、注重案例的取舍。面对浩如烟海的民事案例,教师应如何舍取?笔者认为,在民事案例的选择上教师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1)所选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教学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而真实的案例则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所选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因为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而民事立法不可能包罗万象或预见一切,法律空白在所难免,许多案件难免引起争议。即使情节非常简单的案件,也可能出现多种意见。而各种处理意见、方案及案由均应提供出来,从而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模式。(3)所选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浓缩性。教学案例的针对性能够强化教学行为的目的性,同时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加以学习并适时和适当地深入。如针对民法教学中的难点,用相关案例解决问题就比较容易突破。因为这些难点学生不易理解,极大地阻碍了学生系统地获取知识。通过思考、分析和讨论,学生之间可以互通信息相互启发,集思广益,寻根究底,找到结论,最后达到对疑难点的理解。教学案例的浓缩性亦能使师生在剔除了无效信息的基础上,充分展开教学。讲求教学案例的针对性和浓缩性,有助于案例教学的有序开展,逐步实现教学目标。(4)所选案例应具有系统性的特征。学生受知识、智力水平与学习时间的限制,对所学的知识往往易熟不易精,易懂不易悟。通过分析、讨论案例,使学生在知识的表层与深层、低层与高层之间起到贯通的效果。特别是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对学生弄懂某一方面的系列法律规定,就能起到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作用。(5)避免一些内容不健康的案例出现。教学的过程,是传授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过程。教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要注重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避免一些色情、恐怖、暴力等不健康因素的案例出现,以免引起负面效果。(6)所选案例可以有一定的综合性。即案例的搜集有时不能只限于民法学本身的内容,还可考虑综合其他法律知识的内容,这样的案例搜集虽有一定的难度,但有助于学生分析和学以致用。
2、做好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工作。民法案例教学实际上是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过程,要保证教学效果,课前准备相当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的准备工作。教师在相关案例选好后,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自己必须先将案例精髓吃透,作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既要了解司法案例的优点,也应知其不妥之处,在此基础上扬长避短,设计好相关问题,以利于课堂教学时能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
2)学生的准备工作。民法案例教学改变了以往课堂上以教师为主的传统,更多地强调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因此,学生的准备工作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主要从两个方面去做。一是布置案例,让学生课前预习。可在上次课后布置下次课的案例,并明确提出预习的要求,使学生熟悉案情,下次课带着问题上课,实现学生由被动向主动角色的转变。二是注意选择提供给学生的材料的范围。案例教学目的重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案例本身可能并无绝对正确的答案。因此,在给学生提供案例材料时,可以将案例结论部分隐去,允许学生自己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意见,将讨论和参与的空间留给课堂教学,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从而培养学生创新的思维能力。
3、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
到底采取什么样具体形式进行案例教学,没有统一的模式,现实中教师可根据学生的特点、各高校本身的教学设备条件等灵活采用如下一些形式:
1)课堂讨论形式。这种形式应在传统的讲授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两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可发挥交融互补的作用。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课堂讨论即可水到渠成。在时间分配上,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教师讲授该堂课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第二阶段针对典型案例让学生讨论。尤其应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应采取多种措施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发言的积极性,当然也可针对具体情况事先安排重点发言对象。教师可以通过观察学生讨论,更好地了解学生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以便及时调整课堂教学重点,使教学更有针对性。第三阶段教师点评学生的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和分析结论进行评价和校正。教师在讲解和评述案例时,不应当只停留在分析结果的给付,而更应当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
2)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所有法庭审理需要的角色如法官、律师、原告、被告、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均由学生扮演,并配备相应的服装和法庭所需的一切设备,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活动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的特点。作为一种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中,为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个“真实”的环境。模拟法庭审判结束后,教师应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点评,当然如果能邀请当地法官或律师对模拟审判进行点评那效果将更好。
3)观摩审判的案例教学方式。这是法学实践教学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这种形式较模拟法庭容易组织,需事先同当地法院取得联系,挑选一些比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程序,各个阶段是如何链接组织的;民事、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如何在诉讼程序中体现的;法官是如何发挥庭审主导作用的;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各角色的作用。明白诉讼法是怎样保障实体法贯彻实施的;怎样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观摩结束后,可要求学生谈谈观感体会,教师适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理解、认识、分析现实案例的能力。
※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学是上世纪 60 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其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让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在诊所式教学活动中,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可以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因而,其有助于训练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案件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但由于诊所式教学的开展,需要学生具有综合的法律知识,而不仅仅是民法知识,所以对于开设在大一、大二的民法课程,不太适合。
※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是我国当今教学模式与方法创新的热点之一,教育部也将双语教学作为衡量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的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指标之一。双语教学在国外有一些成功的范例,如20 世纪60 年代加拿大东部的魁北克省采用的法语沉浸式课程双语教学、我国香港地区用英语对讲汉语的华人学生进行授课等,确实收到了双重效果。但并非任何课程都适合双语教学。双语教学的开展需要许多客观条件:如良好的外语语言学习环境;既有良好的外语语言水平又有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的师资;合适的外语原版教材;充足的教学学时等,否则难以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而对于民法课程来说,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我国的固有法律规范、民法的历史发展等,其决定了民法学教材不可能引进外来原版教材,与其将其翻译成外语进行教学,还不如直接用汉语教学,无论是教学效果和效率都优于前者。再加上其他因素如双语教学师资的匮乏、外语语言学习环境的缺乏等,对作为专业基础的民法课程进行双语教学是不足取的。但是对作为选修课的外国民法、比较民法等课程创造条件循序渐进的进行双语教学是可以的。
※多媒体教学
多媒体教学是指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科技制作的储存和传递教学信息的课件、软件等工具和媒体进行教学,具有准备充分性、直观性、形象性、信息量大等特点,有利于师生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民法课程的教学也应该恰当运用多媒体手段。在民法课程中进行多媒体教学需注意几个问题:(1)不能把采用多媒体手段作为衡量民法课程教学质量好坏的标准,而一味强调多媒体教学。毕竟多媒体只是教学手段,而不是教学本身。(2)条件充分时才使用。在开展多媒体教学之前,要加强对教师的多媒体应用技术培训、教学课件或软件的制作等准备工作,正所谓“欲善其事,先熟其器”。如果盲目使用,则会适得其反。(3)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多媒体教学不能取代教师的讲授、引导,同时要注意增强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否则,多媒体教学易培养学生的惰性。(4)在成功使用多媒体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网络辅助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5)多媒体教学与民法精品课程的建设相结合,更好地为民法教学服务。
 
六、经济法学
经济法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如何搞好经济法课程教学,使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能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就成为我们每一个经济法教师思考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各高校经济法教师一般仍采取的是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即教师满堂灌,学生听、记、背。教师注意的是如何把知识结论准确的给学生讲清楚,学生只要全神贯注的听,把老师讲的记下,考试及格就算完成学习任务。这种教学模式使学生学习方法机械、呆板,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不明显。这些年一些经济法教师尽管对经济法教学方法进行了一些改革,主要是结合了经济法实践性强的特点,加强了案例教学,但在讲述理论知识时,仍然采用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老师讲,学生听,所以教学效果并没有明显的提高。怎么样才能让学生即愿意学更乐于学并能产生良好的学习效果,老师在此过程中应是一种什么角色应起到什么作用,这是我们专业课老师经常思考的问题。
(一)经济法教学改革对教师提出全新挑战
经济法教学改革是否有成效,主要取决于教师。这就对教师的教学观念、教学方式、教学内容及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出全新挑战,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第一,改变教学观念,实现教师角色的顺利转化。这就要求教师有一个平和的心态,对教育的未来有清醒的认识。早在上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写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一书对为未来教师角色就作了这样的描述:现在教师的职责已经越来越少地传递知识,而越来越多地激励思考;教师必须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那些有效果的和有创造的活动;互相了解、影响、激励、鼓舞。在经济法教学中,要适应这一角色的转变,教师角色需要至少发生这样的变化,由法律知识的传递者转化为促进者和引导者,即帮助学生制定适当的学习目标,并确认和协调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指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创设丰富的教学环境等。
第二,改革教学策略,改变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是以教定学,让学生配合教师的教,教师是课堂的主宰,教学关系是我讲你听、我问你答,学生跟在教师后面先教后学、教了再学、教多少、学多少、怎么教、这么学、不教不学,学无条件服从教。经济法教学改革后,教师应把重教师“教”的策略向重学生“学”的策略转变,教师考虑更多的是怎样“教”才能促进“学”,“教”为“学”服务。在转变教学策略的同时,应转变教学方法,变单一的课堂教学为多媒体教学,变单一的理论教学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的综合教学方式。同时,提倡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地位,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过程。
第三,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相结合的能力。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由于目前并无一部统一的《经济法》教材,经济法是由若干部门经济法包括法规、规章、条例、细则等多种规范性文件组成,调整的经济领域也非常广泛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等范畴,而且经济法具有一定的政策性,稳定性不如其他法律,更新变化速度快。所以,作为专业课教师,应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应画地为牢,把自己禁锢在学科壁垒之中,而应积极涉猎其他学科的知识以适应教学的需要。同时,应密切注意本学科的前沿动态,把最新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另外,由于计算机的普及,世界各国都在研究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的问题,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已成为世界各国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也是经济法教师在教学改革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要想搞好多媒体教学,首先就应提高教师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相结合的能力。
第四,认真备课,作好资料的搜集工作。这里所指的备课,并非仅指吃透教材,更主要的是对教材外资料的搜集。要想紧跟学科的最前沿,要想实现实践性案例教学,要想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课外资料的搜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教师在平日里要关心国家大事,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及其内容要有第一时间的了解和掌握,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事件及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也要密切关注,特别是跟经济法相关的内容,要作好资料的搜集工作,而不能“两耳不闻天下事,一心只教圣贤书”。只有这样,教师在备课时,手头才会充足的材料,上课时才可做到随手拈来,游刃有余,才可把课讲好、讲透、讲精彩。经济法教学改革是一个逐渐摸索,循序渐进的过程,经济法授课教师面临的挑战,也不可能找到惟一的应变办法。因此,教师必须随时对自己的工作及专业能力的发展进行评估,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保持开放的心态,把学校视为自己学习的场所,在实践中学习,不断对自己的教学进行研究、反思,对自己知识与经验进行重组,以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
(二)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理论和实践脱节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实践毕竟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因而,只有将理论实践融会贯通,才能使学生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成为复合型的高级专门人才,才符合高等教育的宗旨。现实中的经济法教学却常常偏离了上述原则。有的教师只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认为实践教学不重要;有的教师则正好相反,过分强调实践教学,认为理论知识用处不大。上述两种做法和观点都有失偏颇,都属于“一条腿走路”,不利于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学习、提高素质。
2、教学案例单一、资料陈旧
在理论教学内容中融人案例分析,不仅有利于学生掌握理论知识本身,更有利于锻炼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的综合能力。同时,案例教学将理论知识以具体法律行为表现出来,比单纯的法律条文解释更为生动,具有更好的教学效果。就目前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来看,依然存在某些比较严重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教学案例单一、案例资料陈旧。在案例教学中,案例资料的选择非常重要,它是承载信息的媒介,如果信息量不够丰富,无法引出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思索,就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同时,案例资料是否属于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也是选择案例资料时应予以充分重视的问题。青年学生正处于思维活跃、渴望了解社会的时期,如果案例资料比较陈旧,不具有典型性、不属于热点问题,在调动他们积极思维、吸引学生往意力和兴趣方面就会差一些,从而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3、专业针对性不强
 在高校各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经济法课程虽然大体都属于基础课,但实际上根据不同专业的需求,对这门课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这种要求上的差异,既体现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和课程安排时间上,当然也体现在具体的教学过程当中。然而,目前一些院校的经济法课程在针对不同专业学生授课时,使用的案例资料基本相同或大同小异,没有什么质的区别。这实际上是把经济法课程当中的同类案例和相同内容当成了医治百病的“万能膏药”。对学生来说,这种案例分析由于和本专业联系井不密切,难以产生强烈的学习兴趣,教学效果欠佳,自然也在意料之中了。
 4、缺乏学科间的相互渗透,课程内容没有张力
 经济法课程虽然是基础课,然而对于经济法、管理类的专业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井且对这些专业来说,具有专业意义上的支撑作用。由于经济法、管理类的专业课程大都涉及现实生活中经济行为和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因此,经济法课程实际上和其他相关专业课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和学科交叉性。然而,现实是经挤法课程的专业针对性间题井未引起充分重视,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并没有和其他相关专业课程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在授课方法上,一般只是就事论事、泛泛而谈,完全没有或者基本不涉及其他学科的内容,学生的思路也仅仅局限于经济法课程内容本身,忽略了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如此一来,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的时候,想不起来专业课程的相关内容,而在学习相关专业课程的时候,也联系不到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由于学生接受的知识是孤立的,缺乏相互联系,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4、考核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考核是教学环节中的最后阶段,既是对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考评,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测定,根据考试中反映的问题,还可以为以后改进教学方法积累经验,提供有用的数据资料。因此,考试不仅仅是对学生的考评,更是对教学效果的评定,应该对考试给予全面的理解和充分重视。
1)考核缺乏重视
 由于经济法课程在很多专业中被理解为基础课,甚至选修课,其地位和专业课程比,相对差了很多。这一点表现在考核上尤其明显。在很多人的眼里,经济法课程作为基础课、选修课,象征性考一下就行了,用不着深究。殊不知这种考核观念不仅不利于相关教师认真授课、提高业务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观念和行为。由于没有充分理解经济法课程的作用以及其与相关专业课程的关系,很多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井不重要,没有什么大的用处,既然学校和老师都不看重这门课程,我们也没有必要太认真了。于是,很多同学平时不认真听课,甚至书也不看,只是到了学期期末,才捧起书本,临时“抱佛脚”。由于这门课程在考核上井不受重视,很多时候都是简单地考一些法律条文,大多数学生尽管平时并不认真对待,经过期末“突击”,也能顺利过关,甚至还得了高分。从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来看,这种情况对学生非常不利。
2)考核方法单一
 由于经济法课程的考核不受重视,因此考核方法比较单一。大多数教师通常采用笔答的方式,出一些简单的填空、简答、论述题。也有的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往往是一些非常简单的案例,得出结论即可。甚至还有一些教师井不进行正式的考试,只是要求学生在期末交上一篇论文就可以了。如此种种,这些考核方法不仅不利于全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也无法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
我们希望通过研究与实践,修订教学大纲,使教师组织教学方向更明确更具针对性,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更具呼应性。编写的教材和教学案例配套参考资料,结构更合理,体系更完整,教学内容更具系统性、新颖性和可操作性,满足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要求,充分反映最新的立法动态和司法实践新成果,有效地帮助教师授课和学生再学习,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更有帮助。运用案例教学法组织教学,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参加法庭审理旁听,开设经济法诊所,目的在于创造机会让学生亲身参与司法实践,体验司法程序,灵活理解掌握理论知识,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提高分析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更好地为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采用多媒体技术教学,使教学手段丰富化、科学化,教学内容更具直观性,有效配合案例教学,提高教学效率,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其实践能力。改革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学生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检测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
(三)《经济法》课程教改的具体内容
我们从《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大纲的修订、教材和教学案例参考资料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考核等方面,综合、系统和针对性地进行了研究与实践,主要内容概况如下:
1、 重新修订《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修订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掌握应知应会内容的前提下,适当精减理论授课时间,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内容,充分反映市场对该门课程的能力需求,紧密结合相关专业模块化能力建设的需要,与专业课程教学形成呼应,突出重点和难点,注意与经济管理类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相衔接,强调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编写《经济法》教材与案例教学参考资料。该教材和教学案例资料的编写主旨是力图克服同类教材、资料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病,遵循“体系健全、结构完整、反映新成果、勇于创新”的原则,以案例为素材,法条为基础,着力于培养学生应用所学经济法知识分析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能力。
3、总结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实践经验,探讨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及其运用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我们认为通过实施案例教学法教学,可以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让深奥的理论通俗化,让抽象的法条更容易理解,有利于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被动学习的弊病,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能力。
4、研究《经济法》课程教学手段改革的问题。认为在保持原有传统教学模式优点的基础上,引入多媒体技术,运用多媒体课件教学,使得教学手段更为丰富科学,教学进程更具针对性和直观性,这有利于教材内容精练处理,去粗取精,突出重点难点,合理充分地利用教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有助于实施案例教学,可利用多媒体设备,播入、演示一些录自“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等电视节目中的案例来具体分析,激发其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
5、研究《经济法》课程利用模拟法庭组织教学的重要意义,及其与传统教学模式的差异,具体的实施步骤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我们认为模拟法庭是《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它以“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专业素养”为宗旨,重在培养同学们灵活运用经济法知识的能力和逻辑思维的能力,更好地强化实践环节,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同学们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直观清晰地了解和亲身参与司法实践,激发学习兴趣,活学活用有关知识,加深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积极主动地解决实际问题。但由于受学生相关知识缺乏,所需物质设备难以保障,指导老师自身实践经验不足等因素制约,目前此类教学模式难以全面铺开,有待我们进一步创造条件。
6、探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特点和主要实践方式,分析将其引入《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此问题的初步设想。我们认为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是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国外先进教学模式与中国法律教育实际有机结合的成功尝试,将对我国高级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产生重大影响。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引入无疑弥补了我国多年来只强调学历教育而轻视法律实践教育的缺陷,也为我国法学课程的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参考模式。将其运用到《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它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消化理论知识,增强其运用经济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是适宜高职高专培养应用型人才需要的一种重要教学模式。但就目前而言,《经济法》课程教学引入诊所式法律教学,有来自诊所法律教育方法自身的欠缺、观念上的障碍、资金障碍、指导老师方面的障碍、法律诊所案源的障碍、学生方面的障碍、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的障碍等等限制,此项工作才刚刚起步,尚难以有效付诸实践,有待我们进一步创造条件并作后续深入的研究。
7、研究考核制度改革问题。我们认为传统的书面答卷形式的单一考核方式,只能单纯的检查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很难测试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主张《经济法》课程考核分为三大模块,一是平时案例讨论课,模拟法庭活动情况,诊所式法律教学参与情况,应作为一个重点考核内容,且应占总成绩比重的50%;二是平时作业及出勤情况,应占总成绩比重的20%;三是期末书面答卷情况,应占总成绩比重的30%。这样设计的考核结构有利于全面检验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论学习效果和实践运用能力,防止出现高分低能现象,比较科学、全面、系统地引导学生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学习。
此外,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可以采取组织学生参加法庭审理旁听,邀请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作专题报告或做客座教授亲身兼课等实践教学形式。
 
七、民事诉讼法学
按照学习对象的标准,法学教育体系可大体分为实体法学和程序法学两部分。在法律真实、程序正义因其务实、理性的特点逐渐扭转人们追求客观真实、实质正义的思维偏向的前提下,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我国三大程序法学之一,也在法学教育体系中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民事诉讼法是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不可低估的实践意义。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理论性强,分则部分实践性强,如何调动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积极性,提高民事诉讼法的教学质量,是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中必须首先思考的问题。然而,认识到了重要性却并不同时代表着教学实践的及时跟进。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实践来看,虽然各高校都大力提倡教学改革,但却未见有显著的成果,离素质教育的目标仍有一大差距。
(一)我国民事诉讼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教学目标的功利化,忽视法学理论素养的培育。由于受到市场经济过分追求实效的影响,高校法学教育也慢慢呈现出一种功利化的倾向。教师在课堂上单单讲授诉讼程序操作层面的内容,忽视理论、甚至没有理论,课堂讲授俨然成了法律条文解说,法学本科教育变成法律职业培训。这种情况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比较常见,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可以使教师不必过多拘泥于繁琐的理论,尤其是对于一些在社会上兼职律师的教师而言,理论已经成为过时的代言词,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在诉讼中的实务技巧以及人情世故;二是学生利用这些法条便可分析案例,容易获得成功感,似乎并无必要学习相对抽象的理论,因此这种教学方法最容易被师生所接受。诉讼法学本身应该关注程序操作,但教育并不等同于培训,前者是长远的“百年之计”,与后者的短期见效性是截然不同的。若是长期以往,忽视对法学理论的传授与研究,必将阻滞我国法学理论的进步,而法学理论的匮乏反过来又影响着法学实践的发展,最终将导致我国法制建设长期处于低水平,甚至失去生命力。
第二,教学模式僵硬,导致学生知而不解。在不少高校的民事诉讼课堂里,教学往往是教师的“一言堂”,教师站在讲台上,照本宣科,向学生逐一讲解、灌输教材的内容。学生则规规矩矩地坐在讲台下,听老师讲解、记笔记,到了考试时,便背课本、背笔记。这种教学是一种典型的“是什么”的教学模式。在这一教学模式下,学生学习的是某一法律规范“是什么”,并力求记住过去已有的见解。然而在当今的信息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这种学习模式会使学生常常感到所学的知识很快已经过时。另一方面,学生长期接受这种“是什么”的教学方式,在反思、开拓与创新方面产生了思维上的惰性,严重束缚了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也许能顺利地通过考试,但却缺乏独立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在遇到新的实践问题或者面对新的法律时容易束手无策。
第三,教学工具落后,难以实现教学的最佳效果。近年来,社会的繁荣、科技的进步,为教育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物质保障。积极利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通过光、电、声的结合,可以让课堂的内容变得更为充实、形象和生动,给学生直观、逼真的感受,从而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然而,不少教师仍然停留在“一支粉笔加一块黑板”的教学方法上,在年纪比较大的教师中尤为突出。在这种课堂里,学生只能面对黑板上少许文字或者图象,单调乏味,并且信息量非常有限。教师的职责在于教书育人,这“教”必须是现代化的“教”,才能育出现代化的人才。在现今如此发达的科学技术前提下,仍然停留于如此陈旧的教学方法上,显然难以实现寓乐于教、更难以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
(二)民事诉讼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1、教学目标定位要科学
法学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职业培训,不仅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者,它同时还担负着建设法制社会、推进法学进步的重任,是培育法学家的摇篮。即使只是前者,即培养将来的司法工作者,也不能忽视法学理论,因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样必须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不仅仅是法律专业技术人员。所以,我们在法学教育中必须避免功利主义的倾向,加强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那么具体应如何在教学中加强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呢?
