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环境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与出路
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司考环境下的地位、作用和主要任务
(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司考环境下的地位、作用
21世纪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越来越快,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将占主导地位。在我国,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必然伴随法治化国家的成熟。这就意味着,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同时,国家也将实现由传统的“人治”观念向现代的“法治”民主观念的转变。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法治化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标志之一。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要有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文明社会作为法治生长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法治又是建设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它们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高度完备的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同样,一要实现法治的价值内涵,必须实现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和民主的制度化。因此,完备的法治,只能建立在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这三者是具有内在联系的整体,也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总之,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目标。如果没有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和高度的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治,也就不可能有现代化国家。三者必须相互适应、相互促进,防调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完备,随着国家工业化的逐步实现并逐步向管理型社会发展,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治的轨道,各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将越来越多地归结为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各类纠纷最后也将越来越多地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方式来解决。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仅需要大批理、工、农、医等自然科学高级专门人才,而且需要一大批高层次的优秀法律专门人才。面向21世纪,法学教育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实际部门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才作为社会通用人才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教育作为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其本质是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它贯穿于人类的整个历史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但是,进入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科学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使用,教育不仅成为社会活动的一个基本领域,也是社会存在的条件之一。“除培养人外,教育还具有文化功能、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公民和道德功能。教育与整个社会及其各个领域相关联,教育保证社会的延续,保证人类在其全部历史中所积累的知识、技能和规范以及经验的传授。教育造就使社会包括经济领域前进、进步、创新和变革的能力。”面向21世纪,教育、科技和文化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三大支柱。在知识社会中,可以说经济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就是财富。这也就是说,面对我国日益加剧的人口压力,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变革和发展,一面对知识经济和知识社会的到来,高等法学教育将在培养和训练具有创新观念和能力的高级法律人才,从事法学研究,发展法学理论,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知识、人才服务等方面肩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可以说,没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法治建设将是一句空话。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不仅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发展动力。教育的本质和功能决定了高等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可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高等法学教育的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司考环境下肩负的主要任务
教育不仅创造着自身的未来,而且孕育着未来世界的创造者,教育有重大而特殊的使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法律文化建设等方方面面,法学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时代任务主要是:
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实际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适应法律实际部门内部的岗位结构和人才结构的合理调整,培养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如法律助理、司法秘书、书记官、司法行政人员等。
二是适应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特别是加入WTO的需要,培养熟练掌握WTO规则、框架和争端解决机制内容的法律人才。如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司法部法规教育司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合作举办的“WTO框架下企业损害调查与价格论证高级研修班”就是属于这类培训。
三是适应工业、农业、财税、金融、贸易、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行各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和整顿,全面纳入法治化发展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学教育要满足各级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对各级各类执法人员、管理人员提出的必须具备法律素质的职业要求,开展各类法律专业证书教育和专项法律培训。
四是要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研究、决策咨询、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以及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交流等活动,使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人才库和思想库,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全方位服务。
五是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提出的转变执政方式、加强执政党的法律意识和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这已成为新时期政治素质的重要内涵之一)的基本要求,全面开展高层次的党政干部法学教育培训(在山东、辽宁等地,为了加强党政干部的法学教育,提高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实施了党政干部高层次法律培训,即党政在职干部在取得其他专业大专或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再参加法律专业的学历教育,使执法者系统、全面地学习国家的法律,特别是与已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使他们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他们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这是社会的文明化、民主的法治化、经济的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使然。
二、那才环境下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宏观背景和时代要求
我国当前所处的国际国内背景对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由于教育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既是变量又是因变量;教育的前途更多地取决于外部条件而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因素。”因此,有必要认识和分析影响、制约21世纪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外部条件以及相互关系:
