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学蓬勃发展、务实创新
发布日期:2011-10-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学家》2007年第1期
【关键词】环境资源法学;蓬勃发展;务实创新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学术研究概况
2006年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可谓屿彩纷硕果累累。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立足于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协调发展、统筹规划、注重和谐的思想贯穿到整个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中;第二,与相关学科的互动与对话进一步推动了环境资源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全面发展,越来越多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相关学科的学者开始关注并参与了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促进了环境法学体系的完善、理论深度的拓展、研究水平的提升;第三,理论探讨、实务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发展,学术活动空前活跃;第四,与环保实际工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承担了许多重要科研课题与项目的研究,成果丰富,效益显著;第五,学术研究队伍迅速壮大,更多的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学术研究成果受到学界的高度评价。
本年度的主要学术活动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究会2006年年会与学术研讨会于8月10日至12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这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主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司和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承办。本次会议以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题、矿产资源与能源法律问题、区域经济与区域环境法律问题以及其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等为主题,收到了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重庆大学、福州大学和东北林业大学等90多个单位的450多位作者的论文380多篇。全国人大环资委叶如棠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孙在雍副会长等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对环境保护用地制度、生态破坏的社会化填补、环境权益的多渠道救济、环境再生金制度、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的重新界定、矿难事故的刑法遏制、非法煤矿的原因和对策、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矿产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行使、矿产权的合理流转和矿产资源的利益分配等问题展开全面而热烈的讨论,广泛深入地交换了观点。
由全国人大环资委与瑞士联邦经济总局共同主办的“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立法问题研讨会”于2006年12月12日在人大会议中心召开。来自人大环资委、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内与外资企业的专家与学者与瑞士驻华使馆大使、瑞士环境法方面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认真比较了欧盟、瑞士与中国在电子废物的收集、循环利用等立法领域的经验,在广泛交流与研讨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宝贵的立法建议与意见,对我国今后循环经济立法的出台与电子废物循环利用专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大有裨益。
本年度各院校环境法学术活动丰富,水平不断提高,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都举办了有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主讲的环境法讲座或论坛,北京市环境法学研究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北京环境法论坛于年底启动,首次论坛由国家环保总局祝光耀副局长做题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与十一五规划》学术报告,并与参会者进行了学术对话。来自大专院校的师生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环境法的人士一百余人参加了论坛。此外,环境资源法学对外交流活动也比往年增多。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武汉大学环境法基地分别组织出访欧美一些国家,北京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出访澳门并举办了首届京澳两地环境资源法学论坛。
本年度院校环境资源法成功申请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也十分显著。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与日臻完善令国内法学界瞩目,也日益受到国外同行的关注。
本年度的主要学术著作有:梁从诫主编的《2005年:中国的环境危局与突围》,潘岳主编的《绿色中国文集》,李爱年著的《环境法的伦理审视》,吴舜泽的《国家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刘建辉的《环境法价值论》,李挚萍著的《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马光等编著的《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导论》,王灿发主编的《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案例教程》,郭建安、张桂荣著的《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左坚卫、史丹如著的《危害公共卫生和环境资源犯罪司法适用》,冯之浚等主编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等。
本年度的译著颇丰,主要有: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编译的《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Environmentaljusticeforwhomthebelltolls—collection.Ofclassicenvi-ronmental.casesfromU.SFederalCourts),Norgard,JorgenStig(丹麦)著;周珂等翻译的《国际商法与环境(第5版)》International.BusinessLawandItsEnvironmentRichardSchafferBeverleyEarleFilibertoA-gusti(美)著;高沛峻、李健译《从我做起,走向低能耗社会》(managingthehomeManagingenergy)ChrisLong(美)著;廖红译的《美国环境管理的历史与发展》(Historyanddevelopmentofenvironmen-talmanagementinAmerica),GayleWoodside和DiannaKocurek(美)著,毛海峰等译的《环境、安全与健康工程》,IlkkaHanski著,陈小勇等译《萎缩的世界——生境丧失的生态学后果》(Theshrinkingworldecologgicalconsequencesofhabitatloss)等。