首先,必须从法学以外的学科中吸取有益的养分。任何一个学科都不是自给自足的,法学也一样,它必须不断地从其他学科中汲取有益养分来充实自己。因此,学校必须为法学学生开设其他相关学科的课程,比如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文学、会计学、社会经济统计分析学等。这些课程能够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有助于学生思维能力与理解能力的扩展和提高。
其次,应当将法律与其立法背景理论相统一。教师在授课时,除了讲授相关法律概念、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以外,还应对法律的立法背景有所阐述。法律在制订过程中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起草和论证,参与起草的学者和立法者在立法时首先探讨并选择了有关的理论,进而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说,这些条文的背后都有着某种学说或理论的支持。因此,教师在讲授某一法律时应当适当阐明这些背后的法学理论和学说,这对于学生从根本上和深层次上理解法律是相当有帮助的。
最后,应当关注并及时反映学术理论的最新发展。随着学术界研究的深入,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会不断出现新的观点、新的理论,这些观点和理论虽不能称为通说,但毕竟反映了学术界的最新研究动态,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注意将这方面的信息反映给学生,也可以介绍学生阅读这方面的相关文章,这对于拓展学生视野、引导学生思考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2、教学方式的多样化
※启发式教学模式
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课堂讲授为主向自学和讨论式的案例分析为主过渡。课堂讲授虽然本身不等同于填鸭式教学,但民事诉讼法属于人文社会学科,运用不当又很容易导致照本宣科,填鸭式地灌输等弊端。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多为学生指定一些自学教材和参考资料,让其通过独立思考和研究获取知识;同时,选择典型诉讼案例,组织学生讨论,使其各抒己见、明辨是非,加深对所学诉讼法理念和法条的理解。这样使学生在学习中变被动为主动,不仅增强学生学习诉讼法的责任心,而且提高了学生分析案例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从只注重书本知识教学向书本知识教学和实践性教学并重过渡。诉讼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中,教师除向学生传授知识外,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性能力。比如,建设模拟法庭、开展模拟审判,组织学生观摩法庭审理和参加法律咨询,还可以抽出教学时间,组织学生试讲诉讼法课程中的有关内容。此外,还可以组织高年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
3)从只注重教师教学向既注重教学也注重科研活动过渡。大学教师不能只做一名教书匠,而应是一名学者。近十几年的实践和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都表明,必须把开展科学研究作为高等学校的一项基本任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纠纷也纷繁复杂,诉讼法理论和立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充实。大学教师的诉讼法教学需要教师向学生提供大量的本学科最新成果、学科理念和学科展望。教师参加科研是获取和补充知识的最基本途径之一。只有这样,教师才能掌握诉讼法这门学科的发展动向和发展前景,也只有这样才能满足诉讼法教学需要和促进诉讼法教学工作。
※多媒体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之应用
各种计算机软件、键盘、磁盘、磁带、屏幕、投影、胶片、电脑和网络代替了备课纸、钢笔、黑板、擦子和粉笔,使教师的大脑、眼、手得到了延伸;麦克风、耳机,使教师的口、耳得到了延伸。互联网、网络信息、电子邮件使教师能够做到“秀才不出门,全知天下事”,大大地增加了信息量、提高了信息的获取速度。多媒体教学法的出现,引起了教学方法的新改变,使原有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的教学需要,教师的教学手段的学习和更新已是当务之急,这对教师的素质和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多媒体教学法的发展,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必须进行改革。作为从事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师,必须跟紧时代的步伐,掌握计算机应用的技能,适应新时代、现代化的需要。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微型计算机的普及,计算机技术已渗透到法学及其管理的各个领域,可利用计算机获取、存储、传输、处理和利用法学及法学管理的各种信息。我们认为,经过近年来的实践和发展,法学信息处理学已成为一门新兴的、法学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对法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高等法学教育必须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在高等法学教育中,计算机辅助教学,可以帮助大学生学习、掌握法学科学知识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更好地利用法学知识库和检索法学文献;教师可以利用它编写教材,并可通过电子邮件与同事和学生保持联系,讨论问题,改进学习和考察学习成绩;法律工作者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和进度,进行学习和补充新法学专门知识。据了解,目前在一些法学研究和教学单位里已建立了可由远程终端通过互联网网络访问的各种法学课程(如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已有远程学历教育,远程法学课程开设)。互联网的发展,大量的法律网站,法律网址容纳了大量的法律信息,为高等法学教育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利用计算机进行法学教育的另一种重要途径是采用计算机模拟的方法,即用计算机模拟案例,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实验环境和手段,使学生能更方便地观察实际情况,在条件参数改变下的各种状态,其中有些状态在一般条件下往往是难于观察到的。由于光盘技术、语言识别、触摸式屏幕显示等新技术的发展,教学用的计算机模拟案例光盘等已试制成功,并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供应,利用这种光盘可方便地显示模拟法庭等现场实际图景和情况,或有关教科书和文献资料,供学生学习。
1)多媒体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运用的原则
多媒体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其原则是质量第一、效率优先、信息精选、生动形象、启发思维、引导深度。
所谓质量第一,就是把多媒体教学法运用的目的,始终放在围绕提高教学质量上,明确教学质量是教育教学的永恒主题。
所谓效率优先,就是在信息社会中大力提高课堂教学单元时间里的信息量,充分利用多媒体声光电的表现形式,使教学工作在单元时间中介绍更多的知识点,处理更多的信息,体现民事诉讼法教学必须把教学效率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所谓信息精选,就是由于知识经济的现代社会,信息大爆炸,在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中必须认真对各种各样的信息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处理,让学生“吃精米细粮”。所谓生动形象,是指利用多媒体声光电的表现形式,通过学生感官(眼、耳)对教学内容的形象接受,使教学内容动态表现,情节生动,易于吸引学生的兴趣力、注意力,展现多媒体教学法魅力。
所谓启发思维,是指多媒体教学法通过形象生动、动态情节的表现手法,使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单调的表现多样化,生硬的方式生动化,“寓教于乐”、“寓教于动”、“寓教于思”。所谓引导深度,是指通过大量计算机法律软件的使用,大量互联网上的法律网站、法律网址的介绍,开阔了学生的思路,使学生的学习与当前的学术动态研究前沿直接联系起来,为学生进一步深入学习和研究指明了方法论的路子。这样就多媒体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
2)多媒体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运用的条件及方法
多媒体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是教师必须基本掌握计算机运用的基本技能,包括会计算机操作,了解基本程序的运用,能够制作多媒体各类课件;掌握录像机、扫描仪、幻灯机、投影仪和投影屏幕的运用能力;掌握互联网上网技术。二是必须有基本的多媒体设备,如拥有计算机、录像机、幻灯机、投影仪和投影屏幕等的多媒体教室,同时还应有进入互联网等基本的物质条件。三是必须有基本的法律软件与法律数据库,如现在比较常见的有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律法规大典— 法律之星》、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外法律总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合订光盘版、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大法官—法律事务的支持专家》、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的《包青天— 个人法律顾问大全》等。
多媒体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方法与具体做法,主要有:
A、备课思路与教师—剧本和导演。多媒体教学法在教学中运用,教师应该是一个导演,这个导演一定要选好剧本或者写好剧本,备课的思路就是这个剧本。教师对于教材的体系、学科的体系与、ppt\word\cd\vcd和录象的内容在什么时候结合使用,必须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和整体的思路。
B、教案— 课件的准备ppt\word\cd\vcd\magnetictape(磁带)、disk(磁盘)。课件的准备是多媒体教学法的基础,没有课件,就没有多媒体教学。磁盘、光盘代替了纸、笔— 他们与计算机结合是信息载体中的革命。课件的准备对于一门课程来讲,主要有ppt的制作、word的编辑、cdvcd的选择、录象的录制与刻录以及网页的制作等等。在时间上,是一个较长时间的积累;有的课件需要一点一滴收集并整理;有的课件还需要上网下载;有的课件更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提供。
C、讲授—视频、声频与教师讲解组合、运用电影蒙太奇的手法,使学生的学与教师的教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基本上处于兴奋状态,注意力比较集中在投影、幻灯— 快捷而多彩画面上与形象而生动的录像、照片上。理论教学的生动化、情节化和形象化,在多媒体教学法中是比较突出的。但是,必须避免弱化学科的理论性。
(3)运用多媒体教学法值得注意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使用多媒体的教学法,现在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特殊性的问题,也有普遍性的问题。作者针对其主要问题,同时建议如下:一是“单干”,没有形成合力的问题。任课教师独自一人干,没有课程组织、教学组织支撑。作者认为,以点、线、面和整体的思路为指导,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发扬团队精神。二是缺乏系统性,没有完整的多媒体教学法系统工程的问题。作者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的多媒体教学法系统工程,如课件准备系统,教师备课系统,教材资料系统,学生学习和作业系统,论文指导系统,科学研究系统以及社会实践系统。三是整体思路还不十分明确,没有一个明晰的目标的问题。作者建议,为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提出一个明确的目标。如近期目标完成几门课程的多媒体教材建设,中期目标完成几个专业的多媒体教学法的有关方面的建设和远期目标建立网上学校。四是教师的备课成本增加,计算机的使用,互联网上网,制作课件(幻灯、录象)和购买教学软件等,加大了教师的备课成本的投入的问题。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教学时间和空间概念将发生根本变化。作者建议,教师家庭电脑与学校网络接通,教师家庭电脑上网给予适当补贴或者免费。五是物质条件方面的问题,有的计算机法律软件、一些工具软件和声卡、显卡、音频与视频没有或者不具备。作者建议,如建立一个设备条件好,高水平的课件制作中心或者机构,满足多媒体教学备课的需要;还有提供学生与教师网上互动交流的物质条件。六是多媒体教学法运用在课程、专业建设中,还缺乏学校整体规划的问题。作者建议,对各门课程的多媒体教材建设,各专业的核心课程、选修课程的多媒体教材建设以及为远程教学的网上大学应作出长远的发展规划。
多媒体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只能是一些初步的探索,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改进,我们将继续努力地探索、再探索,使之更加适应现代化教与学的需要。
※案例教学方式。
教师在授课时应注重民事诉讼案例的运用。世界上最早把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的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兰德尔教授认为:“掌握作为法律基础的一些基本原理最好最快的方法是案例教学”。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具有抽象性,而大学本科生又缺乏实践经验,所以教师在讲解时,应充分利用感性的案例去解析抽象的法律规范、法学理论以及法律思想,做到深入浅出。根据笔者的教学实践,直观感性的案例,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满足其好奇心,而案例涉及的诉讼问题又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两者有机结合,从而巧妙地实现了寓乐于教的目的。
进行案例教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是先讲解理论,然后运用案例来解析。这种方式有利于将原本枯燥无味的法律理论知识形象化、生动化,学生易于具体地、感性地掌握有关知识。第二种是先陈述案例,然后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将要讲授的知识。这种方式能让学生带着浓厚的兴趣去学习,印象比较深刻。第三种是同时列出几个案例,对案例之间涉及的内容进行比较。这种方式能够帮助学生区分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现象或法律概念,比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等。
※观摩民事审判活动。
民事诉讼法学属于程序法学,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组织学生到人民法院旁听一次案件的庭审过程,其教学效果是纯粹讲解课本知识所远远不能比拟的。尤其对于诉讼第一审程序,如果单纯以理论讲解的方式介绍这一章内容,学生对民事审判程序的认知和理解程度是非常有限的。当然,限于各地法院旁听条件的不同,如果现场观摩审判确实存在较大的困难,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搜索一些关于庭审活动的视频节目,在多媒体上给学生放映。例如最高院在2003年曾经制作的关于我国民事审判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节目,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教学视频。
※模拟法庭教学方式。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由学生直接扮演民事审判中的各种角色,包括法官、书记员、法警、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等,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案件审理的全部活动。
模拟法庭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在模拟的审判环境中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促进其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知识,所以,模拟法庭在诉讼法学的教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它能够帮助学生切实掌握诉讼程序。在模拟法庭实践中,学生通过讨论案情、制作法律文书、主持庭审、在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评议、宣判等活动,切身体会了审判的整个过程,避免了学习的空泛性。(2)它能够帮助学生系统地运用所学知识。各部门法的学习一般相对集中于其自身领域,学生在课堂上难以自然而然地将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内容有机结合起来。而在模拟法庭的审判实践中,学生不可避免地要同时运用到实体法和诉讼法知识,从而实现其所学知识的系统化。(3)它能够锻炼和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作为法律工作者,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其职业活动中都需要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与他人进行交流、表达自己对特定事实或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因此,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能力。模拟法庭在这方面为学生提供了充分的锻炼机会。
※辩论赛方式。
因服务于民事诉讼教学的需要,这里所指的辩论赛应当限定其主题为民事诉讼的范围,而不是泛指所有的辩论赛。由于模拟法庭活动周期长,程序复杂,一个学期一般只能进行一至两次,而辩论赛灵活、简便,一个学期内可以进行多次。可以说,辩论赛作为培养学生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以及锻炼其口头表达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的教学方式,是对模拟法庭必要的、有效的补充。开展辩论赛一般不占用教学课时,可以学习小班为单位来进行,授课老师的职责主要是为学生提供近期内发生的较为典型的民事诉讼个案材料,并对学生的辩论进行指导、评论和总结。
 
八、刑事诉讼法学
21世纪是学校教育的创造性转型时代,《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也不例外。我国所处的时代背景对这门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改革的迫切要求。因为我国需要在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进行上述的每一项体制改革或国家建设,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以便能培养出拥有宽知识、高素质、强能力的大批法律人才。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不管是教育观念还是教学模式都已不能适应目前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作为法学课程之一的《刑事诉讼法》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具有可操作性、应用性、实用性的特点,反映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上,就应使其不仅具备一般课程的理论性,更应充分突出其实践性。而且,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九六年的修改和目前正式列入人大议事日程的再修改来看,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已经更多地吸取英美法系的诉讼方式,提升其对抗性,同时,在法律价值方面,也更注重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在刑诉专业教学方面,应更注重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以及学生的职业素质的培养。但是在过去的刑诉教学中奉行的是“填鸭式教育”和“师本教育”。由教师向学生灌输教材内容,而且偏重于理论部分讲述,学生采用的是“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考笔记”的应试学习方法,处于一种盲目跟从的地位,缺乏自主思维和学习积极性,最终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缺乏实践经验,学习主动性差,知识面窄,综合素质低,高分低能现象普遍。在未来的社会,这样的法律工作者将是寸步难行的。其次,了解世界上一些教学方式先进的国家的做法,以便“知彼”来“修己”。一般西方国家大学采用的是以“教师引导—学生自学—集体讨论”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彻底摒弃一本课本从头讲到尾、面面俱到的方式,并且采用了一些以训练学生实际能力为主旨的实践性教育模式,例如“辩论式教学”和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例,提出具体的应对办法并经司法实践检验其正确与否的“诊所式法律教学”等。这样的教学不仅帮助学生学习了法律规定的内容,也锻炼了学生实践性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培养了一种实践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缺少的。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方式应如何改革呢?按照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的观点,法律学问的求得有三个层次:即认识法律—用法律—使用法律。以上三个层次相应的教学方法应是不同的,后二个层次除了教师讲授外,更多的是学生自己独立思考,并通过实践得到的。笔者非常赞同这个观点,体现在教学当中,就是如何在课中、课后将教学与自学融会贯通。笔者提倡的改革措施如下:
(一)大力开展讨论式教学实践
1、具体作法:
1)教师精选讨论专题。
教师应根据我国法学现状,精选讨论专题。如我在查找了大量资料后,精选了一些刑事诉讼法学领域方面的问题提供给学生进行讨论,具体有: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制度等10多个专题,这些专题基本上囊括了最近几年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2)教师对学生进行分组并提出一些基本要求。确定讨论专题后,我随即对学生进行分组,每个小组成员5--6人,挑选一个讨论专题,学生开始收集相关资料。为了避免学生查找资料时的迷茫和盲目,我对全体学生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如要求学生查找近两年的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的《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中国刑事法学》等法学核心刊物,查找一些优秀学者如崔敏、陈光中、何家弘、陈瑞华的著作;参考文献要求至少10篇等等。实际上学生查找参考文献非常积极,数量上远远超过10篇,基本上每小组都有15篇以上,也能认真地阅读,有好文章会相互推荐,学习气氛较浓。
3)教师提前两周对小组成员进行课前指导,指导小组成员的课余讨论。前面两个步骤完成了,小组成员即查阅相关资料,自行安排课余讨论时间,准备专题报告。报告之前一周教师进行审查,了解学生收集的资料的广度、深度;专题报告的重点和主要观点。对报告内容进行过滤,不足处进行指导和完善。
4)小组成员做专题报告并展开课堂讨论。专题报告是整个教学的核心部分,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剩下的课堂时间就展开讨论,对不同观点展开辩论。这是学生们最喜欢的一个程序,气氛一般比较活跃,有的问题非常尖锐,对小组成员来说很具有挑战性,也可检验他们是否真正理解所讨论的专题、是否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有的问题小组成员一下子回答不出来的,可以下课后再总结。
5)教师对课堂报告的评价和总结。课堂讨论后,教师对课堂讨论做一个评价、补充。帮助学生整理课堂讨论时的一些重要观点,把涉及的理论问题体系化、清晰化。这也是老师传道授业解惑时一个非常严谨的思考整理过程。
6)小组成员提交专题讨论的书面报告。最后,要求小组成员写一个书面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讨论的专题题目、小组成员的组成、讨论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的参考文献。这个书面的报告加上整个过程中各小组成员的表现,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参考。
2、教师认真对待自己在教学中的角色是讨论式教学法成功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讨论式教学得到了学生的认可。教师在讨论中扮演的角色不再是滔滔不绝引经据典讲授者,而是组织者,指导者,倾听者,为学生顺利开展紧凑的轻松的愉悦的讨论提供经验、技术、知识等服务。
首先,讨论式教学中教师是组织者,教师须做好组织工作。展开讨论之前教师需做繁琐但又十分重要的准备工作,需组织好有价值的讨论专题,避免漫无目的的很随意的讨论;需告知学生讨论的程序,避免学生盲目猜测下一步将做什么;需宣布一些讨论时大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或规则来保证学生们的积极参与和讨论的持续性,提高课堂讨论的效率和质量。不同见解的学生之间的不礼貌甚至是不理智的辩论,教师必须灵活应变进行引导。
其次,讨论式教学法中教师是指导者。讨论式教学活动关键在于学生的参与,没有学生的参与讨论就没办法进行下去。所以教师要指导学生做有准备的参与,让他们有信心站在起跑线上,与对手一决高低。对一些新观念,教师自己要首先了解,弄懂弄通。学生的看法有时是想当然的、感性的、零星的,不是理性的和系统的,这些情况都需要教师更多的指导。鼓励学生进行讨论寻找答案。
再次,讨论式教学法中教师是倾听者。只有仔细倾听学生发言,才能判断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是否正确;才能评价学生的发言与讨论的主题是否相关;才能提出下一步的讨论,使讨论继续且不偏离轨道;才能掌握何时应该鼓励学生发言;才能及时回忆学生发言涉及的观点,启发后面学生的发言,确保讨论的延续性等等。
教师倾听时,大多时候是保持沉默,不过教师需要通过一些肢体语言如点头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与学生进行交流,还要及时证实、理解发言人的观点,提出一些问题来澄清某些关键问题,但是不要问得太多,否则影响学生的发言。同时,教师倾听时,不仅要仔细持续,还要做到谦虚,使学生一直处于讨论的中心,让学生感觉他的发言是有价值的。教师谦虚的表现之一就是不要说的太多,教师千万不要低估了学生个体的知识和能力以及学生集体的智慧,更不要高估自己发言的价值而不时打断学生的发言,对学生的发言指指点点。教师说得太多,讨论就会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很难去发现和提出新的见解,这与我们采用讨论式教学法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教师谦虚的表现之二就是须尊重学生的观点。教师如果无视学生的观点,提出的问题很可能会使自己处于尴尬或不利的境地;或为了使学生支持自己的看法,树立自己的权威而故意歪曲学生的发言,这样对学生参与讨论是一种打击,导致学生讨论的热情降低甚至不愿意参与讨论。
综上所述,讨论式教学法不仅仅要求学生要有高的素质,对教师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它并未减轻教师的负担,而是更为加重教师的责任。尤其是对于整个教学方式的策划者教师来说。教师不仅仅要对教学大纲非常熟悉,还必须阅读本领域内的经典著作和学术刊物,对学术前沿、热点问题了如指掌,才能去指导学生,解决学生碰到的问题,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讨论时看起来是学生在展示他们的才能,教师只是一位话语不多的倾听者,但是在这沉默的背后,隐藏着教师的魅力。当教师把组织者、指导者、倾听者等角色扮演的越好,这种魅力就越大。
(二)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
 1、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作用:
 由于案例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如此重要,因此在我国各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广泛应用于法学教师的课堂中。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围绕学科理论体系,结合具体教学目的,通过逐一分析典型案例和实际解决模拟案例,使学生既具有理论知识又能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