(一)21世纪经济、政治、科技和社会发展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面向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蓬勃发展趋势不可阻挡,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动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不可逆转。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必须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新的法治观念、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主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基础改革发展的要求,尤其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加入WTO决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市场开放与贸易的问题,它是一种全方位的碰撞。被人称为经济联合国的WTO已越来越成为司法化的组织,它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它的基本任务就是制定规则,并对争端进行权威裁决。它的一整套贸易通行规则,不仅对我国的立法(要求国内法律与WTO防议相一致,是我国加入WTO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司法和法律服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企业作为经贸法律、法规最直接、最基本的管理对象,入世后肯定会遇到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而且对成员国的人才素质和教育方式提出严峻挑战,同时与国际上科技、教育的联系,也将更加紧密,这就迫切需要大批各种各样具有涉外知识,能面向国际市场、适应国际竞争、富于开拓精神的高素质、外向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入世”将使我国对外更加开放,更加严格遵守市场经济的法则,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这正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结果。这种发展必将全面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以律师业为例,“入世”一是将促使律师进一步更新观念,提高素质;二是将促使律师更加深入地介入和参加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际上在美国,法庭上出现的律师只是少数,除此之外,“其中一部分律师从事着范围很广的与法律有关的工作,如咨询、计划、经商等。还有一些人员虽然有律师资格并被称为律师,却从事着与法律有联系却距离较远的那些工作,如公司职员、房地产发展商,或者政府官员”;三是进一步拓展了律师的服务空间,并要求其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及服务方式;四是将更快满足对中国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国际化法律服务的需求。因此,说“入世”是中国第二次改革开放并不过分,而“经济入世”不仅要求必须与了“法律入世”同步,而且要求法学教育必须为“入世”和开发西部做好所需法律人才的准备。
面向21世纪,法治要继续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基础和依托,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化,并相互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和知识经济与信息社会的迅猛发展,21世纪将是一个社会更加多元化,社会群体及其组织所拥有的社会权力日益觉醒、活跃和强化的时代,在经济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中,将逐步摆脱国家主义的权力观和法治观,树立与国家主义相对立的社会主义权力观和法治观,建立形式和内容上都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民主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以促进世界法治大同社会的到来,实现这一目标对法律人才的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面向21世纪,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先导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世界将呈现出科学的全球化、社会化和社会的科学化等特点。社会将进入知识社会和信息时代,其标志是计算机和网络的广泛运用,智力劳动将成为社会劳动的主流,知识创新将成为未来社会文化的基础和核心,创新人才将成为决定国家和社会竞争力的关键。掌握新的科学知识将成为人们终身的自觉要求,便捷的全球化的科学教育网络将使终身教育成为社会普遍的现象下。面对这种形势,必须提高科学技术对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贡献率。如果我们熟视无睹,无所作为,将会错过整整一个时代(网络时代)同样,司考环境下的法律人才如果不具备熟练使用计算机和运用网络的能力也是不可想象的。必须预见到,网上教育和其他新技术(如卫星通讯
与互联网等)的兴起不仅对教育,而且对我们所有人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法学教育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
面向21世纪,法学教育必须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1989年中科院《生存与发展》报告提出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基本主题是:确保整个民族(当代人和后世华夏子孙)的生存空间、生存条件、现代经济的发展能力和物质基础免遭破坏,首先是保证生存,其次是持续发展。1994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它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推出了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以及人口、教育相互防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和政策措施。实施这一战略同样对法学教育也提出了要求,主要是如何设定法学教育的内容,法科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了解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以及如何使用法律手段保障可持续发展。同时,对于法学教育的发展来说,其一,法律人才的培养要由追求数量的扩张转向对质量的追求(宁肯少些但要好些),要由坚持数量、结构、质量、效率等协调发展,实现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其二,要彻底摒弃依靠大量投入人力、财力、物力和不计成本追求发展速度的增长方式,转为依靠效率的提高,实现增长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其三,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减少“小而全”、“大而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多的回报,追求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法学教育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发展。
(二)国内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及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21世纪,各国高等教育的历史使命和发展趋势,对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高等教育宣言一为了21世纪:视野与行动》中提出:“高等教育的根本使命是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首先,高等教育要培养高素质的毕业生和负责的公民,他们能够融合于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通过学习适应当前与未来社会所需的课程,获得适当的职业资格,包括高水平的知识与能力。”其次,高等教育要“为学习者提供可以终身接受高等培训和学习的空间,为他们提供一系列最佳选择的课程,使他们能够获得自身发展和社会流动的能力,从而把他们培养成积极参与社会的公民。”第三,高等教育的另一项使命是“通过研究,创造和传播知识,通过恰当的科学鉴定,为社区服务,促进文化、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促进社会人文科学的发展以及艺术创造领域的发展”。
各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全面素质教育的要求。实际上由法科特有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学科特点以及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性质所决定,法学教育更应强调和重视全面素质教育。法学教育必须以传播知识为主转向以培养学生基本素质为主。在法治国家中,对于法律职业人员来说,其从事的职业要求他们具备比一般职业更全面的素质。如有的学者认为:法官的基本素质主要应包括忠于组织、忠于人民;知法懂法,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公正廉洁;具备良好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形成正确的思考方式。有人干脆说:一个人必须体现出他是所有人中最优秀的分子,他才能当法官。有人还提出:对法官决不能是一般公务员的要求,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如了解国家大政方针,政府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难点,老百姓关心的问题等)和业务素质(如要精通法律事务,熟悉国家每年增加的法律、法规及同类典型判例;要有很好的口才和文字能力,每篇判决书都应该是一篇有理有据有识的论文;要有良好的组织能力来组织庭审,协调原告、被告、证人、鉴定人之间的关系;此外,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推理能力等也必不可少)。