二、研究热点与创新思想
(一)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
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不仅催生了环境法与环境法学,也对传统部门法,特别是民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环境法如何通过“物化”更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民法怎样实现“绿化”引发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的一场严肃的对话,并成为近年来环境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路径。有学者认为,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二法对话有利于各自拓宽视野、转换思路、重构价值理念、更新调整方法。他们认为,界定环境法与民法,应淡化“领域定型”而采“问题定型”方法;解决环境法问题,两法需要合作,并以“公序良俗”为联结点。[1]也有学者提出,促进民法典的“绿化”可以环境权为桥梁协调环境法和民法的关系,并有选择地赋予自然体民事主体地位。[2]
(二)能源与矿产资源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能源与矿产资源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由此而引发的问题成为环境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学者们的共识是:尽快出台能源基本法是推动我国能源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能源安全应当成为我国能源基本法必须考虑的核心价值,[3][4]此外还要坚持能源国有、可持续利用、节能高效、能源代际公平、清洁利用能源或开发利用能源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等原则。[5]能源法的基本内容还应将建立公众参与能源开发利用的机制、确立能源企业社会责任等内容纳入其中。[6]此外,还应当明确规定能源环境安全的目标、监管体系、基本要求、主要措施,[7]应当建立能源安全评价体系,并制定石油储备法律法规。[8][9][10]在监管方面应当设立综合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11]除基本法外,学者们还对涉及能源的单向法的制定与修订出了很多好的建议。如,在油气资源开发的法律规中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开征区域环境污染合治理税费等。[12]我国《电力法》应强化电力监管的独立性,对电监会作为电力监管的主要机构作出明确规定,[13]还应当出台有关管理电价、促进水电开发、实行农村电气化等的配套法规与规章。[14]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应将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的发展规划纳入其中,[15]并在该法的指导下,鼓励依靠市场形成开发生物质能的产业模式。[16]
关于矿业权的属性问题一直备受学界的关注。对于采矿权,随着其内容的逐步明晰,物权说已基本成为学界的主流学说,但对其物权种属性则众说不一。有学者认为,采矿权在一级市场中是用益物权下的行政特许物权,而在二级市场中是用益物权。[17]有学者认为,采矿权是他物权,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统一。探矿权不是物权,也不是知识产权,而是具有债权和行政权混合性质的权利。[18]有学者认为,采矿权是最完整的用益物权,而探矿权是逐渐完善的用益物权。[19]此外,学者们普遍反映,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矿业权的流转设限过多,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利于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吸引外资。建议:赋予探矿权人在发现矿产资源后直接取得采矿权的法律地位并获得地矿部门颁发的“采矿证”,并获准以该“采矿证”进行流转;取消或修改矿业权流转不得牟利的规定,同时制定严格的审查、监督与管理制度;简化矿业权取得手续;提高矿产行政主管机关的办事效率等。为了实现矿业权的顺利流转,有学者还主张实行矿业权一体化,引入矿业权信托机制、加强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等。[20]
(三)区域经济与区域环境保护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特征显著。一方面,不同的本土环境资源决定着区域经济的特点;另一方面,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又决定了区域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我国应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针对区域环境和经济特点制定地方性法律规范,以环境容量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21]有学者认为,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区域环境法律制度的差异,这种差异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因此,国家有必要在统一的环境制度中树立引导高科技发展,限制高能耗产业发展的立法目标;并建立和加强绿色GDP考核体系,以便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异。[22]另有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环境污染问题还没得到根本治理,应当是当前环境治理中的主要问题,因此在立法上应把“控制公害,保护健康、维护生活环境和区域经济发展环境”的理念放在首要位置。对区域的立法要体现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严密性的特点。[23]
还有不少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区域环境保护进行了探讨,如西部开发法制建设、河流流域管理制度等,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限于篇幅,不一一赘述。
(四)房地产开发中的环境问题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热”的不断升温,由此引发的环境纠纷也频频发生,与此相关的立法活动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学者们认为,我国在这方面的专门立法严重不足,现有的法律法规协调性差,一些污染源,如噪声污染的排放标准缺失,这一切给执法实践带来很大难度。所以,应加快相关法律与配套法规、实施细则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同时应重视相关法律责任的设置。[24]另有学者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应然性规定过多,缺乏可操作性,约束力弱。另外,目前现有的法规大都包含了对加害方的处罚与罚款规定,但对受害方相应的补偿制度却无有表述。短期内应当先行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强化公众的知情权。[25]在完善房地产法律评估体系过程中,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不仅注重人居健康,还要扩展到可能产生邻里关系的问题的评估。[26]