 在学校教学中,只有把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结合起来,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便把学生推向“舞台”表演,教师则充当“导演”和“评委”。这种教学方式打破了传统课堂教学的模式,弥补了学生接触实际少的不足,拓宽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路子,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学生方面:(1)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注人式的,学生的学习是被动的。案例教学法,由于授课前学生已主动查阅资料,按讨论思考题进行案例分析,从而对所给案例有了一个通过自己主动学习、消化、分析而得出的理性知识,这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启发学生自觉地、主动地开动脑盘,认真思考每一个问题,在所学理论的指导下,理清思路,明辨是非,这就在生动活泼的教学活动中,使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此外,通过对案例的激烈争辩,也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不少平日不善言辞的学生通过参加案例分析讨论活动,变得敢于发言,善于辩论。(2)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教学方法把学生当作知识的容器,认为装进去的知识越多越好。但是知识的海洋是无边无际的,学生在学校的有限时间里,不可能把未来需要的知识都学会。同时,仅仅依靠学习前人的经验也不可能应付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根据实际需要独立地去获取新知识的能力。案例教学给学生提供了一个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机会,为了更好地分析案例,得出正确的结论,每一个学生都必须认真看书学习,查阅各种资料,寻找理论依据,然后进行分析、综合、比较,这样学生通过课前的积极准备和思考,在课堂上大胆发表个人见解,相互启发,这对于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极有好处的。特别是对复杂案例的分析,有利于学生对案例所体现的原则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全面理解和综合运用。可见进行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同时使学生尝到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一法的好处,学会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寻求新的知识。(3)培养了学生的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我们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将要面对的是变幻莫测,充满竞争和风险的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必须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和竞争的能力,使学生学会创造性的工作,学会应付各种复杂的情况。进行案例教学活动,就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检验能力、施展才华的机会。在不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学生可以解放思想、独立思考,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大胆开辟自己的新思路,发表自己的新见解,在进行创造性的学习中,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培养了他们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同时,在案例教学中,由于新问题的提出.新情况的出现,就需要学生对这些突然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作出反应,采取对策,这就很自然地锻炼了学生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4)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案例教学具有鲜明的真实感,与实际很贴近,能提高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兴趣。刑事诉讼法的模式化教学,一般是从概念、条文解释到举例说明,逐一进行,学生听起来乏味,尤其对那些缺乏刑事诉讼感性认识的学生,更觉得枯燥厌倦,教师也感到讲得单调平谈,而使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则感到与社会实践十分接近,见到案例犹如置身法庭,易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可以了解各类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5)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是现代化教育的发展趋势,所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素质是各门学科都应加强的。执法如山,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守的高尚情怀和品德,是法学人才应有的思想道德素质。一个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必须正确认识“法与权”、“法与情”、“法与言”的关系,决不能以权压法,以情枉法,以言代法。在案例教学中,不仅能让学生学到有关的法律知识,还能让学生体会到作为一个法官应执法如山,作为一个检察官应刚直不阿,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守。因此,通过案例教学,便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教师方面:(1)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将付出更多的精力和劳动。    在案例教学前,教师除了要钻研教材、组织教材、了解学生情况、制定授课计划、认真备课外,还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A、准备案例。刑事诉讼的案例多种多样,纷繁复杂,但并非所有的案例都适合教学。所以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必须广泛收集案例,掌握丰富的案例材料,才能针对教学内容,选择恰当的案例进行教学。B、针对案例设计向学生提间,这些问题既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又要有罗辑性,启发性,且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C、选择正确剖析案例的形式,在教学活动中,剖析案例有两种形式:第一,针对某一个理论要点或某一个理论疑难,列举某一个案例中的一个情节或某几个案例中的数个情节,进行局部剖析,帮助学生从各自的角度掌握这些要点或解决这些疑难。第二,结合某一类理论要点或某一类理论疑难,列举多个案件中的不同情节,进行整体剖析,帮助学生从相互关联角度掌握这类要点或解决这类疑难。D、设计如何组织课堂讨论,如何回答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以及如何根据案例授课等。(2)案例教学也提高了教师的能力。进行案例教学需要教师具有更强的组织能力、反应能力、表达能力、分析理解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案例教学的开展,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责任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上好一堂案例教学课,教师必须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新知识,丰富讲稿,搜索、研究、分析案例,那种写一本讲稿讲数年的状况将得到改变。(3)通过案例教学,教师可以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做到因人施教,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前,就必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选出恰当的案例,便于对学生的智能情况作出恰当的评定。同时,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的同时,可以发现自己学习中的薄弱环节并及时反馈给教师,以利于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做到教学相长。   
案例教学除了上述的优点外,它还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尊师爱生”这种新型的师生关系是令人向往的,然而,这种师生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地建立的,它需要一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案例教学活动是师生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的教学活动。起主导作用的教师,他的知识和业务水平、品德修养、能力素养,时刻影响着学生,为人师表的精神面貌,燕得学生的尊敬;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勤于思考,认真准备,积极发言,获得教师的赞赏、了解和关怀。这种师生之间的心理交融,为师生良好关系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此外,案例教学还具有活跃课堂气氛、加强师生交流、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更新学科知识、推动理论研究等优点。
2、如何进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尽管具有许多优点,但是案例教学也有不足,其中最大的弱点就在于学生通过案例讲授所掌握的知识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为了克服案例教学不足,更好地发挥案例教学的长处,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1)理沦知识是案例教学的核心内容。
  案例教学不能理解为单纯的讲解案例,而应把它作为法律规范、法学理论、司法实践等因素的综合运用,所以案例教学的构成首先包括案例教学的理论知识,即案例教学中必然涉及并要求详细讲述的理论。理论知识是案例教学的核心内容,是案例教学法力求使学生系统掌握、灵活运用的重要内容,也是案例教学构成的首要内容,为此在案例教学前必须向学生详细讲解有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在分析案例前掌握系统的、全面的法学理论知识,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观点。
每一门学科在各自的研究方向上,都有各具特色的观察问题、认识问题的基本观点。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学生如果掌握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观点,就等于知晓了刑事诉讼法在研究上的取向,就容易快速、全面领会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以达到学习的目的,在案例分析中,对一些疑点、难点就能做到迎刃而解。
B、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体系。
一门学科的具体内容之间相互联系便形成该学科的基本体系,这是学习者必须熟悉和理解的,它对学生扩大思考范畴和实际应用范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刑事诉讼法的应用又具有整体结构的特征,如果学生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体系不熟悉或理解片面,在案例分析中必然会出现以点代面,以片代全的错误,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
C、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方法。
 一门学科的研究深度和广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它的研究方法涵括的内容,是否掌握该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不仅制约着学生对这门学科具体内容的理解和运用,而且还将影响学生在日后的实践中对这门学科认识上的深化。为此在向学生讲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观点和基本体系时也应让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方法,使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时,不只是停留在对该案例的分析,而应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2)典型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刑事案件纷繁复杂,各有特点,所以对这些众多的案例必须要经过选择才能用于刑事诉讼的教学过程中,选好典刑案例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前提,一个好的典型案例可以较好地将刑诉的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唤起学生的积极参与意识。在长期的案例教学的实践中,我认为在选择案例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要尽量选择教师所熟悉的案例。
如果教师对案例没有全面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就不可能得心应手地组织、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也就达不到案例教学法的目的。
B、选择的案例难度要适中。
在选择案例时,除了根据教学内容选择教师熟悉的典型案例外,还应根据学生的知识基础、学习兴趣、思维特点、自学能力、接受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选择难易适当的案件。如果过于简单,就没有争论的必要,也不能启发学生的发散思维,同时还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加讨论的积极性。如果难度太大,案件过于复杂,没有头绪,就会让学生抓不到重点,找不到分析案例的人手之处,这同样也会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打击他们参与讨论的热情,同样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所以,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既不能选择太简单的案例,也不能选择案情太复杂、被告人太多的案例,应该把握一个适度的原则,做到案件既有一定难度,又具有可辩性。
C、对案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实践中的案例往往头绪多,涉及面广,外在因素也比较复杂。如果把这些案例原封不动地端出来,不仅学生不易理解,还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负效应。因此,教师必须对案例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将其核心内容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出来,以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此外,教师还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提出问题,设置疑点,案例教学法不是给学生一个现成答案,而是要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一个案例要给出什么信息材料,设置什么疑点,弄清什么问题,教师都必须经过精心设计,才能达到教学目的。
3)学生的分析讨论和教师的认真总结是保证案例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变学生被动接受为积极参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学生的口头表达和临场应变能力,因此为了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提高案例教学质量,必须对案例进行充分讨论、重点分析,在讨沦过程中,教师可让学生充分发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培养学生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应做好必要的总结,并根据教学内容对学生所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作出比较全面、深人的回答,做到既坚持教学内容自身的理论性、科学性、系统性,又准确回答学生的疑难问题,为学生作出运用刑事诉讼法解决刑事案件的示范,并且将知识予以系统强化。
4)案例教学形式可以多样化。
案例教学过程主要以启发学生思维、锻炼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中心,形式可以多样化:教师讲解;教师和学生相互问答;小组讨论、班级讨论;布置案例作业;模拟进行法律咨询或法学实践。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三类:(1)运用案例进行课堂讨论式教学。(2)课后引用案例进行分析,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分析能力。(3)案例命题考试或考查。课堂讨论的案例应典型完整,具有一定的规范性;课后案例则可选用典型但不完全,尚要作横向知识的综合分析的案例;考试或考查案例则根据教师考试或考查的目的要求设计。
总之,案例教学法可以更有效地、更全面地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也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根据多年的教学实践经验,我认为案例教学可以产生更为直接、更为显著的教学效果,这对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无疑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刑事诉讼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的应用
1、刑事诉讼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必要性分析
(1)模拟法庭教学是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
高校法学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有限的教学时间,不允许学生有更多的时间直接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因此,高校教育的教学方法就应体现出探索性、实践性、教师主导性、学生独立性等等特点。启发式是高校教学方法的指导思想,教向学比重倾斜、传授法向指导法转化、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教学方法与科学研究方法相互渗透,成为高校教学方法的特殊性表现。对于一个具体问题,教师不应直接将现成的解决方法传授给学生,而是要让学生了解、掌握这个解决方法的步骤、程序,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探知识的本源,求知识的归宿。我院成为普通高等院校后,法学教学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尽快适应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这些特点,模拟法庭审判的教学方法正适应了这些特点。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及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决定了高校法学教育具有区别于其他学科教育的重要特征。法律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的复杂化。
法律以复杂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学就必须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在实践中加深理论研究,用理论指导实践,而不能仅以抽象的理念和理论为研究、学习的内容。此外,法律规范中程序性操作规范很多,这些规范既蕴涵着抽象的法学原理,又包含着具体的操作技能。因此,高校法学教育的内容既不能是单纯的抽象理论,又不能是纯粹的具体技能。法学教育必须一方面重视对理论知识的传授,另一方面必须重视对实际技能的训练。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正适应了高校法学教育的这些特点。
(2)模拟法庭教学是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是刑事办案的具体操作规程。学习刑事诉讼法,既要求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又要求学习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学会刑事诉讼的具体操作过程。过去,我院法学教学的对象是专科学生,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可以不讲提起公诉、审判程序。而现在,我们的教学对象多是本科生,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程序必然要列入教学大纲,因此,更应该将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列入教学计划,这不仅使学生能够了解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更有利于学生掌握检察院、法院在提起公诉、审判程序中对侦查活动的程序要求和证据规格要求,从而增强学生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使其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能够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办案质量。另外,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法律条文比较抽象、程序性强、听来易使人感到枯燥等等。那些从未接触过刑事诉讼法、缺乏刑事诉讼感性知识的学生大都对此课程的学习有畏难情绪,常常反映刑事诉讼法条难记难懂,学完了似懂非懂。而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直观性教学方法,具有典型性、生动性和直观性。模拟法庭的直观,是一种模像直观,它能突出地、清晰地显现法庭审判这个特殊事物的有关特征和外部联系。通过教师精心的设计和组织,学生可以通过直接参与这项教学活动,了解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从而获得刑事诉讼有关程序的感性知识,进一步领会教材和教师课堂讲授的知识,这为学生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打下良好的基础,这正是实践教学的优越之处。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易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的积极性,使学生亲自体验到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2、组织模拟法庭教学的具体做法
(1)动员组织,认真排练
教师动员,着重解决学生的学习态度问题事实说明,由于刑事诉讼法课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不仅是教学的需要,而且也是学生本身的要求。但是,在着手进行时,学生往往出现理解不深和信心不足的情况。通常具体表现为:
一是态度不认真,认为模拟法庭毕竟不是真正办案,可以马虎些,甚至不遵守纪律,在排练中说说笑笑。二是不愿主动担任角色,特别是担任被告人,怕引起同学笑话。三是觉得法律知识匮乏,搞起来太费力,不容易搞好。四是认为各门课程的学习任务重,难以安排出时间。
针对学生以上实际情况,任课教师一定要做好动员工作。首先要把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计划、具体做法和要求,向学生讲明。学生只有明确了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才能克服消极、畏难情绪和随意性,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参与活动,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各种准备工作;其次,要及时与学生队管理干部联系,协调好课外活动时间的安排;第三,要加强对学生参与活动和遵守法庭纪律的自觉性教育,要求学生完全投入角色,严肃认真,保持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指导学生对出庭角色做出恰当的选择,对担当角色的学生做好思想工作;第四,还应明确宣布考核评分标准,作为整个教学过程对学生的原则要求,并把预先编印好的《一审法庭审判程序》(模拟法庭操作规程)、《如何组织法庭调查》、《刑事证据的使用问题》等有关材料分发给学生(人手一份),要求学生认真学习,熟悉掌握,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
在模拟法庭活动组织之初,教师还应组织学生观看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审判录像,由教师对法庭审判录像内容进行讲评解释。模拟法庭开始前,应请具有法院、检察院、律师工作经验的教师进行具体辅导。若有可能,可请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现场指导,事后点评。
精心挑选案例,编写好法庭活动的基本提纲精心挑选案例,是模拟法庭活动的关键环节。为了保证模拟审判的效果,所选案例应有一定的典型性。最好选择那些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的案例,比如,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存在争议,或者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存在瑕疵以及侦查机关所构建的证据体系能否成立存在争议等。选择这样的案例,有利于学生在参与时能够把以前所学的知识进行进一步的理解和消化,能够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使学生理解、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培养学生的实际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应当注意的是,所选案例不宜太复杂、诉讼参与人不能过多,以免开庭时间过长;也不要太简单,应有一定难度,具有可辩性,以便使更多的学生得到锻炼的机会,并且能在四课时内完成模拟法庭的全过程。
在确定案例后,教师应当把该案件的侦查卷宗复印发给学生,组织学生认真研究案卷,根据不同角色的要求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在排练和开庭中,教师允许有被告人翻供或保持沉默、甚至拒绝律师为其辩护等突破基本提纲的做法,以培养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
合理分工,分组进行准备。各班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应由各班学生干部负责组织、领导。根据活动需要,可组成几个小组,如审判组、提起公诉组、辩护组、被告组及后勤保障组等,教师要发动全体学生报名参加。为了加强领导,班干部要有分工,参加有关各组并从中发挥作用。在学生自由报名的基础上,如发现各组力量不太均衡,教师可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个别调整,务求做到人尽其才。
选择好出庭人员,特别是选择好一位指挥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长十分重要。编组之后,各组要立即分头准备,例如模拟法庭的法律文书(提起公诉书、辩护词、判决书等),以及人证、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的准备,法庭上的各种发问提纲以及法庭上的陈述等,都要提前准备好。书记员还要准备在法庭上向旁听群众宣读的《法庭规则》,并为法庭记录做好准备。开庭前的准备及排练以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为宜。
(2)充分准备,正式开庭
选择好开庭时间,教师应全程指导。模拟法庭要紧密结合教学适时进行。模拟法庭准备工作可以提前,但开庭时间要适宜,安排在第一审程序讲完之后进行为宜。教师应把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制定考核方案并向学生明确宣布。模拟法庭的成绩,可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进行登记。在模拟法庭活动中,教师要注意全过程的指导,了解学生的准备情况,辅导有关法律的具体知识,遇到困难及时帮助解决。在模拟法庭开庭后,教师要始终坚守岗位,在旁听席上认真观察法庭审判全过程,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记录,并注意旁听学生的情绪和会场秩序,保证模拟法庭善始善终,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做到万无一失后勤保障工作要求深入细致,一切应及早准备,反复检查。例如服装、警械具等要提前准备好,以免正式开庭时出现忙乱。开庭前可发布公告,把模拟法庭的开庭时间、地点、案由,以公告的形式在校园内公布,欢迎领导及广大师生参加旁听并予以指导。此外还要考虑到临时停电、电化设备发生故障等应急措施。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准备好摄像机或照相机,便于在模拟法庭审判活动中进行拍照,留下档案资料。
(3)结合考核,全面总结
富有成效的工作应有科学的总结,这样才能使实践活动更多地转化为知识和经验。教师在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总结时,可采取以下具体方法:
一是由模拟法庭各组派代表讲解庭审的具体模式和法律规定、实体审理的焦点、判决理由等。可以就本庭有关情况向其他同学提出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本次庭审模式的优缺点等等。
二是法庭组成人员与其他旁听同学就庭审中有关问题发表看法,并开展交流。旁听同学有权评论任何法庭参与人员的表现,也可以谈自己对本次法庭审理的看法,探讨庭审中出现的问题。交流应该是双向的,为了给承担角色的同学以尊重并实现资源共享的目的,任何旁听的同学都应本着“我是模拟法庭的支持者和受益者”的原则,专心投入旁听。承担法庭角色的同学有权对任何旁听的同学提出与本庭有关的问题,探讨有争议的观点,被提问同学应认真回答。
三是教师作全面的总结。教师作为整个模拟法庭的指挥者和这种教学方式的实施者,要及时做一个小结,从而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疑问,启示学生更深入地探讨、研究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搞好模拟法庭教学的总结活动,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总结中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指导各组学生从法律知识的理解运用、庭审素材、庭审准备、组织能力到庭审活动中的言谈举止等各个方面进行总结,并认真填写实验报告;第二,对同学交流中独特见解进行肯定,对疑难问题进行解释和分析,并对模拟审判活动和交流中表现出色者予以表扬;第三,组织每个同学就整个模拟法庭以精炼的语言进行点评,然后由教师根据同学们的评价提出更深入的思考题目;第四,由教师和旁听同学组成评审小组,评出各组中的一名最佳角色。评审标准大体有以下几方面:行为是否符合法庭规则并操作认真;能否准确地运用法律,说理是否透彻;语言表达是否精彩,应变能力是否强等。