有的对律师提出这样的要求,即律师属高智能、知识复合型的职业,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良好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能力和敏捷的思维能力,是一个合格律师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其二,高等教育的终身化、一体化。要求打破学校教育与职业生涯的界限、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界限。其三,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社会化(开放办学,如网络教育)。1999年我国大学毛入学率仅为9%,而此时的美国为80. 6%,世界平均为16. 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9. 6%。因此,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到201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必须达到15%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个目标我们肩上的责任重大,还需做出很大的努力。其四,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这是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广泛运用分不开的。这就要求法律人才不仅要学习国内的法律,而且要掌握国外的各种法律体系以及信息技术等等。其五,大学教育的综合化。现代科技的发展愈来愈显示出多学科和交叉综合的特点,信息时代和现代社会发展对人的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愈加综合。因此,学科的发展需要法律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学、医学、管理、人文、艺术及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综合,需要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
(三)21世纪中国司法改革和法律国际化发展趋势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21世纪,是中国从法制走向法治的世纪,法律规则将成为解决各种争端矛盾的最基本的原则。
1、全面推进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将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司法体制的改革必将对法学教育产生直接的影响,并提出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增强司法的独立性: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维护司法权的统一性;完善审判方式和程序二建立完善统一、合理的法律职业制度,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整体素质;完善对司法的监督制度。其中法官素质的高低,在一国既定的法律制度中,是决定其司法公正与否的根本因素。可以说,一个社会要实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保持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等基本目标,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职业法律家队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和健全合理的公正司法机制。而要建设一支合格的职业法律家队伍就必须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实现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2001年6月底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我国司法改革迈出的重大步骤,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业法律家队伍的可靠途径。
二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门槛。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经验,一般来说,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其他的条件外,在学历方面应该是由有关的法律权威机构和教育机构评估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或非法律本科毕业生但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法律专业课程培训,具备了以上条件方可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司法考试(当然,目前我国司法考试办法对参考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还没有这样高,但是,随着国家法治化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参考人员的报考条件会愈加提高)。
三是根据社会分工和人力资源开发理论,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内设机构、岗位要求和所需专业人才的类型结构、专业结构、层次结构。从制度上保证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集中精力去做自己该做的工作,其他大量事务性工作由法律助理、书记官或司法秘书、司法警察、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等其他专业人员去做(广东已率先为法官配备了助理)。这是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精干高效,实现专业化、职业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发挥整体效能。
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从优秀律师和高级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法官任职选拔制度。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全国(包括律师、检察官以及其他部门法律人才)招考了一批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律专门人才充实到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标志着我国选拔法官制度改革的开始。日本、美国、英国等国皆是如此。
五是按“同考同训”的要求建立起严格的与统一司法考试相适应、相衔接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对于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即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要求其必须在执业前到专门的培训机构接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合格者方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
六是尽快建立与国家行政学院相适应的国家及省的司法学院(下设法官、检察官、律师分院),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央、省两级培训基地,统一承担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培训、专项研修和继续教育工作。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事实上,有一大批经过专门的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较好的法律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职业法律家活跃于法律的各个机构之中,他们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是中国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如前所述,世界上凡法治发达的国家对法律从业人员无一例外地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职业资格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都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很高的、共同的职业素质要求。如日本每年举行一次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难度很大,要求很高,非常严格,全国每年取得职业资格的一般在500-700人;韩国每年大约有7000人参加司法考试,进入司法界即取得职业资格的大约占参考人员的10%。如此严格的统一司法考试必然遴选出最为出色的法律职业人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是神圣的,当人们对司法主体缺乏一种必要的神圣感时,当一种制度将法官设计得和普通人无所区别时,当法官自己心甘情愿地混入世俗关系中时,司法的权威便荡然无存,人们对司法的尊重也就无所依。
2、21世纪,法律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联,经济的全球化(如包括中国在内的更多国家加入WTO,跨国公司的发展等)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促进了法律和法律执业的全球化发展(其表现有:加入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签署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更多的国际条约、惯例和规则等等)。而法学界和法律界越来越频繁的国际交流,东西方文化的交流和融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吸收(比如:大陆法系国家学习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判例法律化等,我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这方面就为全国的法学教育作出了示范),对于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法治机制的改革都将发生重大影响。这种国际化的趋势一是要求法律执业的壁垒逐渐减少或消失,二是要求法律执业者如律师从观念到知识和能力都必须适应新的要求,三是最终将对法学院、法学院的课程结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信息化和技术化提出新的要求。它要求进入司考环境下的法学教育应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更加训练有素并能够处理各种背景下的跨国法律问题,能够相互合作并在不同司法体制下有效工作的律师。这必将给法学教育提出新的挑战。