(五)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仍然是今年的热点话题。学者们一致呼吁扩大“损害”范围、拓宽原告适格范围。在共同原告中甚至可以包括自然物,尤其是濒危物种,在特定的情况下(面临灭绝危险的时候),应允许其享有象征性的诉权(其实体权利则由物种保护法来规定)。[27]在立法模式上应采综合立法与分散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即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基本原则与制度,在《环境保护法》中作出特殊的规定,又在环保法的其他专门法律法规中进行具体细化。在制度安排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建立案外人参与制度、诉前禁令制度。取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⑦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与环保法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要件规定不一致,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建议废除《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要件规定。
(六)动物保护
学者们认为人类与其它生命物种种群生存于同一生命共同体中,人类应当承认并尊重其他物种种群存在与发展的这种自然权利,并维护他们的福利,与他们和谐相处。为体现人类的义务,应当在宪法中增加“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的原则规定。40还有学者认为应在动物福利法中确立“动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动物的自然权利和福利权利,而不是“动物的人权”。[29]动物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享有有限的权利,是一种类主体。囿于现有的立法资源,我国的动物福利法只能将一部分动物作为个体的权利主体,而将其他的动物作为一类享有法律上相应的权利。[30]还有学者认为,人类不可能从根本上放弃人类利益高于动物利益的原则,平等地对待所有动物。正确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关键在于平衡好人类针对动物的多种利益关系,当代人与未来人针对动物的利益关系,把动物当作一种自然生物对待与作为人类伦理和法律主体对待的关系,最大限度实现人类自身的利益。[31]
【作者简介】
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曹霞,山西财经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1]周珂、侯佳儒:《环境法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戚道孟、高俊芹:《环境问题与民法典绿色化的法律设想》,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3]柯坚:《我国能源法安全价值刍议》,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4]林安薇:《能源安全观与(能源法)的理性建构》,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5]莫神星:《探讨我国能源法的基本原则》,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6]马俊驹、龚向前:《论能源法的变革》,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7]李斌:《论我国能源环境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8]同上,柯坚文。
[9]胡颖铭:《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国内法律问题初探》,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10]房伟:《我国石油储备立法初探》,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11]参见以上胡颖铭文。
[12]段秀燕:《油气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立法完善》,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13]姜苗芬:《论我国电力法律基本制度——兼论我国电力法修改与完善》,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14]成红、张辉:《论我国电力法律体系的完善》,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15]王春阳:《试论我国生物柴油发展的法律完善和对策》,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16]贾静、于华、苏雁、冷朝阳、张树兴:《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17]聂莉斌:《矿业权两级市场中的采矿权权属探析》,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18]黄锡生、林北水:《论矿权的概念、性质和体系》,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19]张明涛、陆志明、赵静:《我国矿业权法律属性分析》,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0]杨留强、许朋伟:《浅论矿业权的流转》,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1]杨倩:《浅论区域环境问题的法律解决机制——从区域经济的角度》,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2]黄德林、朱清:《论区域环境法律制度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3]刘波、黄胜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环境资源保护问题的法律探析》,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4]周珂、韩增辉:《我国房地产环境法律问题初探——中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与思考》,载《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
[25]徐雅:《从回龙观小区居民“铁塔维权”看房地产周边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载《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
[26]李焱:《房地产开发中环境法律评估体系的完善》,载《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
[27]严厚福:《环境公益诉讼诉讼格之确立——扩大“损害”的范围还是确立自然物的诉讼资格?》,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8]李艳芳、李斌:《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
[29]蔡守秋:《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1期。
[30]高利红:《动物福利立法的价值定位》,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1期。
[31]白平则:《自然生物的权利——人对自然的伦理责任》,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