3、关于今后模拟法庭教学建设的几点思考
模拟法庭教学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诉讼法任课教师的课内任务,由教师独立组织和操作,学生只按照教师的授课要求进行实践,没有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以致于模拟法庭的运用范围很小,运用时间很短。而没有教师的授课计划,学生很难自己组织模拟法庭,即使组织了也缺乏有力的指导,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缺乏适当的约束。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使教师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发扬爱岗敬业精神
教师要想组织好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自身应具备比较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相对综合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种奉献精神。首先,要提高自己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不仅要精通刑事诉讼法,也要懂得刑法、行政法的知识,还要掌握一些法庭工作技巧。
为搞好模拟法庭活动,任课教师肯定要付出大量的心血。为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劳动成果得以巩固和发展,还要建立专门的教学档案,积累统计资料,积累每次活动的书面总结、司法文书、有关照片以及实况录像资料等,供其他教师或今后教学时参考。所以,爱岗敬业精神非常重要,一个事业心不强的教师是不可能完成好这项工作的。
从审判活动看,案情是内容,程序是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又依靠形式表现出来。模拟法庭正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的一种教学方法的尝试,因此,每次教学活动都不能不涉及到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相关的法学理论,各学科教师都要予以关注和支持,进行综合指导。在刑事诉讼法的模拟法庭教学中,关于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必要邀请刑法课任课教师予以指导;关于提起公诉书、公诉词、辩护词、判决书等的写作,就有必要邀请司法文书课任课教师给予指导。而且模拟法庭实验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登记册,每次活动借用的物品应及时清理、交还。所以,模拟法庭活动是增强教师的责任心、增进教师之间团结协作、强化团队精神的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当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课教师,还要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争取独立承担起模拟审判活动的指导任务,不能形成对其他教师的依赖。
模拟法庭活动,也是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纽带和桥梁。平时教师往往上完课就走,学生反映有问题时总找不到老师。而模拟法庭活动,是师生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的教学活动。起主导作用的是教师,教师的知识和业务水平、品德修养、能力素养,时刻影响着学生,为人师表的精神面貌,会赢得学生的尊敬;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积极表现、组织能力和钻研精神,也会获得老师赞赏、了解和关怀。这种师生之间的心理交融,为师生良好关系的建立提供了条件。这种以学术知识为追求内容的师生关系的建立,能够更好地实现教学相长,既有利于学生思想品德的升华,也有利于教师师德的提高,使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增强。良好的师生关系正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2)应在教学中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模拟法庭活动作为教学的一种形式,重在培养学生的能力,实现素质教育的目的。模拟法庭操作的过程就是能力培养的过程,公安高等院校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传授知识,提高学生的学识水平,又要注重学生其他能力的全面培养。
A、提高学生的政治素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一直是教育工作者的头等大事,公安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公安高级专门人才,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期间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依法办案、公正廉洁的观念,遵循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而模拟法庭活动正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新形式,学生可以从中受到良好的教育。对公安高等院校的学生来说,应当把遵守组织纪律提到培养守法意识的高度来自觉执行,因为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更要靠严格的组织纪律来保障。
根据实践经验,在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前,首先要进行动员,教育学生要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庭纪律。要进一步强调在排练和开庭时,决不允许有任何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出现,并以此作为最后考核评分的依据之一。进行全面总结时,同样要总结组织纪律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学生在日常的一言一行中,都要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正所谓:“平时为战时,战时靠平时。”
因此,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应加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弘扬见义勇为的正气观,培养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职业道德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观等等。模拟法庭既是学生学法、用法的“练兵场”,更是学生陶冶思想情操、提高政治素质的重要阵地。
B、提高学生的法律业务等综合素质。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法治社会需要的优秀法律人才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出色的理解运用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活动组织能力。而模拟法庭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这些综合素质。
一次模拟法庭的成功举办需要学生具备全面的法律素质。首先要理解法律条文,具备运用这些条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应具备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应做到规范、准确;第三,要具备较好的口才,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战,是勇气和智慧的体现,更是语言表达魅力的展示。这三方面的法律素质,均可以在模拟法庭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一次模拟法庭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学生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模拟法庭,为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组织能力提供了一个平台。模拟法庭是在教师指导下,依靠学生的积极性,独立操作完成的。教师在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的责任,是启发、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具体的组织工作,应以学生为主,放手让学生探索,鼓励学生独立解决问题,使学生的组织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模拟法庭需要寻找素材,确定角色,当事人间互相协调,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要符合逻辑,程序进行应有条不紊,这些都离不开模拟法庭参与者的组织协调。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决不单纯是担任出庭角色的少数学生的活动,而是整个班集体的活动。事实说明,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仅靠几个人是不可能搞好模拟法庭的。而且,也只有依靠整个班集体的力量,才能使每个学生都能通过参与活动得到锻炼机会,也才能避免将模拟法庭的主要工作均由少数学生承担而影响他们的正常学习。在实践活动中,既要把各项具体任务落实到每个组以至每个成员身上,又要发扬“全班是一家、分工不分家”的精神,互相协作,共同支持,使参加活动本身的过程就是接受集体主义教育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是对各个班集体整体合力的一次检阅,也是对各个班学生干部组织协调能力的一次考验。
一次成功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更能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法律条文具有抽象性、概括性,要用有限的条文解决千变万化的实际问题,需要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这就是法律运用的灵活性。例如,程序性的法律条文不可能规范详细到法庭中每一句话怎么说,每一行为如何做。如何具体进行庭审活动,需要用创造性的思维将法律变得生动和易于操作。而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情,如何修正不完备的法律条文,更是对学生创造力的直接考验。可以说,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言谈举止,不仅仅是学习运用法律的过程,也是创造能力的学习和提高过程。
总之,将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应用于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能使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讲和练、学和用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书面表达、口头陈述、逻辑思辨、组织管理、实践创新的综合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利于促进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而且也有利于为其他专业学科的边缘学科的教学积累教学经验,从而实现教育观念的根本改变。因此,在公安高等院校中应大力提倡模拟法庭教学的广泛开展。
 
九、商法学
()商法的现代化问题
商法的现代化也就是商法走出传统的桎梏首先应是一种渐进的过程,由于商法实际上承载了商法法律规范、商法的法律程序和商法的法律意识形态等全方位的内容,因此,在我国商法创新的过程中,不能出现“眉毛胡子一手抓”的局面,而应该找出切入点。对此,我国理论界至今依然有着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让商事实践来推动商法的发展;有的认为,由于有着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统,应将商法的编撰与商事活动带来的影响、乃至商事习惯都放在商法现代化的同一起跑线上。其次,商法的现代化问题涉及到我国商法对国外现代商法的借鉴与移植问题。法律的移植、借鉴其实是在对我国具体国情的清醒认识的基础上,有分析、有比较地对能够代表商法时代发展趋势和能与国际衔接的具体商法制度、程序和理念进行选择。再次,商法意识形态是商法现代化的关键,它影响着立法,也影响商法实施。我国已颁布的商法的单行法,如《票据法》、《公司法》等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单行商法法律,如《破产法》的实施效果甚至欠佳,这些与现代商法意识的缺乏不无关系。对于商法的现代化,曾有许多不同观点。在这方面徐学鹿教授的见解颇具指导意义,他认为:首先应当明了商法现代化的模式。由于我国商法最早主要是在外力的强制作用下出现,在当时,社会很稳定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和深厚的“重农抑商”文化沉淀面前,商法显得渺小无力。改革开放使得自我推动作用增加,同时我国与国外贸易增多,国家短期内颁布了相当数量的法律和法规,商法制度似乎在形式上具备了现代化特征。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商法的现代化:
1、商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纵观各国商法,几乎都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主体间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再往深入商事法律关系,就产生了商法立法原则上的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衷主义,客观主义是指法律先拟定出商行为概念,以此为据,不论实施行为的人是否为商人来是否从事营业,只要是因商行为所发生的关系均为商事关系。所谓主观主义,则由法律先定出商人概念,只有商人的商行为引起的关系才是商事关系,如果行为主体不是商人,其行为就不是商行为,引起的关系也就不是商事关系。而折衷主义就兼顾前二者,首先规定某些行为为法定的商事行为,不论其是否为商人所为,都视为商事行为,此外的行为,就必须由商人所为才属于商事行为。从我国的立法实践以及传统的商法理论,对于商法,通常有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之分。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为商事主体法;而《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主要体现为商事行为法。但无论如何,商法的调整对象还是商事法律关系。
2、商法的规范化问题
关于商法的规范化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商法体系的规范化。从商法的发展来看,不管以罗马法为源头,还是以希腊法为源头,中世纪欧洲的商业发展,无疑为商法的发展提供契机,但当时表现出来的主要是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事习惯法。继后出现了一种集立法权和司法权于一身的商人自治组织,可以对商人间的纠纷进行处理。但是,当时并没有规范的商法法规。直到19世纪欧洲的法典编纂运动,以法国首开《商法典》之先河,接着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都开始着手商法典的起草、实施。在英国,相继制定了1882年的票据法,1885年的载货证券法、1894年的破产法,1906年海上保险法,1948年的公司法等;在美国为统一各州商事立法,先后制定了1896年的统一流通证券法,1909年的统一载货证券法和统一股份让与法,1928年的统一商事公司法及1952年的统一商法典等。
就我国来看,商法的规范化走得相对艰难,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真正的发展期也就在近20年内,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都有了文本意义上的法律,当然这些法律还有着各种不足,还需要修改、补充、完善、整合。另外,我国还没有《商法典》。在这一点上,有人认为,我国在商法形式的选择上,既不应夸大商法典的作用,单纯采用商法典形式,也不能否定商法典的存在价值,单纯地采用单行立法形式,而应当在充分考虑现实需要和适当借鉴西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确定商法典和单行立法两种形式,使商法典的稳定性与单行立法的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保证商法典的权威,又可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商事行为的规范化商法的存在意义就是为了使商业交易在有序状态下进行,保障商业交易的安全,所以,商法创立了如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主义等来规范现代商事行为。公示主义指的是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的利益的营业事实,负有告知的义务,在商事交易中,交易者需要首先了解对方的信息以便做出最佳判断。为了减少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有些事项的公开就极为必要,比如公司法中有关公示的规定就有: (1)公司登记的公示,即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向主管机关登记并公告;(2)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招股票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告;(4)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的公告;公司、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尤其严格。还有《海商法》、《海船登记条例》规定船泊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都应当登记。强制主义是指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进行影响。这是商法公法化的一个表现,也是近代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的一个必然结果,是法律的“社会本位”思想的作用结果。强制主义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公司设立的严格控制和公司重大行为的严格审批制、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国家统一监管、企业破产的政府干预等方面。外观主义是指法律仅依据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去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也就是对公示于外的事实,即使与该事实的实际情形不符时,也认定其有效。而对于信赖该外观事实而进行相应活动的人加以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在我国商法中,主要体现为票据的文义性与票据连续背书的证明力、提单的证明力、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等方面。尤其是票据的文义性更是外观主义的最好阐释—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以票据上所记载为准,即使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严格责任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对交易人的义务和责任予以严格要求。这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诚信与公平。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时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票据法中,汇票、本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无过错责任。这些都是严格责任主义的体现。
3、商法的国际化问题
现代商法国际化的深刻原因,存在于商品经济之中。由于商品经济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在法律上就直接表现为商法(还有一部分民法规范)的国际化。只不过因为文化传统和地理位置的差异使得彼此间的融通性不够,而我国在“入世”后的经济将全面融入全球的经济发展,商法作为市场规则的载体,无可避免地要接受新的整合。在我国商法立法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到商法共性,注意到与国际通行规则及惯例的接轨,如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起草,在内容和体系上是参照和借鉴欧、美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公司法学者周友苏指出:当前公司法依然存在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下位法效力高于上位法的情况。因此,他认为现行的公司应当着眼于“大改”,摒弃以前的‘小打小闹’的做法,来一次“伤筋动骨”式的修改,他还建议公司法的修改应当考虑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并轨,实行统一公司法。当然,他也提醒:除了公司立法这一主渠道之外,也不能忽略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就是去年对《保险法》作的修改也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原则,比如将法定分保逐渐取消以及财产保险公司现在已可经营两项法定的人身保险业务等。
4、商法的电子化问题
网络技术的全面发展,为商法提出了新的课题和发展机遇,它实现了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在诸方面都有了很大的不同。在交易内容上,就不再仅限于物质要素,知识和信息的交易占了很重要作用;在主体上,随着电子商务产生了网络服务商、配送企业、网上公司等新的商事主体,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它们的地位,否则就会使网上交易处于无法确权的状态;在商行为方面,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划拨等方式完成,虽然一方面促进了交易的快捷和灵活,但同时也为合同的认证、信用的缺失乃至权利救济都带来了负面影响。当然电子商务作为未来的主导交易方式和竞争手段已是必然,它带来的全新的交易理念、手段,必然要求作为现代交易准则的商法创新,为其发展创造必需的法律环境和生存空间。
5、商法的本土化问题
徐学鹿教授曾指出,商法的现代化中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就是对法律资源的移植和借鉴。但是,每个国家、每个地方都有着自己的特点情况,而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又具有民族性。每个国家的法制的现代化过程中都会存在与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即使像美国、英国这样的国家也不能例外,我国商法的现代化同样要考虑本土化这个因素,刘俊海博士就谈到,我国公司法的修改,首先要尽可能地参照国际惯例,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接轨,但是经验的吸收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实现其本土化,因为我国与英、美等国家在立法例上也有所不同,所以更应择善而从。
(二)构建行之有效的现代化的商法实务教学模式
商法课程的教学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没有摆脱“重理论说教,轻实务训练”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束缚,导致课程的开设流于形式。
1、商法实务教学目标的层级
培养学生的商事法律实务能力是商法实务课程的总体性目标,这一目标可具体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知识目标。这是商法实务课程的基础性目标,它要求学生在实务课程中巩固通过原理课程获得的知识,并获取在原理课程中没有习得的知识。
2)技能目标。技能目标要求学生掌握实务操作的基本技能,是商法实务课程的核心目标。技能目标的实现与知识目标的实现是不同的,知识的获得可以通过书本,也可以通过实践,而技能的掌握则主要是通过实践。“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它并不只是由一些普遍正确的命题构成的,而且需要大量‘实践理性’,需要许多难以用言语交流的知识”,如同木匠的好手艺、医生对疾病的诊断一样,法科学生必须经过实训方能获得实务能力。
3)情感目标。情感目标是指通过教学活动影响学生的思想感情,使他们能用所拥有的法学理论知识去感染社会,甚至改造社会,不至于成为现实的“奴仆”,并在实践中形成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使命感。
2、课程本身属性对教学模式的要求
教学模式的构建要围绕教学目标进行,同时也要结合课程自身的属性及特点。
商法实务课程的属性及对教学模式的要求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1)操作性强。商法实务课程与商法原理课相比较具有突出的操作性特征,如在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的教学中,原理课的重点在于让学生知道这些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所谓条件是指人的条件、物的条件、行为的条件等。而实务课程则要求学生在掌握这些基本知识的前提下,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运用自己的法律思维去完成使一个公司从无到有的过程。在这期间要完成诸多环节,接触相关的当事人,处理与有关机关的关系,其重点在于训练学生有条不紊地去面对现实情况,并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去解决问题。
2)技术性强。这一特点是由商法规范技术性特征决定的,现代商事交易更多地融进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它要求人们具有更为精确、缜密的技术知识和思维。例如,我国公司法中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注册资本、出资种类及其评估作价,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招股说明书的制作,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上市公司的条件,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均为与现代公司的设立、运作等密切相关的技术性规范的体现。因此,商法实务课程的技术性特征也就突显出来了,它不但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还要求学生能熟练运用这些规范,完成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3)综合性强。商法实务课程综合性的体现有两方面:第一,知识的综合运用。在具体的商事法律实务中,既涉及实体法知识,又有程序法知识,既有商法学科知识,又有相关学科知识。例如,在破产案件中,要求学生综合运用破产实体部分的知识—破产的条件和程序方面的知识—破产程序,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又如,在票据实务中,既要求学生具有支用票据的法律知识,同时又不可避免地涉及财会知识。第二,能力的综合运用。在具体的商法实务中,学生只具备运用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知识是不够的,因为学生不可避免地要处理与客户以及相关当事人、一些管理机关的关系,处理法律与国家政策的关系等,在处理这些关系的过程中需要学生综合运用动脑、动手、动口的能力。
3、商法实务教学模式的构建
教学模式教学思想、教学原理、教学方法、教学形式等诸因素的高度概括,是从整体上思考教学过程的一种工具和方法。为实现商法实务课程的教学目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教学模式进行构建。
(1)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指导思想
教学过程是学生在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指导下,学习和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发展智力、体力并形成一定社会思想品德的教育活动过程。具体而言,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学,处于主导地位,而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处于主体地位,这是现代教育学所强调的。在商法实务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更要得到充分彰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使命在于为学生创造问题情境,并指导学生如何去做,教师的说教成分应大大减少,应将问题的解决先交给学生,然后由教师进行指点和评价。从这个角度讲,实务教学过程是先做后教,学生是先行者,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实践的能力,商法实务教学的宗旨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以学生为主体的指导思想必须贯穿于整个商法实务教学中。
(2)以商事实例为切入点
商事实例的引入是商法理论向商法实务迈进的第一步,是进行商法实务教学的重要途径和切入点。引入教学课堂的商事实例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虚拟的案例;二是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在一直以来的教学中,教师在引入案例时,往往是根据需要对案件事实或真实案例进行有目的的取舍,多是一案一例、以案释法、因法选案,用一个案例说明一个概念或一个问题,这种做法固然主题突出,然而没有摆脱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因此引入教学的商事实例应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商事实例的现实性。引入教学的商事实例要与社会生活相联系,这样才能真正为学生创造问题情境,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动机,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