三、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迈出的重大步骤,它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加快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公正,而且也将对法学教育发生重大的影响。
(一)对于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几点认识:
1、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以及建立高度专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与这一职业共同体相适应、相衔接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共同特征。因为一国的职业法律家应接受同一背景的法律专业教育,应通过同一专业水准的任职资格考试,以力求职业法律家能建立在相同的法律意识和对书面法律文件取得同一的理解,保证职业法律家执法的统一性。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保证法律从业人员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统一性和同质化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特征。而这一职业共同体准入条件和门槛的高低,又是随着法律在其社会中地位的高低和作用的大小而决定的。
当然一国的法学教育资源的多少,也是一个制约因素,但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即使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土耳其,其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也是非常严格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后,与法律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发展趋势极不相适应的是,我国法律家队伍专业文化程度偏低,整体素质不高,制约和阻碍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与提高。尤其是一部分司法人员的司法腐败造成的司法不公,更激起了广大人民和社会的愤慨,也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观察世界主要国家的发展历程,可以说,
一国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准入条件和规格标准要求的高低,是与该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成正比关系的。尽管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官的任用问题上有一元制与二元制之分,但在法治发达国家对司法人员都有严格的遴选和培养制度,其法律职业资格实行的都是一元制。即:虽然在职业上有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之分,但入门条件和要求是同一的,他们互为一体,构成一种高度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其成员必然注重学识的价值,具有共同的法律背景和法律渊源,具有相同的法律思维方法和共同的评价体系。其结果“他们不仅相互间结合为一个精神上高度统一的职业共同体,而且在社会上构成
一个专门的法律家阶层,他们是法律秩序的载体,是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法治社会中一种最不足惧却甚为强劲的力量”。
同样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发展,随着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我国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进入法律职业的条件越来越严。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2、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只是制度改革的一个开端,它在目前司法改革因缺乏顶层设计和高层协调而又难以在制度层面上突破的情形下,可以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小司法的管理体制,可以说,法院、检察院是凌驾于司法之上的,司法制度的改革牵动方方面面,司法考试仅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小小一隅)。比起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来说,司法考试制度只是一个次要层面的保障制度,但由于司法考试制度所处的地位和位置的特殊性,使其有可能带动和推进与其直接相关联的其他制度的改革。
司法考试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具有深渊的意义。就近期而言,由于它在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此,这一制度的建立,必将对法学教育直接产生重大影响。与此同时,它还将对法律职业结构的改革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即它不仅要求法律职业结构进一步科学化,法律职业分工的专业化和合理化,而且将引发一系列的制度变革与创新,如:法律职业轮换制度;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司法人员考核制度;司法人员惩诫制度;司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和法官、检察官任用制度等等。
3、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将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提高进门的门槛,有助于提高和保障法律队伍的职业素质。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律家队伍正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证司法独立的关键所在。在司法实践上,由于经济利益的多元化、部门化和地方化,由于行政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的干预,由于本土文化(关系化)的影响,由于现行法律的粗疏和不足,加上法律部门长期形成的多元标准的入门渠道和非同质的法律从业人员,使得宪法规定的法制统一化原则得不到体现和尊重,这必将对统一的市场和统一的法律造成严重的危害,成为阻碍社会进步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有鉴于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
律家队伍,将是实现法制统一原则的坚实基础和可靠保证。
(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法学教育的改革
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家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性力量,它不仅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文明的创造者,而且也是法律制度的实践主体。
1、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家队伍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是由法律人才的培养体系、养成(维持)体系和职业保障体系等子系统构成的。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终身教育思想和人力资源开发理论的指导下,构建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相适应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是法学教育肩负的历史任务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这一体系主要是由法律的学科教育、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在这一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系统的各部分都必须从系统的最高目标和共同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地位和作用,防止互相错位和同构重复(法律学科教育主要是一种素质教育和专业基础教育,而法律职业培训主要是一种以
职业岗位技能训练为主的非学历性质的在职培训,而继续教育主要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的补充和更新,是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研修活动),才能真正形成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一体化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发挥出系统最大化的整体效能,从而有效地实现系统的最高目标一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2、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将从制度上把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在一起,并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这一结构性的问题。