其二,商事实例的综合性。商务实例本身就带有很强的综合性,如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除涉及公司设立的知识外,还要涉及证券法律事务,对于出资的履行又涉及资产评估和财会事务,因此引入的实例不要进行过多的取舍,而是应突出这一特点,才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其三,商事实例的开放性。开放性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的开放性,即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案件背景材料,使事实、证据等处于一种不固定状态,这样才能引导学生全面注意观察,展开全面思考,培养其在复杂环境中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二是答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即问题的解决应是多角度的。
其四,商事实例的全程性。全程性是指引入的案例避免断章取义,造成学生思考问题的局限性。例如,在破产实务中,应要求学生连贯地完成四个程序,即破产的开始程序、和解整顿程序、宣告程序和清算程序。全程性的实例能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一个充分的空间,从而培养其思维的全面性。
(3)以实际训练为主要教学方式
实务教学核心内容在于实际训练,学生在实际训练中可以接触到与真实生活一样的事实情况,并运用所学的知识去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实际训练可以使学生在观察、思考和操作的过程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检验已有规则的正确性,培养学生探索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更重要的在于训练学生形成一种与实践的操作大致相同的思维方式,并学到一些无法用语言准确传达,只有通过实践才可以准确把握的知识。对于学生的实际训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开展:
其一,模拟情境训练。模拟情境就是要建立一个模拟环境,为学生设定某种角色,让学生在实务操作中学习,以提高感性认识和缩短与社会的距离。模拟教学开展的关键在于情境的创设,即创设一个情境,并使这个情境整体作用于学生的意识,使学生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这样可以让学生在法律情境中体验法律,学会像实践中的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维,去处理问题。情境教学的开展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要有实践经验丰富,能为学生创造真实情境的教师;二是要具备相关教学设备、场所等辅助条件。如果教师没有给学生提供一个与现实一样的情境,只是断章取义,不但不能实现教学目的,甚至会对学生产生误导。同样,如果缺乏必需用品与设施,也会影响学生的感性认识和理性分析。
其二,真实案件训练。真实案件训练是让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办理真实的法律事务。真实案件训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开展:一种是校内实习;一种是校外实习。校内实习的前提是学校设有法律服务机构、代理机构这样的实习基地,如在我国一些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与此相适应各高等学校开办了一些法律服务机构作为诊所教学的载体,这些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真实的法律事务,参加这门课程的学生便可以参与真实事务的处理。在校内实习过程中,学生可以得到老师的指导,并可以与老师及时沟通来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校外实习则是在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进行的,能为学生确定实习的时间、单位、方式、组织管理和实习的具体要求,如组织学生去律师事务所、法院以及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实地学习。这种活动可以锻炼学生法律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还可以锻炼学生的社交能力。校外实习都设有带队教师,在用人单位一般也都有指定工作人员作为指导教师,但由于带队教师与指导教师的时间和精力以及责任心等原因,学生有时不能受到及时的指导。以上两种真实案件训练方式各有开展的局限性,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运用。
(4)以实地考察为辅助教学方式
在开展实际训练的同时应辅之以必要的实地考察,如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商事案件的审理,去公司、银行、工商局、证券公司等社会实际部门观摩。通过实地考察,可以实现如下教学目标:
其一,巩固学生通过实际训练掌握的技能。在实地考察过程中,学生以旁观者的身份去感受实际部门处理法律事务的方法和流程,将自己所看到的与平时训练的进行比较,从而加深对已习得的技能的印象。
其二,获得通过实际训练没有习得的技能。实地考察可以让学生接触到在实际训练中没有接触到的问题,进而获得这方面的技能。
其三,增强学生的直观感受。实地考察是让学生自主地感受他看到的一切,如感受法律工作者们的解决问题方式、思考问题的方式、语言方式以及他们的情感,感受社会实际生活环境等等,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强烈的、新颖的事物自然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并会促使学生自发形成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实地考察教学活动的开展需要进行周密的安排,以免使实地考察变成走马观花。
(三)创新商法教学的点、面、线、体思维模式
面对商法教学内容多、时间短、学生承受能力参差不齐的新特点,有的学者提出了用“划体为面”,“切面成点”,“串点联线”,“联线为面”,“构面组体”的教学思维模式来解决新问题,兹简介如下:
1、划体为面
任何一部教科书,其整体总以若干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知识层面构成,《商法》教材亦然。若按照《商法》教程篇章逐一依样画葫芦授课,一是时间不允许,二是学生不欢迎。可把《商法》教程整体切割为:告诉学生有关商法的基本理论,为学生今后的自学打下一定基础;讲解一些主要的法规让学生更多地接触商务实际,加强动手和操作的能力。
2、切面成点
《商法》教程层面中的“点”就是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理论。点的教学实际就是基础教学。所谓“切面成点”就是理顺每一层面中的“三基点”。为了防止主观臆断,曲解教材本意,教师自己首先要明确“原理”和“理论”的概念。然后凭借概念“捕捉”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点”。理解归纳后再传授给学生。
原理是以大量商务实际为基础的,故其正确性为实际所检验和所确定。笔者认为,通观《商法》教程,表示原理的提法:一是“原则”,如商法的一般原则,二是“制度”,如公司制度,破产制度,票据、证券、保险制度;三是“界定”,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四是“规则”,如票据规则。它们都是商法的原理,是教学的重点。理论,是概念、原理体系,是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类系统化的认识!引于《辞海》%。如《商法》中“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类似这种表述形式的理论,教师要在《商法》中逐一理清。
3、串点联线
点的教学虽是基础教学,但它毕竟是孤立的、零散的、片断的。根据知识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的积累规律,在教学过程就要有意识地把“三基”中无数的点串联成线,形成条理性。串联是根据《商法》所包括的各种法律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联系,表现为“各自为政”的状态来确定“线”。这是一条牵一发动全身的线。可以以“强化企业组织”为线,也可以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线,或者以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为线。串联的方式以图表最为简明。串联模式可用版书,亦可以用书面提纲;课内用板书,课外用提纲,后章节串联前章节,“总论”串联“法律”。
4、联线为面
这个面并非通过组合而完全还原于划体为面那个“面”。而是在“串点联线”基础上组成的“三基面”“、案例分析面”“、应用法律面”和“答卷规范面”。“三基面”的教学是理论型教学,而后三个面的教学则是应用型教学。理论与现实在这回合中得到统一。四个面的教学必须面面俱到。但在过去对答卷规范面的教学往往被遗忘。结果学生进考场,对题兴叹。这里仅谈答卷规范教学。期末统考的试卷,集中了多点多线、多面知识,且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又是衡量题分的尺度。授课教师没有参加制定“标准”“、细则”。这就要求他的思维模式必须有个“超前性”,根据“三基”的规范,对学生进行训练,通过各阶段面对面的口试训练,通过平时作业测试分析训练。
5、构面成体
“体”的教学思维模式出自于教学的总体目标,终结于教学的总体目标。《商法》的体是由其自身的多点、多线、多面为要素构成。因此在总复习时要回归于“体”。这种回归是通过提纲挈领的串讲以及期末考试前一星期的模拟考试来了解学生回归于“体”的情况。发现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如用个别辅导法。
《商法》教学思维模式的目标实现,从内容言之,是在现代远程办学思想指导下,优化实现教学总体目标,培养知识型和专家型的学者。从教学模式言之,采用讲、听、看、记、背与学习小组讨论相结合,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师教生与生教生相结合,学习专业与学术讨论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学生自学相结合。从空间言之,分校、教学班、班主任齐抓共管,实行三结合的思想教育,三结合的考核、三结合的奖惩,发挥群体智能作用。从时间言之,组织集中面授,严格点名考勤,提高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利用率,以外因促内因,养成良好学风,打好攻关战。
 
十、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学难点及应对
知识产权法课程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它研究和讨论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各项制度;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的原则和内容等问题。知识产权法课程涉及的学科很多,主要有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知道产权法课程融合了几乎所有法学专业课程的基本原理与知识,具有极其广阔的适用天地。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没有扎实、深厚、广博的知识产权法学知识,将难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要求。
1、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学难点
由于知识产权法本身的重要性,因此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成为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这既给人们以丰富的知识,也给人们学习和掌握知识增加了难度。知识产权法的初学者,首先就会感到知识产权法内容庞大,不易全面掌握;其次会感到知识产权法理论深奥,不易理解及记忆,初学者之所以有这样的感受,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存在如下难点:
(1)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学习知识产权法的难度,知识产权因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一方面使之与传统的财产权区别开来,另一方面亦要求学生掌握不同于传统法律学科的学习方法。
(2)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比较完整、成熟、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体系零乱,增加学习难度。
(3)知识产权法学体系庞大、内容复杂,各国知识产权法自成一体,相互之间往往存在巨大差别,理解、接受困难。
(4)我国知识产权法研究具有很大的动态性,近十年来,为适应需要,我国施行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按最新的研究成果及TRIPS的规定进行了数次更改,提高教学难度。
2、解决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难点的应对
要使初学者学好知识产权法,首先要求学生运用得当的学习方法,掌握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特点。因此,在要求学生勤奋的同时,还要求学生注意学习知识产权法的方法。为此,针对上述教学难点,提出以下对策:
(1)定位准确、因材施教。
我们应明确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为公、检、法、司等部门培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的实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因此,在讲授课程时,对于一些过于深奥的理论仅作简单的介绍,而对于另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理论及解决问题的技术和方法则作详细的介绍,让学生的学习更具针对性,以此为据对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适当增减,如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著作权、专利权性质的认定一节,由于理论十分抽象,需要了解的背景知识极其复杂,且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对此涉及甚微,因而对这一节进行精减,只简介基本观点及观点产生的主要背景。对课本中没有或极少提到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内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中的一些司法解释或典型个案的批复精神,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有关文书的写作等内容进行适当增加。
在定位准确的情况下,将侧重理论教学的传统方式中融入实践技术的训练。在设计教学计划、测评成绩以及配置教学资源体现实践技术训练的内容。在教学中,对学生技术操作能力的培养主要包括:一般技术、特别技术、学生实习以及特别的实际法律培训等。
(2)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了解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注意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让学生明白学以致用并非易事。因为灵活运用不仅受到所学理论知识是否扎实,还不断受到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精确理解以及解决问题的技术和方法的影响。要实现将所学知识投入实践,为社会服务,同时也使学生自己从学习与运用中受益,除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最新研究成果外,还要求学生必须准确领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与所反映的精神,学会寻找合适的解决问题的技术和方法。
(3)提高授课艺术、突出重点难点。为增强教学效果,尽量采用诱导式、提问式、类比式等多种教学方法,由表及里、由浅至深、循序渐进。由于知识产权法章节多、内容广、涉及范围大,在课时有限(我院安排34个课时)的情况下,不可能过细讲授,因此对某些便于学生理解的章节,采用提纲式讲授,主要讲清基本原理和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其余部分由学生自学。遇到带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再在课堂上解决。在这种教学理念的指导下,首先让学生学好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原理,然后由他们自己拿着钥匙去开锁,自学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需要注意的是,在讲授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的时候,不能只讲一家之言,而应当在着重讲授统编教材所持观点的前提下,简要介绍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的合理性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这样做,不但可使学生全面掌握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理论而且有利于开阔视野、拓展思路,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增加学习和探讨知识产权法理论的兴趣。
(4)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作业与课堂讨论的完成质量。让学生树立学习和研究是为司法实践服务的信念,因此,一切脱离司法实践的教学和学习都是令人遗憾的。授课时将所讲内容与实际案例结合起来,让学生深切体会学习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在“学以致用”的心理状态下去学习。给学生安排实际案例,把学生作为一名真正的司法工作者置身于实际案例的氛围中,强化他们的专业意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培养他们高尚的职业道德,锻炼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
结合实际的作业与课堂讨论是教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怎样提高作业和课堂讨论质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学生作业和课堂讨论质量的原因是错综复杂、多种多样的,例如教师选择作业题与课堂讨论题是否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等等。针对法学专业的特点,教师布置的作业及课堂讨论题应达到以下目的:第一,通过作业及课堂讨论让学生真正弄懂教材中的重点、难点。此外,对一些疑难问题,经过课堂讲授、辅导答疑后,学生仍不易弄通的,可以通过作业加深理解。第二,通过作业及课堂讨论培养学生查阅、使用资料和法律规范的能力。第三,通过作业及课堂讨论培养学生独立观察、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专业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从事公、检、法、司等工作。提高学生的实际业务能力,是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通过作业和课堂讨论来训练、提高学生业务能力,应是一个重要的有效手段。因此,作业和课堂讨论均应选择实际案例。为使学生能独立完成作业和收集课堂讨论材料,在大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将原始案例作一些小的修改,随机分发给每位同学,对同宿舍的同学,尤其是注意给予内容差别较大的案例,避免个别学生抄袭作业和借用课堂讨论材料,使每一位同学都能得到真正的训练。
在课堂讨论中,以案例讨论为主,讨论使学生能够进行直接性的交流学习。课堂讨论的方法是:首先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指定案例及相关材料,然后由教师在课堂上问一系列有关案例的问题,并随机改变每一个问题的假设条件,要求学生思考每一个答案,鼓励学生进行争辩,这样既锻炼了学生的思辩能力,又提高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总之,在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把握好本课程的三个环节,即课堂讲授环节、作业及课堂讨论环节及课后实习环节。教学环节可借助幻灯、录像、计算机CAI辅助手段配合进行教学,提高授课效果;作业及课堂讨论可根据教学条件,安排典型的案例,以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课后实习是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环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等部门,聘请富有经验、又极具耐心的律师或法官作为指导教师,带领学生熟悉办理知识产权个案的程序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可选择举办模拟法庭或旁听庭审等方式,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实例研习法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运用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培养法律职业人,使其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这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没有什么不同。但是,这两大法系却由于其法律适用的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学教育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由司法判例所构成,法院的司法活动以判决拘束原则为核心,法院直接引用以前的判决作为本案判决之基础。即使在成文法领域,对成文法内容的解释,也由法院承担。由于受先前判决拘束,法院在适用成文法时,经常不引用条文,而直接引用前法院判决作为本案判决依据。不仅如此,而且其指导法律发展的法律理论从总体上说也是在司法判决中发展的。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相反,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法源。法律内容是一个由抽象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条之间互相牵连,具有严格的位阶结构的严密复杂的逻辑体系。这些法律体系是在法学家的法律理论指导下完成的,法院对这些法律体系的解释适用,也是在法学家的法律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如果不掌握这些法律理论也就无法从事司法实务。因此,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教育着重在法律理论的阐释,学生对法律内容的掌握是通过教师的深入讲解而获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继受成文法,延续成文法的传统,法学教育自然贯彻了成文法的要求。其特色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教学内容上,以法律条文为对象,着重分析法律概念、解释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内涵,而对具体的法律适用则较少关注;二是在教学组织上,采用演讲式教学方式,着重教师单方面讲授;三是在学习方面,学生的活动仅限于听讲和记笔记,课后通常也没有课外作业,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四是在考核、考试内容方面偏重于记忆性题型,而考核学生应用能力的题型所占比例很小。
这种教学方式,虽然能够传授学生法学理论,使其掌握法律知识,却不能培养学生的法律适用能力,换言之,这种教学方法对学生来说缺少个别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条文的训练。由于缺少法律适用能力训练环节,以致所培养的学生仅有法律知识储备,却无法律适用能力,其表现是学生在学习阶段,在考试中对知识记忆类题型一般能做出较好解答,而在能力应用类的案例分析题中出错率很高;而在毕业后,则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适应期才能胜任法律实践工作。
1、引入实例研习教学法的必要性
1)传统法学教学方式之不足
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法律职业人,法律职业人的工作就是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这个过程就是法律适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适用过程很复杂,首先要查明和认定待决生活事件,其次寻找对于评价事实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相关的法律规范,然后检验得到认定的事实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事实构成。而将事实要素归入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特征的过程也不是纯粹的逻辑推论过程,而必须将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特征与法律规范的调整目的和价值评价相联系。上述过程涉及到法律规范的解释、漏洞的补充或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它向法律适用者提出的问题是,在具体案件中,法律适用者如何在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建立起在论证上令人信服的联系,而这已经远远超出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论阐释的范围了。
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教学方式的不足就在于只注重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却忽略了作为法律职业人必备素质的对法学方法的掌握和训练。以这种教育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还不能说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职业人,而只能说是半个法律人。
2)英美案例教学法不适应大陆法系法学教育
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已经引起了重视,怎样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成为了一个课题。近年来,我国的一些法律院校在一些课程中引进英美式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尝试。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国内一些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机构,如人大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等,都在进行案例教学法的尝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具有严密复杂的逻辑体系的成文化特点,决定了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法学教育。首先,案例教学法的归纳思维方式不适应成文法系的演绎思维的法律适用方式,案例教学法无法胜任对法律理论体系进行全面阐释的任务。这是因为案例所涉及的理论不会包罗某门法律科目的全部,因而仅靠阐释案例,并不能把其理论全面包容;其次,成文法是一个以特定的价值体系为指导建构起来的整体的法律秩序,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考察的不是具体规范,而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而案例教学法只能建构起片断知识,极容易造成在法律适用中对整体法律秩序的割裂。
3)实例研习法与案例教学法的比较
从大陆法系成文化法律逻辑体系的特点出发,在传统的演讲式教学方式基础上,结合实例研习方法的运用,是弥补单纯的法学理论教学缺陷的一种较好的选择。所谓实例研习方法,是一种法学教育的方法,是指在法律课程教学中,学生除上课听讲外,就该课程,尚须研习若干实例,在考核方面,考试以实例分析为原则。此种教学方法,目的在于通过教学过程,培养学生对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的掌握,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加强增进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
实例研习教学法在德国、日本的民法教学中都有采用,在我国台湾地区为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所力倡。王泽鉴教授更在其《民法概要》一书中发展了这种教学方法,即不仅在理论课教学之外,通过研讨会的形式组织学生进行实例研习,还在理论课教学之中,也引入实例研习,即教师在讲授法律理论体系时,并非仅仅进行抽象的理论说明,而是结合该法律体系的各个具体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通过一定的实例阐释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近年来,通过王泽鉴教授的介绍,实例研习教学法开始传入我国大陆的民法教学中。实例研习教学法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似乎很近似,但是,这种近似仅仅是表面的,由于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方式的不同,两种方法进行中的逻辑思维过程截然相反。英美式案例教学法是一个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即归纳的过程,而实例研习法则始终是一个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即演绎的过程。具体说,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拘束原则”,其法律适用过程为先针对本案找寻相关判决先例,对所有相关判决进行全方位比较,分析其事实部分是否与本案类似,以决定本案是否受其拘束。当从各个角度对判决先例进行比较时,难免产生模糊情形,即灰色地带。为此,必须将先例所产生的所有问题归纳整理出来,与本案对比,以突破灰色地带,寻求对本案的合理判决。所以,英美式案例教学法的功能就在于训练学生上述归纳整理能力。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适用,则是从成文法条出发,通过演绎三段论,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得出个案判决的过程。如前所述,上述过程结合了价值评价,并牵涉到法律规范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的应用。因此,实例研习法的功能则在于训练学生如何结合价值评价,以法学方法为指导进行法律适用的演绎思维能力。