首先,如同教育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一样,法律职业(用人市场)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即二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的关系。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的是,在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中,一方面,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是现代法制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法学教育与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为社会的稳定和市场的有序运行提供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的发展,决定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发展,鉴于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因此,脱离了法律职业的引导,法学教育不仅缺乏发展的动力,而且会迷失方向,这也正是造成目前法学教育在培养规格、培养渠道上的混乱状况的根本原因。其次,有助于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准确界定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据笔者观察,造成认识不统一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法学教育的基本任务及法律人才的适用范围混为一谈了,考察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不论是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还是英美法系的美国,其培养目标毫无例外地都是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这一根本出发点进行培养的。法学教育的任务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法学教育不仅要立足于政法部门,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家队伍服务,而且还要面向全社会,为各行各业培养管理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教书育人,而且还要开展法学研究工作,为司法实践提供智力服务和理论支持。作为按照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出的具有法律职业基本素养的法律人才,除进入法律职业外,其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可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又可从事其他职业一(可以认为法律职业素养是所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和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无论是日本模式(每年只有3%的法律专业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律职业),还是美国模式(每年50---60%的毕业生通过考试进入法律职业),其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是一致的,毕业生不论是从事法律职业,还是其它职业,所依据的仍旧是他们通过法学教育而获得的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因此,离开法律职业来讨论法学教育究竟是科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争论。
3、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真正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统一。这是由法制建设、法律职业与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决定的:
——法律职业的统一化是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统一的市场经济(经济基础)和统一的政体必然要求统一的法律制度丈上层建筑工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学教育;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是实现法律职业统一化的基本制度和途径。同时也有助于统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培养规格和质量标准;
——通过司法考试的导向功能,实现法律职业的统一化要求(主要是指法律职业素质的统一,即统一的法律职业语言、统一的法律职业知识、统一的法律职业思想、统一的法律职业技术、统一的法律职业信仰和统一的法律职业伦理),将有利于统一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法律用人部门作为买方市场,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将日益发挥出市场的引导作用、配置作用、规范作用和协调作用:
——重构法律本科教育特别是规范法律本科教育和巩固、发展、完善法律硕士教育是统一法学教育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4、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将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将促进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调整,更注重探索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重构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其次,对招生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飞改革招生办法、招生对象和考试办法等)第三,对教师队伍建设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教师队伍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与大学共同体的建设、教师定期培训和交换制度的建立等。第四,加快官、产、学、研、金一体化建设等等。
5、作为一项制度创新,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不仅对于建立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建立和完善法律人才的养成体系和保障体系也都具有重大影响。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符合逻辑的发展目标是建立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执业者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法律继续教育制度和法律职业交换制度,顺利完成从“凡进必考”到“同考同训”的过渡,从统一培训到统一职业管理的结合,从统一培训制度到统一培训网络和培训基地的重组。
6、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非政府性质的以法律职业部门统一有效的行业管理与教育管理部门的教学指导相结合的法学教育宏观协调和指导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促进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四、国外占主体地位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法学教育改革发展趋势
尽管两大法系的法律渊源不同。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现代化,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相互沟通与融合的领域越来越多。
(一)当代各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趋势
第一,法学教育的目标: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一体化。各国法学教育目标的设定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把法学教育看作是培养专门人才,另一种是把法学教育看作是一种素质教育。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变化,法学教育目标与性质问题又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不同目标的设定将对法学教育实施过程、效果与法律人才的构成产生重要的影响。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实行职业教育的模式与以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实行素质教育的模式之间的传统界限正在发生变化,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在现代的法学教育理念上,并不存在纯粹的素质教育,也不存在纯粹的职业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传统的国家吸收了素质教育
的合理因素,以素质教育为传统的国家则吸收了职业教育的合理因素,在知识与技术、理论与实务的相互协调中实现法学教育的理念。未来法学教育的功能不仅在于培养大量的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与具体操作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而且还要培养大量的实现民主和正义价值的社会不同领域的领导人。由于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法律人才本身的结构与功能也发生了变化,单纯的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均难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由于对国家与社会关系有不同的理解,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教育体制,但在法学教育的理念上职业训练与素质教育是结合为一体的,当不同的教育机关同时承担着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任务时,其教育体系也要强调一元化,即在整个教育系统中体现职业与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不能以职业教育代替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趋势标志着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在理念和体制上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以形成二者有机结合的培养目标。
第二,法学教育体制的多样化。由于法学教育目标日益呈现出多元化、混合化的趋势,在教育体制上存在着各种模式,既有混合的体制,也有在多样模式的基础上出现的新的模式。由一种模式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的法学教育体制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21世纪法学教育应在文化相对主义背景下寻求各种模式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途径。随着法律文化在法学教育中的影响日益扩大,各国在法学教育具体体制下都努力寻求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模式,使法学教育保持开放性和灵活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多样性则主要基于历史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与文化传统下形成与发展的法学教育体制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保持个性是法学教育寻求普遍性价值的重要条件。从发展趋势看,法学教育体制之间的差异性是不可消除的,只能在不同模式之间的相互交流中寻求适合各国实际的,具有现实功能的法学教育体制。
第三,课程结构的规范化。不论采取何种体制,法学教育体制的核心是课程结构问题,即合理地安排课程的结构,为学生提供各种知识、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考能力。各国在法学教育改革中都在对传统的课程结构进行改革,以实现课程结构的规范化。主要发展趋势有:一是课程结构要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设立多样化的课程体系,以国内法为中心的课程体系向国际法、比较法为中心的课程体系转变。二是在课程体系中各国普遍重视有关伦理课程,试图建立伦理与职业、法律知识与技术相互结合的富有人文基础的课程。法曹伦理及其强化司法伦理的课程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三是课程结构改革从供给者中心向需要者中
心的体制转变,以需要者为基础安排合理的课程结构,减少必修课目,扩大选修课的范围,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需要自由选择各类选修课。四是课程内容的专题化、综合化趋势。未来法学教育中的课程,一方面体现内容的综合化: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课程内容日益专题化(专门化)的趋势。除了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等基本科目外,与其它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相互交叉的学科以及专门领域的课程数量将不断扩大。课程内容中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将成为课程结构规范化的重要条件。在多数法学院已允许复合专业学位,课程之间的传统界限逐渐谈化,多学科共同性的课程内容日益增多。各大学法学院设立的课程还有法与社会、法与自然科学、法与技术、法与工学、法与教育、法与哲学、法与艺术、法与计算机、法与医学等等。
第四,法学教育的国际化。21世纪法学教育的重要特征是国际化趋势,即法学教育理念、教学过程与教学方法等方面普遍呈现出国际化趋势,促使传统的法学教育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从各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动力和实践过程看,国际化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和目标之一。法学教育国际化源于经济的全球化、法律合作的国际化以及法律人才需求的国际化。尤其是法律关系呈现出的多样性与法律业务的区域化、全球化趋势使得传统的法学教育在理念与基本体制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其一,国际法的领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如国际合同、海外投资、国际金融、反垄断、仲裁、商事贸易等方面需要培养大量的精通涉外法律业务的
人才。其二,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还表现在外国法与比较法课程内容的增加和对不同背景的文化的理解。WTO法律体制的确立,将使各国的法律市场进一步开放。单一的法文化价值体系占主导地位的体制已成为历史,多样化的法文化将在相互借鉴过程中得到发展。在这种新的文化背景下,法科大学的学生不仅需要了解本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制,还要了解其它国家法律体系的特征,培养尊重多种法文化价值的开放和宽容的意识。其三,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在授课教师的知识结构和学生的构成等方面将发生新的变化。聘请外国教授讲授短期或一个学期的课程,已成为主要大学法学院的普遍做法。其四,随着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世界主要大学法学院扩大了招收留学生的比例。另外,在国际性法律规则制定与具体运用过程中,法学教育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五,法学教育的管理组织将从国家管理向到行业管理转变。在完全由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体制下,法学教育的具体环节都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妨碍了各大学法学院之间的自由竞争,扼杀了法学教育的个性。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学教育对整个社会管理系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社会与国家将推动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从国家管理逐步走向行业管理。社会自治领域的扩大,客观上缩小了完全由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范围,社会通过各种非行政性的机构具体组织和管理法学教育活动,政府将逐渐放宽对法学教育的控制,形成弹性的、开放的自由竞争机制。
目前,各国法学教育改革中“放宽控制”是一个共同性的趋势,许多原由政府部门具体掌握的权限下放给各大学或法学院,由大学或法学院自主地决定法学教育制度运作中的具体问题。以国家观为基础建立的传统的法学教育组织结构或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面临深刻的变革。这种趋势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学教育改革的政策性研究通常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民间团体完成。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在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时一般由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组成审议会(咨询机构),从比较中立和超脱部门利益的角度提出法学教育改革的政策建议。二是在法学教育的具体组织和管理方面,政府的职能减少和民间团体(或半民间团体)的职能日益扩大,在有些国家法学教育是由行业组织具体管理,靠自律来保证其运作的,民间性成为主要的管理形式。在美国,自20年代以后作为法律家自己组织的美国律师防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一直是推动和具体管理法学教育发展的组织。三是随着法学教育社会化趋势的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将发生变化,一方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日益密切,两者在互动关系中寻求共同发展的模式;另一方面由国家统一管理和实施的司法考试更多地依赖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和体制的有效运作,法律人才的培养(理论能力、法律思维能力与职业训练)逐渐由法学教育机构承担。
第六,法学教育的信息化。在各国法学教育改革中,学者们普遍关注信息化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积极探讨信息化背景下法学教育发展的途径。在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利用由莱克塞克斯和西部法律公司免费提供的各种与法律有关的资料(当然,学生们毕业后要再利用两公司的信息资料就必须付费),阅读各种判例、论文及其他法律方面的资料,传统法律图书馆的意义发生了变化。同时,教授的讲授方式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经济学科采用的多媒体教学手段不可抵挡地影响着传统的法学院的教学方法。在评价法学院 的条件时,人们已不再仅仅看图书藏量是多少,法律信息系统已成为评价一所法学院是否是一流法学院的最基本条件。
除上述几种趋势外,当代法学教育还呈现出专门化、公益化、技巧与价值统一化等趋势。法治建设的进程与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教育的质量与社会生活的适应性。由于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法学教育改革日益具 有国际性与区域性。我们在考虑本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目标时,首先要考虑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需要认真地分析不同文化背景下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二)主要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的发展程度是一国法制建设的缩影,不同的法学教育体制反映了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特点。具体说就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尽管法律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两种法系的法律渊源、法律基础、法律思维各异,其法学教育模式也就大不一样。