4)实例研习教学法的益处
较之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实例研习教学法是一种能够将理论教学和培养学生处理案例的能力相结合的方法。在讲授法律理论时,不仅仅进行抽象的理论说明,而是结合该法律体系的各个具体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通过一定的实例阐释法律的具体适用。而这些实例或取自司法实践,或出自讲授者的设想,按法律理论体系编排,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学生学过后得到的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论,不只是一些片段的东西,并且在理论学习之外,还获得法律适用的演示,借此学习法学方法。学生还可通过课后的实例研习,得到法律适用的训练,培养法律思维,锻炼法律适用的能力,可谓一举两得。
实例研习法,在教师讲授法律理论体系基础上,教和学两方面增加了对法律理论知识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的关注。但它又不同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举例说明。举例说明仅限于教师的单方行为,其目的仅在于解释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的意义。而实例研习,则在教和学两方面,都参与实例的分析,其用意除了增加学生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意义的理解外,更在于培养学生对法学方法的掌握,可以说就是为学生将来从事法律实务而做准备。
2、实例研习法在《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笔者曾担任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学,有感于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不足,笔者尝试在《知识产权法》的课程教学中引进实例研习教学法,对传统的课堂教学组织形式进行了改革,改革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教学内容上,改变单纯的法学理论知识传授,注重具体法律适用能力训练的做法;二是在教学方式上,改变学生在教学中的被动地位,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加强教师与学生在教学中的交流。
根据开展实例研习教学法的需要,笔者设计了新的课堂教学组织形式,由预习、课堂理论教学、法律具体适用分析、课后实例研习、课堂讨论等环节组成。
(1)预习。预习是在课堂教学前,将与教学计划进度相对应的和教学任务有关的案例印发给学生,布置学生预习该部分教学内容,并对案例做出解答。
(2)课堂理论教学。着重分析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构成,完成对理论知识的传授。
(3)法律具体适用分析。是在完成理论教学任务后,结合预习案例,以法学方法论为指导,完成对该法律概念、制度构成等理论知识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分析。本环节以提问和讨论方式进行,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参与进来,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检查学生预习情况。
(4)课后实例研习是在每章内容学习完成后,布置一定的案例题,主要选择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作为平时作业提供给学生进行实例研习,并要求学生以作业方式上交,教师进行抽查和点评。
(5)课堂讨论。在该门课程教学中,根据课程内容体系,结合模拟法庭教学实习环节,分别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学习结束后安排一次课堂案例讨论。
适应实例研习教学法的开展,还有两方面的配套工作必须完成。
第一,汇编教学案例。该教学案例的编制,可以章节为单位,分为预习案例和研习案例,分别供学生课前预习和课后研习用。预习案例的编制应以法律体系为线索,力求覆盖每一个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在案例内容上,预习案例和研习案例要有所区别,预习案例应对实际案例进行摘编,以使法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便于学生预习使用;而研习案例,则应提供给学生案例原貌,以培养学生在复杂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中,辨别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性质的法律实际适用能力。以上案例选择,以结合对具体理论知识的法律适用,培养学生法学方法的掌握为基本原则,注意采纳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争议案件。
第二,改革课程考核方式。为调动学生参与实例研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在课程考核方式上进行改革。具体说,一是改变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提高平时成绩在课程成绩中的比重;二是加强平时考核,对预习、课后实例研习和课堂讨论都要进行考核,并记录成绩,作为平时考核成绩的依据;三是改革期末考试的题型结构和题目构成,除保持一定量的记忆性题型和题目外,加大案例分析类的能力应用性题型和题目的比重。
实例研习法作为传统演讲式教学法的补充和辅助,早已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普遍应用,对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大陆的法学教育中,则是一个新生事物。笔者对其应用也仅仅是一个初步的尝试,期望今后能通过不断探索,使其早日走向成熟。
 
十一、国际法(仅从案例教学法的角度)
在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主干课程中,国际法与其它部门法相比具有理论性、抽象性的双重特点。传统教学模式下该门课程比其它法学课程更难教学。而在网络多媒体技术的平台上,运用案例教学,可以促进教学模式的现代化、教学内容的信息化以及师生互动等,使国际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效果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特点和作用
严格来说,案例教学可以分成两种形式:一是归纳法,二是演绎法。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教学模式一般是从大量的“cases and materials(案例和材料)开始,然后学生充分讨论,最后老师总结出需要教授的原理和规则。现在我国的案例教学模式还是遵循了演绎法的模式,一般由教师先完成系统知识的讲授,然后再由学生在给出的案例中进行知识的运用。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有这样几个特点:
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和形成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传统教学方式是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以灌输的方式从书本到书本,从概念到概念,关注的是向学生灌输了哪些知识,忽视了对学生学习潜能的开发,导致学生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现在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学人才可以说是“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说处于理论高度与实践深度之间的尴尬位置。案例教学使学生在不离开学校的条件下能在短期内接触并学习解决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以弥补实践经验的不足和实际运作能力匮乏的缺陷。
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学习是学习型社会对人们能力的基本要求。传统教学方式教给学生的是运用概念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学生获得的是背诵、机械记忆、按标准答案答题的知识。而案例教学告诉学生“答案不止一个”,答案是开放的、发展的。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有意识的引导,让学生自己去查资料,通过个体独立或群体合作的方式做出分析和判断,积极寻找多种答案。这样经过反复多次的积淀后,学生就获得了自主学习的方法,从而使学会学习成为现实。
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教学方式。案例具有开发人们智能的功效,在任何一个案例中都包含有供学生思考、分析和探寻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可能是外露的,有的可能是隐晦的,有的甚至可能是零乱的、不完全的、真假混杂的。实施案例教学就是要迫使学生透过众多的、看来又好似互不相关的情景去观察、分析、体验,从而形成自己的概念,并以此为起点,做出判断、推理和论证,开发学生的智能水平。
案例教学有助于活跃课堂气氛。在进行案例讨论的时候,各种思想意见可以进行充分的交流,这样不仅有助于学生从各个层面理解案例,理解理论,理解规则,更可在新的交流中产生新的解决案件的方式。因为时代在进步,法学在进步,思维观念也在进步,以往传统的案例结论很有可能在新的条件下被颠覆。让学生们拥有更多的创造性,法学才有新的发展。
在国际社会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的剧烈震荡之后,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国际社会成员和国际法主体不断增加,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日趋广泛。国际法正在迅速发展。从一般国际法教材的结构上来讲,分为总论(如国际法的渊源、基本原则、主体、法律责任等)和分论(如领土法、海洋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等)。从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各项规则都是在长期的外交实践中形成的,或者说都是在各种外交“事件”中形成的。在我们对国际法规则进行讨论的时候,我们不可避免地将会涉及到这样的一些历史事实,而这些事实基本上又是以经典案例的形式存在的。如在学习相邻或者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时,我们就势必涉及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因为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法院判决表明,两国或几个国家的大陆架划分,应根据公平原则)。因此我们可以说国际法的教学中必然本质性地掺杂了案例教学的元素。案例国际法教学是切实可行也是合乎国际法学习本质的。另外,国际法这一学科虽然对学生有很大的吸引力,但是他们生活的空间终究与风云变换的国际社会相去甚远,这就造成了国际法教学既有得天独厚的新颖性又有难以避免的距离感。案例的运用可以让学生较为直观地感受国际法规则的产生和运用。教师在运用案例的同时,应该充分结合国际时事,将抽象的国际法规则解释得较为生动具体。
(二)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
但是,案例国际法教学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困难。第一,是在法学专业院校中,师资力量的差距较大,学术流派各有所重,信息渠道各不相同。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各院校、各学科各自为政,造成了教学资源相对紧缺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第二,法学、国际法学都不是一门可以完全独立的学科,它们需要很多社会学、伦理学、国际关系学以及自然科学领域的理论支撑。传统的授课方式使得这些信息来源方式比较单一,信息交流传达的效果也不稳定。第三,案例使得国际法教学较为直观,但是案例本身的展现是否直观又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第四,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一种一次性不可再现的模式,给学习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给课后增加了负担。与多媒体教学模式相对的是单一教学模式,即采用传统教育媒体开展的教学模式,常常被狭义地认定为课本、讲义、黑板、粉笔。随着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教育媒体的种类也不断扩大。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媒体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多媒体教学。这种教学模式的特点就在于:音频、视频技术的应用,可以模拟教学环境,全面刺激教学对象对教学内容的接受,进行创造性学习;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可以方便地采取互动型、开放式教学模式;网络技术的应用,可以突破地理位置和教学资源配置的限制。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它所承载传输的信息形式是多种类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和形象性;它提供了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形象地模拟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收集相关国际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现在,多媒体教学模式已经向智能化、全球化、多样化等多方向发展。
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信息量是很大的,这可以用链接的方式表现,也避免了人为因素的遗忘。所以,课件的制作几乎就成为了多媒体教学的瓶颈。目前,采用多媒体进行法学教学的教师不多,现成的国际法教学课件为数极少,而且即便有现成的教学课件,也不一定适合自己的教学方式和教学习惯。制作教学课件,要求教师掌握课件制作技能。教师首先要掌握电脑操作基本知识,学会Windows的操作,学会Office的基本操作。其次要掌握和熟练运用制作课件的软件,用于制作课件的软件有: (1)图形图像编辑软件: PhotoshopFreehand等;(2)声音编辑软件:超级解霸、Sound EditCakewalk等;(3)动画制作软件:FlashDirectorPremier等;(4)视频编辑软件: Pre-miere、超级解霸、Animator Studio等;(5)多媒体集成工具软件: PowerPointAuthorware、方正奥思(Founder)等;(6)网页制作软件: FrontpageDreamwave等。这些软件并非都要掌握,只要掌握并能熟练运用其中几个功能,如PowerPointAuthorwarePhotoshop、超级解霸、PremiereFrontpage等,就可以制作教学软件了。一般我们还是习惯使用powerpoint进行课件制作。但是该软件比较适合全讲授的教学方式,列出的只是一些提纲和关键词。如果要让学生对于案例的整个过程有直观的感受就必须借助于动画或电影制作软件。一个界面很好的flash动画或者一段经过编排的国际事实电影让学生留下的印象要比单独的幻灯片授课深得多。最后,课件可以在校园网上提供部分下载或在线观看链接。这样可以为因为客观原因没有上课的学生或者对知识仍然存在疑问的学生提供课堂再现的方便。同时可以附带建立相关的BBS,让教师和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沟通,进行学术交流,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一个设想的实例
我们现在可以列举一个运用多媒体模式来教学案例国际法的例子:比如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权。我们觉得在这里采用演绎法的基本教学思路是值得提倡的,因为案例和材料的给出比单纯的规则原则的讲述要更为吸引学生的目光。
首先,在整个powerpoint提纲的基础上,我们要求教师(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材料制作一段小的flash动画,如果有相关的电影片断,则可以直接采用,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这里不涉及著作权费用的问题。材料如下:“194610月,一队英国军舰试图从北科伏海峡通过,其中两艘因为水雷而严重损坏,此水雷是阿尔巴尼亚早先为了清理海峡而声明布设的。当确定海峡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之后,英国军舰的通过是否是遵照习惯法允许的‘无害’,就成了争论的焦点。”注意flash动画的制作界面可以根据制作的时间或者水平有适当的变化,因为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国际法学教师都是一流的动画制作高手,但是务必保证动画的界面通俗易懂,音乐或者场景配合贴切并为学生所熟悉。
然后可以根据这一案例事先安排或者临时在学生中寻找不同意见,作为“当事方”在课堂这一“国际法院”进行诉讼。当然,有其他意见的学生可以被临时任命为“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讨论是案例教学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接着我们可以给出另一些材料:
材料一:“阿尔巴尼亚政府进一步争辩说这是对阿主权的侵犯,因为英国舰队19461022日的通行不是一种无害通过,所提出的能有力支持这一主张的原因总结如下:
这种通过不是一种普通的通过,而是一种政治任务;军舰实在士兵在船的情况下呈菱形战队演习航行的;枪炮的位置与无害通过所要求的并不相符;军舰通过时船员处于战备状态;军舰的数量和武器装备超过了为达目的所必须的限度,表现出不仅是通过而且有威胁的意图;军舰收到并且执行了观察和上报沿岸的防御情况的命令—引自921日英国海军部电报”。这一类材料在制作的时候应该尽量使用英文原文,配以中文说明,英文字体尽量选用与老式英文打字机类似的字体,并且界面制作应该使用旧式军电抬头和纸张形式,增加真实感。如果不以幻灯片的格式制作,可以直接用word文档形式打印,然后用数码相机翻排成jpg格式,这样真实感更强,但是要注意拍摄效果。
材料二:“英国外交大臣承认:派遣军舰穿过海峡不仅是处于航行通过的目的,而且想测试一下阿尔巴尼亚的态度。英国政府采取的这种措施在合法性上是无可厚非的,也是采取了与国际法要求相一致的方式。这一‘任务’是为了证实一种被不正当否定的权利。英国政府没有义务在阿政府已经非法否定的情况下放弃行使其通过权”。这一类外交官员的陈述、总统的讲话,可以将原文事先打印好,让某个学生以外交大臣的身份朗读,必要的时候给予翻译和解释,加深大家的印象,适当注意文件的难度就可以了。
材料三:“证据表明军舰不是呈战队状前行的,而是排成一条直线,一个接一个,而且它们在第一次保着后就没有进行演习了。众所周知,军舰在通过北科伏海峡的时候,都必须全副武装。地中海战区总司令在1026日给英国海军部的一份电报中说明此命令是于1022日军舰正在通行时被执行的。根据这一证据,法院不能采信阿关于‘枪炮位置与无害通过规则所要求的不一致’这一观点。”
材料四:“在以上述及1026日的电报中,总司令包报告说让军舰处于战备状态通过是为了如果再次开火时能迅速还击。鉴于515日阿炮兵连的开火,这种预防措施本身不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但是四艘军舰(两艘巡洋舰,两艘驱逐舰),以这种船员处于备战状态准备迅速还击开火的方式通过。它们一个接一个地穿过狭窄水道,靠近阿海岸。而当时那是一个政治敏感地区。这种意图不仅是为了测试阿尔巴尼亚的态度,而一定是想同时显示出一种力量使之放弃向通行的军舰开火。然而综观全案,如上所述,
法院不能认为英国当局采取的这些措施具有侵犯阿主权的性质。”这两则材料实际上是为当事方提供的理论或者事实上的支持,可以在讨论中为学生所用。在制作形式上比较自由。但是要注意,在之前的案例过程演示动画中,应该适当参考这两则材料。
以上四则材料都可以做成链接附随到课件提纲之下。在又一轮讨论过后,要提供的是结论性的材料。
材料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第17条无害通过权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19条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材料六:“1989923日,美苏关于《国际法支配无害通过权统一解释规则》的联合声明28 ILM 1444(1989)有关条款—
对于海事国家来说,无害通过权有着特别的重要性这一联合声明对于证明(至少对于这两个国家来说) 1982公约的条款反映了国际习惯法的规定是有意义的。
1、国际法管理船舶在领海无害通过权的相关规定位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尤其在第二部分第三节。
2、所有船舶,包括军舰,不管其货物、武器或者推进方式,根据国际法都享有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国际法既不要求事先通知,也不要求事前准许。
31982公约的第十九条第二款罗列了一张详尽的清单以表明进入沿海国的那些行为不是无害的。一艘船舶通过领海时没有那些行为才被认为是无害通过。
4、使用无害通过权时应该遵守沿海国依照国际法(如反映在1982公约中第21222325条的)相关规则通过的法律法规。
5、根据1982公约第三十条的表述:“如果一艘军舰有损害法律法规或有表明其通过不是无害的举动,并且没有应要求采取正确的行为,沿海国得以要求其离开领海,在这种情况下军舰应当立即执行。”
材料七:国际法院所给裁决的部分段落。
这些材料给出以后,教师根据掌握的课堂情况以及事先的安排进行一个总结。无害通过权的教授基本上告一段落。这里仍然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多媒体所给的信息量比较大,不应要求学生在第一时间全部记住,而是掌握基本的脉络框架和主要观点。其次,多媒体给出的信息量虽然大,但是课堂的空间和时间是有限的,教师在课件中还应该给出相应的与此有关的国内外网站、文章的链接,以便学生能有更多的空间进行深入学习。第三,文章前面
曾经说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观念、规则和形势的变化,同一案例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产生不同结果。教师应该鼓励学生对此进行讨论和想象,课后在BBS上进行进一步讨论,活跃学术气氛,加深印象。第四,在校园网上设置本堂课课件、材料下载链接的同时应该还加上教师或者学科组的一些观点、想法,使得课件加入更多人文因素,更加丰满。
我们要求教师应在课堂上做到:言传,用精炼、风趣的语言,引导学生接受知识。手写,将临时想到的教学内容书写在黑板或在电脑上进行讲解;身教,携带随身麦克风、电子教鞭适当走动,教师切忌整个教学过程都在单纯操纵机器,尽量用身体语言来提示、交流教学信息,调动课堂气氛。案例国际法的多媒体教学改变了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师实现了从“灌输者”向学习活动导演者的角色转换,教师通过多媒体组织和指导学生来获取知识,提高了教学效率。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这样的教学模式也有一定的弊端,例如课堂控制的问题,学生能否收放自如的问题,课件能否下载,以及到课率问题等等。所以,一个新型教学模式的推出必然要与相应的惯例模式结合运用才会达到最佳效果。
 
十二、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教学过程中遭遇的困境
 相对于其他的法学课程而言,国际私法教学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非常艰辛的,这是由于国际私法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1、国际私法是一门综合学科,它是构建在所有国内民商法基础上的“国际民商法”。翻开我们国内的所有国际私法教科书,总体设计都是总论—分论模式,而在分论之下不仅会涉及到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等传统民商法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内容诸如信托、劳动关系等都会纳人国际私法不断发展的体系之中。要想对国际私法有深刻的理解,就必须要求学生具有非常扎实的国内民商法知识,否则,就谈不上理解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国内各个大学一般会在大学三年级的时候安排国际私法的授课与学习。但即使是这样,很多国内民商法的课程学生还是没有涉及到,这对国际私法的学习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障碍。再者,对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界线划分不清是导致学生学习时一头雾水的另外一个原因。目前,对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有很多争议的,因此很难实现学科之间的横向比较和纵向深化。
2、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我国刚刚改革开放不久,国际私法的发展相对滞后。学习过国际私法的人都知道,国际私法于13世纪产生于意大利,那里是东西方交通要道,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是国际私法产生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随着欧洲大陆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催生国际私法在法国、荷兰、德国先后生根发芽,产生了一系列理论,后来被远离欧洲大陆的英伦三岛所汲取,而后19世纪在美国掀起了国际私法革命的高潮。从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来看,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无不与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我国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发展得如火如荼的时候,正处于封建社会由盛转衰的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及国内革命战争的胜利,我们直接进人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缺乏国际私法产生的土壤。直到改革开放之后,国际私法被引进到我国来,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门学科对于我国而言完全是舶来品,晦涩的术语、抽象的理论增加了我们对于国际私法的理解难度。同时,在把国际私法应用于我国实践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现实中的问题必然会反映到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中来,所以,我国的国际私法发展相对滞后,这也为我们的教学工作增添了很多困难。但是在一个学科发展的初期,这种情况出现也是很正常的。
3、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导致国际私法难学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人们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会自然形成一种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表面的、不系统的认识。举例来说,一个人可能不知道什么是刑法,但他会知道杀人偿命;一个人也有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民法,但他会知道欠债还钱。但是对于国际私法是什么,这部分的法律意识是缺失的,因为我们日常接触到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很少,人们对它的认知也很少,这在法律的学习当中无疑也是一个障碍。
(二)国际私法教学方法的选择
 国际私法学内容之庞杂、理论之抽象、原理之深奥使得教师在教学中不能采取单一的方法进行教学活动,应当在现代教育技术的辅佐下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任何单一的方法都不能满足国际私法对于教学效果的要求,并且各种方法要根据教学内容进行统筹安排与合理设计。
1、课堂讲授教学法。此种方法是法学教学中历史最长、最为普遍和常见的教学方法。其特点是教师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中心,学生顺着教师的思维去获取新知识、新观点、新思想,这种方法适用于纯叙述性的并且理解难度不高的内容,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等内容就比较适用于这种方法。但是,这种讲授法如果运用不当则会成为乏味的“注人式教学”,因此,在运用该法时教师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背景知识、思维方式和兴趣所在,从具体的感性材料出发,辅之以生动语言,有条理地、论证充分地讲授内容。
2、案例分析教学法。这种方法是国际私法教学的重要方法。案例分析法是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引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理。如前所述,国际私法中几乎所有的概念术语都是舶来品,但是每一个制度和术语的产生都伴随着相应的案件。例如在法律规避中,经典的案例是鲍弗莱蒙离婚案。在识别制度方面有奥格登诉奥格登案、普拉扬诉柯柏案和科恩案。反致制度的经典案例是福果案及特鲁弗特案。公共秩序方面有霍尔泽诉德国铁路局案等等。在课堂中,教师担任引导者和组织者的身份,根据案件内容巧妙设计不同的但相互关联的若干问题,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启发学生的思维。另外,教师在教学中应注重培养学生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以及综合运用各项规则的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但是,我们在课堂上适用的案例几乎都是一些很久以前的案例,虽然能够说明问题,但是离我国的法律实践太远,致使学生有距离感。而我国由于法官的国际私法素质和国内经济水平的制约,可以用于教学的案件少之又少,这也是国际私法不易掌握的一个原因。