——美国模式。美国法学教育是一种大学后的法律职业教育,即“Jurist Doctcr ”,简称JD教育(全美约有250所法学院,JD在校生规模约12万人左右),学制三年(兼读四年),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事实上,不少学生已经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两个以上的学士学位。即便只有一个学士学位的学生,往往都有两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经验。从培养目标看,主要是培养律师;从教育性质看,属于律师职业教育(其本科教育和人文教育的任务在第一个学位教育时已经完成,可以说,美国律师的培养始于法学院);从教育层次看,属于大学后研究生层次的教育(但是从专业知识看也可认为属于本科教育范围)。取得JD学位的学生,基本上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然后开始做律师或进入公司和其他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等;从教育方法看,主要是苏格拉底式的问答式教学法(判例教学法);从教学内容看,非常实用,主要包括:一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理念、基本法律技巧;二是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三是查找所需法律资料、信息的方法,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律专业始终是热门专业,不少人选择学习法律,并非是想做律师,而在于其社会声誉高,因此,美国法学院不仅能聚集一流的教师,而且每年都有大量的本科最优秀的各专业毕业生(从数学到商业,从哲学到历史) 申请进入法学院学习。因此,法学院的入学标准很高(法学院对学生在本科时的学习成绩要求很高,一般要求三分之二的课程达到A)。由于来自不同专业和不同职业背景的学生汇聚一堂,他们用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学科知识思考着相同的问题,如:法律是什么?法律为什么是这样?你认为法律应当是什么样的?等等。思想之间的撞击、交流、启发和交叉、融合,不仅大大改善和提高了学生的思维方法、理论水平及能力,而且对教师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并施加压力,最终推动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应该说美国的法学院与其他文科专业相比确实充满生机与活力。
——日本模式。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的主体是高中后的法律本科教育,学制四年(这同我国的法律专业学制基本相同)。学生入学后先统一集中在教养学部学习一年半至两年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大学基础知识,然后才能转入法学部集中学习两年法律专业知识。法学部的课程主要分为法学和政治两大类(东京大学分为私法、公法和政治三大类),进入法学部后强调学生掌握一般性基础知识,偏重基础理论,其培养目标是通才,不仅培养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法曹(仅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且法科毕业生中的大多数将成为政府官员或公司雇员。这与普通法系的美国、英国及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具有明显的不同。其教育性质属于学科教育,(即科学教育、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一),其本科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较少涉及法律的实际应用。但是,在本科毕业后,凡选择从事法律职业的都必须通过的司法考试后再接受为期两年的实践性法律职业培训(即司法研修)。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最近日本为适应急速发展的社会需要,从1999起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司法改革三大目标之一就是建立美国式的学院制教育机构和司法培养制度,大幅度增加法官、律师人数(韩国同期也提出类似改革目标),东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还提出本、硕连读的新的4年专业教育课程体系,以培养未来社会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
——德国模式。德国的法学教育完全是以法官为中心的。在德国职业法官与人口的比例是非常高的(据1997年统计,全国8000万人口中就拥有3.5万名法官,占总人口的万分之四)因此在德国,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训练将来的法官,这与美国法学院以训练开业律师为主的目标迥然不同。在德国,每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受到的大学教育与见习培训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德国共有37所法学院,约17万在校学生,1000多名教授及有限的助手在各大学中,法律学习都是相同的:必修课程是大陆法的核心课程,包括家庭法、商业和公司法、刑法、公法程序性法规、欧共体法、法律方法和法律的哲学、历史、社会的基础课程。除此之外,在柏林尚有不少于11门课程供学生选修,从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历史学
到诸如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或关于社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
德国法学教育适应了德国法律科学的体系结构(这与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相似)并与其注重学术的传统是一致的,把建立在高学术水准之上的大学教育和数年后作为实习生的实践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与此相适应,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特点是:大学教育和实践培训(见习期)两个基本阶段(至少需要7年以上)。其目的是培养符合所有法律工作者需要的法律人才。如前所述,在德国,对所有法律工作者资格的要求均是以对法官的要求为基准的,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取得法官职务资格后才能进入其他法律职业。德国的《法官条例》明确规定:“成为法官的资格要求是必须通过有关法律科学内容的第一次国家考试和随后进
行的有关职业预备服务的第二次国家考试。”具体来说,第一阶段是正规的大学学习,规定的最短期限为三年半(7个学期),但实际上这一阶段学习的平均时间大约为五年。在正规教育结束后,学生就得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考试周期一般是6到9个月),第一次国家考试往往起着双重作用:它既是大学教育结业性考试,同时又是能否被允许参加第二次实践培训阶段考试的资格考试。由于这一阶段的测试和考试评分非常严格往往给学生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大学生中途退学率高达50%(在见习期间退学率为25%),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后又将有30%的人被淘汰。有幸通过者即被称之为见习法官,然后开始为期两年的实践培训。见习期间的专业性在职培训,也同样加强了德国大学教育中以法官为中心的倾向。见习人拥有暂时的文职人员资格,每月可获得补助,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法庭检察官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机构进行见习培训。另外,还必须在律师事务所见习4个月(这与日本的司法研修阶段的要求大致相同)。此外,受培训者还得上课课程包括法官讲授的民法和行政法检察官讲授的刑法以及文职人员讲授的行政法。这些培训强调的是法律制度所需的技巧,即提供初步意见并起草判决。而涉及辩护、起草法律文书、谈判或法律咨询方面的培训很少。加上考试评判小组主要是由法官、检察官和文职人员组成,而他们又根据自身经验安排考试,结果这种迎合法
院系统要求的倾向非常突出。两年实习期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也即是另一次综合性的终结性考试。这种考试持续数天,由各种书面考试组成,随后由一个从不同的法律职能部门挑选出来的四人小组进行口试,通过这次考试的即被称为候补法官,这时通向任何法律职业的大门也就向他打开了。在德国传统上的法律职业是以法官和公务员为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者将主要根据第二次国家考试的成绩并结合培训指导法官的评价来择业,成绩优秀的一般是法院系统招聘的基本条件,也常是招聘文职人员的要求之一(在德国管理法院系统并选任和分派法官的主要政府机构是司法部。联邦司法部负责管理联邦法院,11个州的司法部在法院系统中的作用比联邦司法部还要大得多。国家考试、初选法官、检察官及日后的职业管理、批准律师开业等职能全部归属各州的司法部)。
德国统一的法律教育和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所有的法律人才都必须完成同样的法律教育。德国法律职业的一致性在于这一共同的教育经历,而不是共同的职业背景。因为,取得候补法官资格后,将分为不同的从业道路。主要为法官、检察官、政府机构的高级职员、私人开业律师或是在金融机构及私人商业企业内的法律职位(此外,候补法官也有从事学术研究职业的可能性,最终成为德国大学的法律教授,当然,要取得这一职位还必须到大学进行进一步的深造)。尽管这些职业途径往往是互相排斥的,但在某些地方,法官、检察官或政府官员在一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是交织在一起的。
总的来说,德国的法律职业传统上倾向于公共事业,而不是辩护业;法学院教授学生如何像法官那样判案,而不是教育他们如何像辩护人那样怎样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辩护;对未来律师的从业培训主要在法院及行政部门,而不是辩护业;大学各院系和见习机构的法律培训管理严格,并由各州司法部教育委员会控制;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学习目标和见习阶段的努力目标主要是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这也是法科大学生毕业的标志(此外没有别的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没有受过大学法律教育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参加和通过国家考试是非常奇怪和例外的情形。德国的法律教育高度重视统一性的主要原因在于文职人员均源于法学院。法律职业从业者一直是奉行法治与权威的国家权力的支柱,也是既可靠又整齐划一的文职精英。