 3、图表分析教学法。图表在国际私法教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简捷、明了地说明问题,能够把语言文字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简明地呈现出来。图表的容量大,整体认读效益高,可以用于说明某些繁杂的问题并易于进行比较说明。图表的作用在于提纲攀领地表列事物,以便使表述一目了然。
4、诊所式教学法。“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人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个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诊所式教学法的特点表现为:学生是课堂的主人;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代理真实案件;培养学生一种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以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老师评价为体系的教学效果评价体系。这种教学方法是笔者从事国际私法教学中感觉推广起来最难的一个。且不说诊所式教学方法发展中存在的法律诊所中学生的准律师身份问题和法律诊所经费间题,单就目前可以提供给学生进行国际私法案件实习的机构,可以用来借鉴的国内的成型案件,都是寥寥无几的,所以,诊所式教学法任重而道远。
 (三)教学改革初探
1、教材的改革
当前,我们使用的国际私法教材是高教或司法部统一教材,体系和内容安排上相差不大。这些教材存在的共同缺点是,不能做到全面和结合中国实际。翻阅我们目前的教材,我们会发现主流的教材都是由武汉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组织编写的,由于所学语言多数为英语且早年都有留学英美的经历使得现存的教材存在着“亲英美”的特征。为数不多的关于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论述也是从英译本中翻译过来的,早已不是原汁原味。而我国法律基本上是具有大陆法系的特点,且欧洲大陆是国际私法的发源地,他们的国际私法对我国具有非常大的借鉴价值。这一方面的空白至今没有在教材中完善起来,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另外一个不足是教材所讲授的理论与我国的现实联系不紧密。国际私法是一门极具实践性的学科,而且其内容相对复杂,因此,教材应结合经典的案例进行评析,这对于学生理解知识点、提高对问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目前的教材中也有一些案例的介绍,可是这些案例往往是17世纪乃至于更早时期的一些外国的案例,缺乏成型的中国案例,这就使得学生对国际私法有距离感,认为中国实践中根本用不上国际私法。但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所以,我们今后教材建设的目标就是努力将其完善并使之与中国实践相结合。
   2、教学安排的改革
目前,各个法学院校对于国际私法的教学安排都是将其设置在大学三年级,学时为72学时,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笔者认为这样的安排并不能产生最大的教学效果。因为国际私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综合学科,如果我们在教学安排上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会割裂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笔者主张分拆式教学安排,具体内容为,将国际私法的总论与分论分开,总论可以设置在大学二年级,在学生掌握基本的民商法理论之后,分论应当继续拆分,与具体的专业课结合,这也与我国国际私法采取专章专篇的立法现状相一致,同时也方便与不同的部门法内容相结合。
3、增加实践环节
在教学中,我们过去大多主张进行系统的理论教学,在教学方法上也主要采用单一讲授式。这种教学方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于迅速普及法律知识、填补人才空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现在,作为学习的主体的大学生,不能只从教材和书本中获取知识,不能只等待教师的灌输和讲解,他们要主动地去寻求知识,主动地去思考和发现问题,要有自主学习的意识,因此,在教学中,教师不能只关注理论知识的系统化传授,也应该注重培养学生从事司法实务的基本技能,增加实践环节,两者应该有机结合,任何一种偏废都可能造成教学的失败。
国际私法的学生也应该在接触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立足实践,培养职业技能,具体可以采用实地实习、模拟训练等,它能使学生身临其境,真正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掌握基本实践操作技术,了解司法制度体系,提高处理真实案件的能力。但是,国际私法在实践环节的课程设计上存在实际困难,一是涉外案件相对较少。在我国能够受理涉外案件的法院是有限的,另一方面,百分之八十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是通过仲裁解决的,而仲裁一般都是不公开的,而且学生的实习又不可能都在法院进行,因此,笔者建议让学生多去律师事务所实习,这样可以部分缓解这方面的矛盾。在实践教学中,我们可以更多地采用模拟法庭的方式。此外,也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及法院等部门的长期联系建立实习基地,如中国人民大学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合作是这方面可以借鉴的先例。
 
十三、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基本教学原则
《国际经济法》课程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要求法学专业必需开设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独立而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之下,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是现代法学人才乃至各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该学科的基本特点是,它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开放型的、综合性的知识体系。在性质上,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性规范,又包括私法性规范。在范围上,它广泛涉及贸易、投资、金融、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内容,按其体系来分,其所属的分支部门法律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等主要部门。这些部门法律,虽然均属于国际经济法的分支,但又各有其自身独立的体系,均可单设专业课程,有单科专编教材,分部门系统阐述。在内容上,它既包括已经比较成熟的知识体系,也包括国际经济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的成果。在形式上,它既包括成文法规范,又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判决。在大学本科的教学计划中,一般安排了6472个学时学习本课程。通过教学,一般要求学生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和各个部门法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地说,逐渐达到以下四个层次的教学目标:一是知其然,能够准确地阐述国际经济法所属分支法律部门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容;二是知其所以然,能够明确地叙述国际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产生的背景、过程及其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三是理论联系实际,能够恰当地举例说明或者运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四是发展创新,能够对国际经济法律领域中所产生的前沿理论与实际问题提出专业性的、有价值的观点甚至理论。教学要求、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三者共同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有秩序的教学活动,以保障教学质量,完成教学任务。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是各级各类学校工作的中心环节。为了实现上述《国际经济法》课程要达到的教学目标,本文试图从教学原则的角度,来探讨如何提高《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实现较好的教学效果。
1、科学性与政治性相统一的原则
科学性与政治性相统一的原则,是指教学应以学科的科学性为基础,以马列主义的理论为指导精神,体现红与专、政治与业务、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统一。《国际经济法》这门学科,有着深厚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基础,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只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指导深入掌握每一制度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高屋建瓴地抓住其立法基础和本质精神,才能比较透彻地教好和学好这门课程。该原则要求教师在讲授时,以马列主义的法的阶级性的理论来理解和分析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使学生能够比较深刻地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比较透彻地了解隐藏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关系背后的焦点问题。例如关于全球化问题,经济全球化是否必然会带来法律的全球化?法律的全球化、统一化、趋同化、一体化是否属于同一概念?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再比如,关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关系问题,为什么是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中心环节?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合作的基础是什么等等都必须运用法的阶级性理论、马列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才能说得清楚。
2、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教学既要重视传授书本知识,加强基础理论知识的灌输,又要尽可能地联系实际来讲清基本概念和制度,并通过教学实践活动掌握基本技能,做到学懂会用,学以致用。这是针对《国际经济法》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特点而提出的。对于法律专业的人才来说,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均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对于学校教学来说,容易产生脱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科学地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如举例法、演示法、案例分析法、实践法(包括模拟法庭)等等,将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引入课堂,加强学生适用法律条文处理实际案件能力的训练。比如,在讲授完国际贸易法后,由教师准备好与教学内容有密切联系的典型案例,然后,既可以由教师准备一系列问题要求学生回答,也可以由学生互相讨论,根据案情事实作出裁决,并与案件的原本裁决结果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教师还可以对案件的事实加以改造,使讨论进一步深入。
3、关键性与系统性相结合的原则
关键性与系统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教学内容的安排,应使学生既能重点地学习各分支部门法体系的重点问题,具体地了解各部门法律制度的内容,又可全面地概括国际经济法及其各部门法的宏观体系,通晓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知识。这一原则,是针对国际经济法是一门体系庞大、内容十分丰富的学科而提出来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通过宏观知识的讲授,开阔学生的视野;通过微观知识的讲授,打好学习的基础。例如在每一部门法讲授完之后,都用图表法展现这一部门法的内容体系,并概括性地介绍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和前沿问题。再如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教材上都介绍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合作与发展的原则等三至五项基本原则,实际上,其它国际条约文献如联合国《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确立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20项基本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规定了国际经济关系的15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学生宏观地把握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特点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课堂上多花几分种,就使学生获得了某一部分的完整知识。
4、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教学中,不仅要传授知识,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既长知识,又长智慧,更长才干,这是传授知识和开发智能的辩证统一规律在教学中的运用。它是针对社会对法律人才需要的综合标准而提出的。社会需要高分高能型的全面发展的人才,教学作为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最主要的措施和途径,应将这一需求体现在教学的过程之中。例如学习国际贸易法之后,虽然在教学中已经介绍了国际贸易合同的概念、性质、特点、形式、内容、主要条款、法律责任以及订立的程序、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但实际上,讲解完后,如果让学生签订一份国际贸易合同,他仍然会手足无措。因此,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演示标准的国际贸易合同、列举相关的典型案例、要求学生亲自动手制作合同,然后在课堂上讨论、评判等方法,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和动手能力。经过这样的训练,学生头脑中原有的知识会因反复应用而巩固,处理实际法律关系的能力也不断得到加强。
5、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自觉性相结合的原则
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自觉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教学中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引导学生掌握好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又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它们对学科的学习兴趣、独立思考的能力和科学的学习方法。这是由在教学实践中容易产生的教师和学生地位错位的问题而提出的。在教学中,比较容易产生教师埋头授课,忽视学生的参与和教师放任学生,忽视对学生的引导的问题。这两方面的极端,都将严重地影响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例如,在进出口管制法的教学中,通过引述战争期间,某些国家由于缺乏进出口管制法的限制,导致敌对国使用本国的武器和技术而遭受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例,来引发学生学习这一部门法的兴趣。又通过阐述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在进口管制法中的特殊性,使学生对于教材一般包括的该部门法的进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这四项内容有个正确的定位,明确进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根据主权国家的利益需要而制定的,是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体现;而反倾销法、反补贴法是专门针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倾销和补贴行为而制定的,从而保障国际贸易的公平性,为学生进一步学习该部门法扫除障碍和指明方向。
6、直观性和抽象性相结合的原则
直观性和抽象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中,既要促使学生通过各种感官去具体感知各种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关系,形成鲜明的表象,又要引导他们以感知材料为基础,进行抽象思维,形成正确的概念、判断和推理。这是由教学过程与人的认识过程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教育心理学的实验表明,理性知识的形成,必须具有感性认识的基础。理性知识不能离开感性认识而凭空产生。同时,教学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学生的直观或感性认识上,还必须启发和引导学生通过思维的抽象和概括活动,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使学生在科学的认知过程中掌握知识。科技的发展,为教学提供了丰富多彩的方法和手段。我们可以充分地运用电视、计算机等辅助手段,制作多媒体教案,拉近学生与国际社会的距离,使遥远的国际经济、政治、法律关系走进课堂,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感性材料。比如我们通过播放《中国与WTO》、《今日世界—美国、欧共体、日本、俄罗斯、东盟、非洲、东欧》、《国际贸易仲裁典型案例》等记录片,真实地展现了国际关系,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介绍具体制度时,又引用片子中的事例,使刻板的法律制度一下子就形神兼备起来了。
7、统一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
统一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是指在教学中,既要从国家和学校的统一教学要求出发,面向全体学生,保证统一的教学规格;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承认个别差异,照顾学生的个性特点,进行个别施教。这是针对教学过程是由教与学两个方面、两种关系组成的而提出来的。教师的教学从教的角度看,受到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的制约;从学的角度看,受到学生的年龄、素质和个性特征的制约。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和手段,来保证教学目的的实现。千篇一律和公式化的教学必然造成学生食而不化,以致误人子弟。这一点,正像医生治病一样,不同的病人,即使是同一种病,也决不能采用同一种药方。例如,对于本科生、自考生、成教生等,应分别制定教学大纲,以实现不同的教学目的;对于班级学习气氛浓厚或有所欠缺的班级、对于课堂气氛活跃或比较沉闷的班级、对于学习基础较好或较差的班级,可以分别采取提问、讨论、辩论、讲评论文、典型示范等教学方法来实现教学目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部分特别优秀的学生,应有意识地引导他们进行研究型的学习活动,以促进他们早日成长。
8、超越时空,追求法律的本质精神的原则
超越时空,追求法律的本质精神的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中,要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始终体现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公平与正义的精神,将它逐渐渗透到学生的观念中,转化为学生的内在素质。这是针对学校教育中文化教育与素质教育的辩证关系而提出来的。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学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当然地具有使学生具备法律职业人士所应具备的崇尚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的素质的义务。这一素质,可以使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不论在立法、司法、守法、用法、学法时,还是在遇到法律空白或法律冲突时,都能随心所欲而不逾越,科学而客观地把握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及其发展趋势,使思维、行为及其结果都符合法律的本质精神的要求。例如,关于反倾销法律制度,其立法的初衷是抵制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以维护公平贸易。但由于反倾销理论对于究竟什么是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倾销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因而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与其立法宗旨背道而驰的状况,沦为贸易保护的工具,破坏了国际间公平贸易的秩序。国际社会目前所采取的种种防止其负面影响的措施,如建立国际统一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以制约各国滥用反倾销法、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它的弊端,但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根除其保护进口国市场和利益的本质。国际经济法学界关于反倾销法的存废问题的大讨论,实质上就是对于反倾销法律制度如何体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精神的探讨。如果反倾销理论在维护公平贸易方面不能有所突破,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它将可能被废止,而为反托拉斯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取代。  教学原则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随着人们经验的积累、认识水平的提高、学科的发展、教学手段的更新,其内容还将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发展。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再辅之以正确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比如:讲授法、问答法、讨论法、比较法、批判法、设计法、练习法、考核法、演示法、举例法、案例分析法、实践法等等,加上现代化的教学工具,如VCD演示、多媒体教案、计算机网络等,对于保障《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起到一定的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对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
国际经济法学作为研究国际经济法基本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综合性、交叉性、边缘性特点的学科。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发展变化的速度较快,学科体系庞大,内容繁多,学生可能存在本能的畏惧心理。加之本学科的许多内容与民法、刑法相比,学生在日常的生活或者工作中不容易碰到,因而缺乏感性认识,这也增加了学习的难度。对于本课程教学的困难,教师应有充分的认识,并有针对地引导学生学习。为了提高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笔者拟将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实践总结如下,以求教于同仁。
1、通过学科间的联系,改革传统法学教学方法
中国法学教育一贯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即法条+法律解释+案例分析。这是由于传统法律观点认为:法律是独立存在的规则体系,如果人们能够对它进行正确理解和运用,便可以达到解决复杂社会问题。在此思想指导下,法律教育便采用首先是条文的法律,接着是对法条的注释,最后便是通过案例的分析,以使同学们能够运用。然而笔者在按照传统法学教学方法进行讲授时发现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同学们似乎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这促使笔者思考难道这就是法学教育的全部和唯一方法吗?经过探索,笔者发现法学虽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并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过于狭隘的法律观点一方面妨碍了其他学科的学者有效地研究法律,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法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法律只不过是对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现而已。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所以理解法律必须深入考察这一制度背后的原因和动力。与此同时在20世纪,学科融合已成为一种思潮,而法学和经济学的联姻可以说是最令人回味的重头戏之一。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跨越经济学和法学的学科,研究和理解国际经济法必须了解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些规律。国际经济学作为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规律的学科,便成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借鉴和参考的应有之意。比如在讲授国际贸易法时,从国际经济学的角度给同学们介绍自由国际贸易给当事人(包括国家)带来的益处,以及自由贸易的障碍,相应地对国际贸易法提出了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对明确稳定的制度减少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尽量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同学们对国际贸易法的认识进一步加深。笔者通过近几年的跨学科的教学实践,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2、创新教学模式,树立有导向性的教学理念
1)以学生为导向,采用讨论式教学法
在创新的教学模式之下,提倡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与教师在课堂上能够进行民主对话,教师不再是知识的提供者,而成为学习的引导者和启发者。在授课形式上采取教师的课堂讲授和学生的课堂报告相结合方式,定期开展讨论会、学术交流会等。如:在讲授国际经济法的原则时,笔者先将发达国家的态度和发展中国家的态度进行简要阐述,然后组织同学们进行小组讨论,将小组讨论结果进行课堂报告。这样,学生的主导作用贯穿于整个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的始终。教师始终围绕学生开展并为学生服务,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有利于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2)以问题为导向,采用问题教学法
问题教学法是指以问题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的教学方法。问题不仅是激发学生求知欲的前提,而且还是学生理解和吸收知识的前提。知识只有围绕问题而展现出来,才能很好地为学生所理解和接受。并且教学的最终结果也绝不应当是用所传授的知识去解决问题,而应当是在逐步解决已有问题的基础上去探索更多、更广泛的新问题。如笔者在讲授信用证时,先对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对卖方和买方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一个新问题,即如何将卖方风险降低?这一问题的回答便引出信用证的产生。信用证出现以后,银行如何防范风险?买方又如何防范风险?卖方的权利和买方的权利如何平衡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一系列问题的启发与讨论并尝试给出回答,使同学们对信用证的产生和其制度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3)以实践为导向,采用案例教学法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同时,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培养学生学会运用法学知识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法学教育中,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广泛,也为国际经济法学提供大量的鲜活的案例,为运用案例教学法提供了坚定的基础。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既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学教育的重要方法。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和推广,已成为深化各层次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为此,在教学安排过程中,笔者在讲授完一个篇章时都有一次专门的案例讨论课,对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通过案例教学,使得课程内容与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结合起来,不仅可以把握法律原理,而且对于深刻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3、注重教材的选择和教案的编写,兼顾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由于各个高校对教材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及教育者自身修养和不正确的名利观,导致教材编写者的态度不够端正。结果,大量粗制滥造的教材在相当短的时间内陆续出版,加之教材的发展变化和整个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不同步,导致国际经济法教材落后于国际经济法的实践。作为一名教师,必须从学生角度出发,为学生选取一部相对优秀的教材,自身则必须在掌握大量相关课程教材、辅助资料(包括法规)教材和案例教材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实践,编写一份相对优秀的教案。同时,设计一份细致入微的课程进度与授课内容的安排表。这份表应该涵盖每次课程的目录与子目录,以及各个主题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阅读材料等一系列内容。
在教学内容上,必须兼顾深度和广度。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法律,既包括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为此必须注重采用比较法找出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比较法的角度去开拓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增加教学内容上的广度。同时注重对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些前沿问题的教学,如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我国的海外投资法的新发展等教学内容。对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和前沿问题的介绍、分析与研究,既保持了课程的前瞻性,又提升了课程的趣味性。
(三)《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问题
1、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课程和教材的选择
国经法是本科法学课程14门主干课之一。但国经法专业方向下所可能开设的课程却不止此一门课。原则上讲,任何与国际经济法内容相关的法律课程都可被视为国经法课程之部分。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运输、货物和船舶保险、国际投资、国际收购和兼并、国际知识产权相关交易、国际金融法规、WTO法规、国际税法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都可以成为国经法专业课内容。这些内容又可以进一步细化。因此,有可能成为国经法双语课程的选择还是比较广泛的。如何选择双语课程教材则是需要考虑的具体问题。笔者认为既然教育部引入“外语教学”或“双语教学”的初衷之一是提高本科生使用外语处理专业法律问题的能力,国经法双语课程的选择应当以国际经济活动的具体法律需要为标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高,我国的国际经济交流是全方位的,因而从理论上讲所有国经法问题都有实用意义。但如果按照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模式和范围看,国经法所可能涵盖的课程内容中也是能够分出目前常用和不常用类别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支付安排和运输合同是国经活动中较常见的方式。在国外的兼并收购和海外投资目前则相对少些,但正在兴起和扩大。再者,我国目前与美国、欧盟和亚洲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交往明显高于我国同非洲和阿拉伯国家的经济交往,但这不能说研究非洲法律或阿拉伯法律不重要。实践需求和市场因素都应当成为我们选择和设置国经法课程的合理考虑。但这些理论上的合理性考虑往往会受到国内教材资源或各法学院人力资源方面的限制。有的科目缺乏合适教材或资料,有的科目则缺乏合适教员。因此,作为提供双语课程的各法学院只能在市场需求、资源限制和考核标准要求等客观因素中作出他们认为最合理的选择。如果有些课程是作为唯一能开出的双语课程开设的,其实用性和合适性都是次位选择。开设课程的有限性是教师资源短缺和合适教材不足的必然结果。
最近几年虽然不少出版社都引进了一些国外原版教材、特别是英文教材,也有出版社出版了国内学者写的英语教材,但能真正作为国经法课程教材的不多。国外教材如何能够本土化,即真正适合国内学生外语水平和知识结构需要是一个需要授课老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问题,而国内英语出版物是否真能和国际接轨,即与国外同类教材在内容、水平和文字上具有可比性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而这些因素又与教材质量直接相关。总之,国经法英文教材的选择仍然是用英语教授国经法课程的主要瓶颈之一。
2、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探讨
国经法双语教学的教学方法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以英文课程为例。绝大多数国外英文国经法教材来自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律思维必然带有普通法色彩,法律分析必然以案例教学为主。笔者认为使用英文原版教材的国经法课程的教授至少需要考虑满足以下三项要求:第一,授课老师必须对教授内容按照普通法解释的法理原则解释,否则就不能客观、真实的向学生展示原著色彩;第二,授课老师同时也必须将普通法的解释原则和中国法解释的法理原则加以比较,否则就不能将教材本地化,多数学生很难消化英文原著的思想、内容和原则;第三,授课老师必须首先自己懂得什么是案例教学和法律的逻辑推理,并能够正确使用案例教学,否则就不能正确、合理、有效地向学生教授案例和案例所预示的法律规则。以上三个特点对授课老师提出较高要求,目前国内多数法学院缺乏相应师资是有效完成双语教学的另一瓶颈。
双语教学的中文和外文比重也是教学方法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在双语教学中能够以中文和英文自然转化,并按照学生理解需要适度掌握中、英文使用对师资也提出了较高要求。笔者在使用双语比重方面尚未摸索出成功经验。如果中文使用多了,势必大部分成为对已经讲授的英文内容的翻译,讲授速度放慢。如果简单地避免用英文和中文重复说明同一问题的话,即就困难问题直接用中文教授的话,则使学生失去了练习用英文理解英文法律内容的机会,对学生语言能力提高不利。这一教授语言、效果和进度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笔者仍然思考的问题之一。
虽然笔者没有成功的经验,但对此类教学方法问题有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就语言比重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尽量多地使用英文教授和讲解,在讲解中要注重尽量使用原汁原味的英文,而少用中文思维构造出来的英文表述;第二,在解释与中国法律思维差别比较大的法律概念、原则,而发现多数学生出现茫然表情时,要适当地用中文讲解英文内容,确保学生理解讲授内容;第三,授课时间长时,学生会疲劳、反应速度变慢,这时中文使用多些能帮助他们的理解;第四,对特定的英文法律概念必须向学生提供清楚的解释或定义,以避免出现由于对英文文字或法律内容理解的误差导致的概念性错误;第五,对某些字典上翻译不准确、不恰当的英文词有必要向学生清楚地解释中文涵义,否则他们使用字典也无法真正了解相关词的法律涵义。
3、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对教员的要求
国经法双语教学对教员素质有较高要求。教员需要不仅懂语言,也懂法律;不仅懂中国的相关规则,也要懂国外相关规则;并能够驾驭不同语言和规则体系。虽然“懂”的概念内涵很大,有相当大的幅度,但能够到达以上目标最低标准的教员在我国现有法学院中也是不多的。因此,合格双语教员培训也是提高我国国经法双语教学水平需要解决的迫切任务之一。
国经双语教学人才的培养是各法学院所必须设立的战略目标之一。出国留学是培养双语人才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出国不是提高语言和国经法水平的唯一途径。想从事双语教学的教员必须首先找到提高自己专业水平的有效途径。当然提高国经法双语教学师资的途径很多,且多数应当由相关法学院自己完成。笔者认为不妨由教育部、相关学会或有能力的大学自己组织和举办短期或长期的双语教学人才培训。培训计划应当包括教学方式、方法交流;教材和教学内容选取;教学进度控制;相关课程专业标准的确认;考题设计等影响教学过程和效果的实际问题。培训的目的应当是使从事国经法双语教学人员对于所教授课程本身的各种标准有比较明确的理解,对于双语教学的目标和效果有较合理期待值。
4、教和学的双向误区
教和学的第一大误区是将外语作为一种奢侈品、装饰品或摆设,而不是交流和工作的工具。以法律双语课程为例。有的老师在上双语课程时没有用英语作为教授和交流工具的意识,在课程中使用英语的象征性意义高于课程内容的交流和信息的传递。有的课使用英文资料、用中文教授,这样双语课成了法律翻译课。有老师只能照课本宣读,没有用英语自由、有效解释的能力,常常不得不用中文解释复杂法律概念。这样学生也会采取同样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处理课程内容。很多学生能够用英语背诵几分钟的发言稿,却不敢或不能用英文作即兴发言。究其原因就是老师和学生在学习英文时从来没有想到过真的使用,而是将英语视为一门“考试课程”。同样思维反映在法律双语教学上也是仅将“考过”课程内容作为学习目标,而没有将“使用”英语从事法律专业作为课程的目标。笔者在网上见到过部分国际法双语课程教学大纲,其中90%是用中文撰写的。如果我们将英语或任何语言作为一种交流工具、生存必要手段的话,我们就更会注意英语表述内容的合理性和与他人交流的效果,而不仅以是否能按照课堂标准“说”英语而满足。
英语法律教学和法律英语课的差别是一个我们必须面对且很难解决的领域,也是一个经常导致误区产生的领域。笔者认为用英语教授法律的课程必须能够帮助学生提高英语水平,但如果为了提高学生的英文水平而将英文法律课程搞成了法律英语课程则失去了开设英文法律课程的意义。例如,有学者在介绍法律双语课程经验时说:“每次上课时,先听一段大约五分钟的听力材料,材料主要选自美国之音法律类新闻(从“特别英语”循序渐进地过渡到“标准英语”)。然后开始以中英文相结合讲课。对于关键性的难点,特别是学生无法理解的内容,首先用中文讲解。”笔者认为在英语法律课程讲授过程中使用以上教学方法不妥。这些方法是提高学生语言能力的训练方法,而不是提高学生使用英语从事法律工作能力的训练方法。语言训练是英语教授法律的前提,但如果将英语教授法律课程降为语言训练则失去了开始双语专业课程的意义。我国目前很多双语法律课程是由外语专业人才教授,他们不可避免地将他们熟悉的外语训练方法引入法律专业的双语课程。照搬英语(外语)专业的训练方法无法完成使学生具有用英语(外语)作为工作语言从事法律工作之目的。所以,在从事英语法律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将英语法律教学和法律英语教学混同的误区。国经法教和学的另一误区是忽视了外语所表述的法律内涵,而偏重浅层次的中外文对译。法律应当是一种逻辑体系,法律的条文起草、解释和法律的适用应当一致、透明和具有可预见性,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公正、公平和理性。国经法的法律规则适用特别强调法律的逻辑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否则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就很难从法律实施中得到公正。根据笔者自己的双语教学经验和对国内部分翻译著作的阅读体会,感到至少从事国际法(包括国经法)双语教学和翻译的部分学者对用英语表述的法律内容和精髓理解有偏差多和翻译层次较低的弊病。如果英文原文就是如此,这样的英文作品就不应当向国人推荐(笔者仅有能力就英文中译本水平作出评论)。如果是译者自己的水准所致,则反映了笔者所指的“误区”,即对英文法律内容以浅层次的字典标准理解和传授,而忽视了法律精髓的理解和传授。这一误区在国经法双语教学的体现就是教师和学生仅停留在浅层次对译水平传授和吸收,而忽视了外语资料的深层次内涵。以这样的标准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具有高层次人才水平,也不能有效的使用外语作为工作语言,不具有就实质性法律问题进行高层次的交流能力,当然就没有和外国同行平等交流的地位和资格。当这种不平等是由于我们自身知识缺陷所造成的话,我们必须认真反思我们双语教学的方式、标准和水平。
5、中国特色对双语教学的影响
笔者认为国经法双语教学的中国特色及其对教学模式的影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国经法双语教学是政府行政指导教学的产物,自上而下产生。由于所有法学院必须有5~10%的双语课程,虽然国经法课程本身不是必须用双语教授的课程,但其国际性质自然成为满足双语课程开设需要的首选之一。这种指标性评审体系对国经法双语教学的必然后果是:“有条件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在具体模式上则出现了英文资料加中文提纲和口授的模式;英文资料加50%中英文授课模式;英文资料加主要阅读英文资料模式;和英文资料加主要用英文讲解模式等主要模式。强制推行的双语教学的质量无法保证,且如果相关法学院找不到有效途径培养或引进合格师资的话,这些法学院的双语课程永远只能停留在50%外语上课的水平,是无法满足当时教育部强制推行双语教学初衷的。
第二,缺乏合适教材是开展国经法双语课程的主要困难之一。国内出版的英语教材质量,即外语水平和内容都缺乏质量保证体系。笔者翻阅过国内出版的部分英语法律资料,其中出现的语法错误和中式英语表述过多,法律描述的内容和角度又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虽然学者对法律内容可以持不同观点,但资料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作者本身的专业知识功底,以及语言表述的规范性都是教材所必需的最低标准。由于高水准专业外语人才不足和资料所限,合适的国经法英文教材的匮乏是短期很难解决的问题。直接引入的外国教材也不能直接满足国内学生需要。例如,笔者自己专著: 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的第三版已经由法制出版社和LexisNexis联合在中国出版。但该书是针对澳大利亚市场而作,且没有考虑到中国学生缺乏普通法训练,特别是缺乏普通法逻辑推理知识和方法训练的特点,故有不少学生还是有理解方面的困难。笔者在自己的双语课程中使用自己的书,但已经根据国内学生的知识结构特点在讲授中对影响学生理解的问题作出了特别说明和解释。编写合适的双语教学教材是教育部推行双语教学成功如否的重要因素。此工作应当由教育部主持或由具有编写合格外语教材能力的科研机构单独或联合承担。
第三,缺乏高质量师资是国经法教学的又一弱点,而在缺乏合格师资条件下推行双语教学则成为国经法双语教学的特色之一。通过有效方式、多途径、多层次地提高国经法师资水平是国经法双语教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
第四,法律专业学生的英语(外语)水平低是实施双语教学所必须面对的难题,也成为推行双语教学的中国特色之一。根据笔者对自己所教过的学生情况调查,自2004年开始,在笔者每学年教过的三个双语课程班内,能够熟练地用英语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的学生,即基本达到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学生人数仅占学生的5~10%左右,还有约10~15%的学生能够有效地理解英文资料内容,但不能够用英文流利地表述自己的思想,其余学生的英文理解力则不能达到工作语言水平,但也有少数(3% )学生英文不错却缺乏有效的法律思维能力。此类少数学生或者因为过早地形成了惯性思维,而拒绝接受学习国经法和外国法所必须的思维调整,或者属于无法接受法律思维类而不适合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学生。这些是笔者根据自己的教学和批阅考卷经验而得出的结论,也许不全面,但至少反映了我国部分较成熟法学院双语教学所面临的学生英语水平不能达到教学所需基本水平问题。部分基础较差的法学院学生情况可能更糟。此特色要求教师必须按照学生实际水平和接受能力决定教授内容、进度和使用汉语的比例。
第五,在校内和生活中缺乏有效的外语使用环境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另一特色。我国大学的公共外语教学从未走出“课堂知识”模式。在缺乏环境条件下努力提高双语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从而通过双语教学推动环境的改善是国经法双语教学的另一特色。
以上特色对于目前国经法双语教学模式有直接影响。由于这些特色的存在,国经法双语教学模式必须适合这些特色。同时由于这些特色的存在,国经法双语教学也必须能够针对这些特色设置,从而达到有效地改变或减少特色影响的效果。例如,教材和师资培训问题应当通过教育部和相关大学的专项投入方式解决,集中国内优秀资源尽快地为国经法相关课程发展出成熟的、高水平的外语教材,并通过多种多样的培训方式尽可能地提高国经法双语教师自身素质,建立短训班是应当考虑的培训方式之一。法律学生的外语水平应当通过营造大的外语学习环境和提高师资的外语水平达到。例如,各类课程中直接使用英文资料比重增加,举办大量的英文讲座,多举办国际会议,为学生创造使用和练习英语的机会,充分利用校内留学生资源为学生创造和外国留学生交流的机会,在可能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提供合适的外语互动环境,尽可能多地组织学生参加外语的法律知识竞赛、使他们有使用外语作为工作语言竞争的机会等,都是有利于改善大语言环境的有效措施。
研究中国特色对双语教学影响的积极目的在于认识到在我国开展双语教学的特定前提、背景和需要,以及限定条件,从而认识到这些前提和限定条件对现有模式不可避免的影响,进而发现改善环境条件和建立最有效模式的方法和途径。
 
十四、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课程。1997 年教育部将其核定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学生必修的 14 门核心课程之一,2003 年该课程内容纳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时也是法律硕士和大部分综合性重点高校法学硕士综合考试的重要内容。
然而,由于中国法制史学科历史跨度长、涵盖内容广、生僻文字多、概念记忆难,无论是教与学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普遍存在的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也使很多学生对于中国法制史课程学习怀有畏难情绪。
1、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正确认识,重视程度不够
课程设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教育理念与目标。中国法制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 14 门核心课程之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国家级的资格考试和入学考试中,中国法制史或是没有列入考试范围,或是分值明显偏低,这种状况无形中给学生造成中国法制史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误导;二是在强调培养学生实际能力、应用能力的同时,忽视了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片面地认为能力的培养不是基础理论学科的任务,而是由解决实际案件和纠纷的部门法来完成的。因此学生更多地专注于民法、合同法、刑法、商法这些与实际生活和社会实践更多联系的学科,把大量的时间都花费在这些科目上,认为中国法制史“没什么用”,甚至在个别学生中存在着中国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
2)教学手段单一,方法不够灵活
中国法制史作为基础理论学科,长期以来的教学实践都是以传统的讲授方法为主,强调知识传授的完整和系统。制定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法、进行课堂教学都是以教师为中心,“老师讲学生听”成了基本的教学模式。学生养成了对老师的依赖,习惯于被动地接受,认为法制史只是历史资料的堆积,无需进行深入的思索和讨论,缺乏问题意识,考试之前临时抱佛脚的情况比较严重。师生间的互动、讨论也较其他学科少得多,在法学教育中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和其他实践教学活动更是难以采用。
3)背景知识要求多,教与学难度大
中国法制史内容上下五千年,内容涉及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相关部门法知识。学习该门课程还需具备一定的历史、古汉语等工具性和方法论知识,而中国法制史课程一般都安排在一、二年级,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学生学习、理解和掌握该门课程存在一定难度。而对于教师,讲好中国法制史更非易事。教师需要具备娴熟的古汉语知识、丰厚的历史学积累、广博的中国古代哲学与文学修养和扎实的部门法基础及外国法与外国法制史知识,才能在教学过程中旁征博引,以点带面,举一反三,纵横钩沉,融会贯通,引导学生从多角度、多侧面提出和思考问题。灵活地调动各种背景知识教授中国法制史,需要长期的、艰苦的学习、沉淀与积累,非一朝一夕所能蹴就。
2、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对策措施
1)更新教学理念,克服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教育观法律人才并非只是熟悉法律适用技能的法律工匠。大学教育功利化、实用化、技术化、短时效化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单一性、工具化、职业化与大学教育的灵魂格格不入。这种情况表现在法学教育中就是训练学生理论思维、夯实学生理论基础的中国法制史等课程,常常不为重视。即便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的美国也认识到了其弊端,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赫钦斯在批评美国法学院过度注重法律职业技能而轻视方法知识时曾指出“:法理学应该成为法学课程的核心,但是一般几乎没有什么人去学习它,它就像法学史一样,被认为是一门边缘科目或装饰性科目。”博登海默说得好:“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并极易沦为社会公敌。”克服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和虚无主义是教学改革的关键和前提,将其理解得过于狭隘和直接,把中国法制史与浅近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目的挂钩,将会使其陷入困境而无法超越。
2)整合学科体系,优化教学内容
“在法律史上我们有个习以为常的传统,就是将思想史和制度史截然分开,形成两张皮,即使是联系很密切的问题也各说各的,不越雷池一步;二者共同的纵向联系、横向联系同样被人为地割裂,互不相通,近年来,不少学者已感到这种分工过细、过于机械的做法并非上策。”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无论从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学术观点、资料文献等都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容极为丰富,我们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探寻和总结其规律,认识其价值,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合理构建课程内容和学科体系,在精选知识、交叉融合上下功夫,搞好整体优化,形成内容丰富、材料全面、体系合理、理念科学,适合教与学的精品教材。
3)培养兴趣、激发热情
兴趣与热情是最好的老师,是一个人做好事情的动力。学生对课程感兴趣,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越高,学习效果越好。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多,课本厚重、文字生疏,无法学以致用,立竿见影,重点难以掌握。针对这种状况,在讲课时,应注重挖掘同学们的潜在资源,以他们熟悉的背景知识入手来达到培养兴趣的目的。例如,在讲授古代婚姻制度时,以同学们熟悉的诗经《氓》为例,分析其中婚姻缔结的原则、“六礼”的程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意义;以白居易的诗“樱桃樊素口,杨柳小蛮腰”为例,介绍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状况以及影响;以《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的坎坷爱情、陆游与唐婉的婚姻悲剧,解析“七出与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原则和古代妇女的地位;引申介绍日本皇室女儿出嫁的礼仪,让同学深入体会亚洲其他国家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借鉴。总体线索的勾勒,微观细节的阐述,背景知识的引用,讲解视角的转换,典型事例的穿插,使枯燥的法制史教学有了深厚的历史感和强烈的现实感。熟悉的知识可以在法制史的语境下有另外的解读,同学们不再认为中国法制史课程面目可憎,而是觉得非常有趣了。尤其是心忧天下、同情弱小的诗人白居易纳妾众多的事实颠覆了同学固有的知识,激发起他们强烈的求知欲望和对中国法制史的浓厚兴趣,让他们清晰地领悟到历史的局限性,也使他们对古代婚姻制度的认识更加深刻。
4)丰富教学手段,传统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结合
A、案例教学
刻板的灌输式理论教学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而通过案例教学,不仅可以使理论的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而且有利于学生掌握枯燥的理论知识。但对于中国法制史,采取案例教学方法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针对具体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制度,如何找到恰如其分的案例来阐释和支撑。与其有关的史料浩如烟海,甲骨金石、秦简汉帛、经史子集、奏折案例、小说笔记,无所不有,将丰富的素材转化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案例资源,必须经过精心的选择和提炼,按照一定标准重组为法学教育资料,既要从浩如烟海的史料中挖掘,又要从中国丰富的古代文学中寻找,更要从我们日常耳熟能详、熟视无睹的语言中来发现和总结,甚至从热门的影视剧里挖掘课堂教学资源,分析其背后的社会背景、思想基础和内在根源。
B、多媒体与网络教学
相对于方法单一、模式僵化的传统教学方法,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照片、动画、声音、图表、视频案例等结合起来,形成强烈的视觉刺激,更加生动、形象、直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有关内容,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便于理解、记忆,大大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效率。网络课程可以延伸、补充和加强课堂教学。从平面到立体、从一元到多维,可以使枯燥的中国法制史教学生动活泼,事半功倍。
编制网络课程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具体板块可以设计为:历史背景、基本要求、章节概要、重点提示、视频课堂、法典古籍、综合案例、历史人物、课后练习、综合测试、扩展阅读、以史为鉴等栏目。
C、课内与课外并重
有限的课堂教学并不能使学生全面掌握和体会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和精神,课本外、课堂外有丰富的资源帮助同学们学习理解中国法制史。要求学生进行适量的课外学习和阅读,并以恰当的形式与课堂教学活动紧密联接,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手段。笔者在教学中开展了书评、影评、剧评活动,效果良好。推荐相关的书籍、影视,指导学生阅读和观看,题材不拘一格,形式多样,可以是经史子集、历史小说、电影剧本、奏折案例甚至是武侠小说,也有热门的影视剧,既着眼于法律相关性,更注重趣味性和可读性。从中提炼、攫取并剖析其法律实质和内涵,大多数同学不仅消化了课本的内容,更融入了自己的思考,使有限的课堂教学得到自然延伸,学生的阅读量和知识面扩大了,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也大大提高。
5)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应对考试并重
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和实施,赋予了法学教育一个明确的任务和目标。参加并期待着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的目标和动力。
注重理论素养和学术训练的德国也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发展开始加强对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2003 年德国颁布了《法学教育改革法》,其中第 7 条明确规定了法学教育改革的目的:“教与学……应该使大学生对职业活动领域有所准备,并按照每一学期的课程设置传授给他们这一领域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方法。”
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背景下,要将中国法制史的讲授内容、练习形式和期末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紧密结合,相互呼应。这种教学安排并非是应试教育的产物,而是在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同时,更多的关注司法考试的内容和形式的变化。针对司法考试的命题思路与要求,在完成课堂教学的同时,有针对性的补充、完善。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培养和知识的传授与职业准入对该课程的要求应当建立一个合理的关系,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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