——澳大利亚模式。澳大利亚的法律教育是双学位教育(全澳法学院中法科在校生规模约6.3万人,科类比为5.7%)。虽然澳洲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但其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英、美相比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澳大利亚法律教育的主体是五年制的双学位教育,其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这与美国相同)、全澳洲28所法学院(系)中自愿选择学习双学位的学生占到法学院本科生总数的80%以上。与美国、英国相似,根据澳洲法律规定,所有法官均从优秀的辩护律师中选拔(少量从法学教授中选拔),也就是说,法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水准取决于律师的素质和水平。因此,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对律师的教育,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其指导思想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教学生怎样去获取和运用知识。双学位除一个法律学位外,另一个学位依学校不同而各有所侧重,但大体相同,如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设有法学与文学、法学与商业会计以及法学与商业经济、商业金融、科学、工程等14种双学位。总学分一般为40学分,其中法律必修课24学分,法律选修课8学分,第二学位课8学分,基本上是一门课1学分,这样通过双学位的教育制度,把人文、自然和科学教育与法律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出具有复合型知识能力结构的法律人才。同时,根据澳洲《法律职业法案》的规定,法学院毕业生必须经过一年的律师职业培训,才能
执业,再加上律师执业后的继续教育,从而形成学科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相衔接的一体化的具有澳洲特色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体制。这也就在制度上保证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公正。
——比较与分析。一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教育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它们既有共同点、相通的内容,也有区别和不同。
共同特点:一是高起点。美国模式是以本科毕业为起点、建筑在较高的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基础之上的研究生层次的法律专业教育。而日本、德国模式和澳洲模式均是以高中毕业为起点的本科段教育,招收最优秀的高中毕业生;二是高层次。凡进入法律职业的法律人才的培养都要经过6-7年的学科教育和职业培训。美国模式至少需要7年时间,才能取得JD学位,然后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澳洲模式需要用5至6年的时间获得双学位后,然后还必须经过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和律师职业资格考试,才能从事律师职业。德国模式至少要7年或是更长的时间。而日本模式是四年法律本科毕业后,根据日本新宪法和《司法考试法》的规
定,不论是当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必须通过以严格、高淘汰率著称的统一司法考试后,才有资格到司法研修所参加两年的司法研修及最后的综合考试,这次考试合格者方能取得出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资格。由此不难看出,法治发达国家进入法律职业部门的门槛愈筑愈高;三是一体化。不论是普通法系国家的美国、英国和澳洲,还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德国,其法律家的培养都是由学科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共同组成并完成的,大多采用的是一种综合性的分阶段和相互衔接的教育培训制度(即素质教育+专业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这一点是由其法律职业制度所决定的。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中,无论在法律家资格取得方面采用何种制度,但都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为了保证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法律职业都规定了严格的资格条件。只是在法官任用制度上因传统的原因又有所不同罢了:如在普通法系国家,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一直是其传统(这一制度为英国所创,美国和澳洲所采用)即实行的是与法律家资格一元制相适应的法官任用制度。因此,对律师进行的职业教育和考试,也是对整个法律家队伍素质的保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按照罗马法的传统,法官必须与律师分离,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体系(即法律家资格的一元制与法官任用二元制并存的制度)。法官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因而不得从律师中选拔。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从律师中选拔法官,但为了保证法律家的同质,许多国家采取了法官、律师同考同训制度,最典型的是日本、德国。这一制度同样能确保法官所应具备的基本的法律素养和经验。因为“共同的教育背景和人员接触,促成了一个交汇融通的法律共同体,这是最大的优点”;四是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美国和澳洲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律师,德国是以法官为中心,而日本近年来,也在加大法律教育的改革,引进美国的JD模式,加快培养法官、律师等人才。另外,美国ABA对法律教育的行业管理模式,在全世界独树一帜,引人注目,其对全美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批准认可法学院资格;定期评估、审核法学院办学资格;组织法学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培训等。
这种由法律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行之有效的行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就是:由ABA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才有资格在全美各州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才有可能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因此,可以说,美国ABA不仅决定法学院的办学资格,而且决定其发展方向,不仅决定其培养目标,而且决定其人才培养模式,切实做到了用人与教育培训相结合。这正符合应用类法律人才的培养规律和办学特点。
如前所述,尽管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官的任用办法上有一元制与二元制之分,但法治发达国家对司法人员都有严格的遴选和培养制度,其法律职业资格实行的都是一元制。即:虽然有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等职业之分,但入门条件和要求是同一的和同质的,它们互为一体,构成一种高度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共同。在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其成员必然注重学识的价值,具有共同的法律背景和法律渊源,具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方法和共同的评价体系。其结果是“他们不仅相互间结合为一个精神上高度统一的职业共同体,而且在社会上构成一个专门的法律家阶层,他们是法律秩序的载体,是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法治
社会中一种最不足惧却甚为强劲的力量。
五、我国法律教育在司考环境下的改革发展方向
中国的法律教育,在经过二十多年的恢复、发展之后,诚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法律教育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发展规模自目扩大,造成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二是缺乏宏观的、职业的指导和引导机制,导致法律教育培养规格、培养渠道的无序发展;三是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层次、规模等不明确)不很明晰;四是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
面对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新的世纪,法律教育如何在不断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的同时,得以迅速发展,将成为中国法律教育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
1、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法律教育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和“依法治国”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律教育不仅要为政法队伍建设服务,而且要为建设法治国家服务,面向全社会培养各行各业需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鉴于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本质作用和政法部门的工作性质,法律教育的改革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固、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因此,面向新世纪,法律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要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好人才资源的准备,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高素质、高层次法律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提供高水平的智力支持和优质社会服务。
2、法学教育要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走高起点、高层次、高质量、适度超前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高起点、高层次。按照1997年新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的分类,不论是以学科教育为主的5A类高等教育还是以职业类教育为主的5B类高等教育,法律人才和法律职业类人才都是高层次人才,法律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教育。因此,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的最低层次应当是本科教育,再经过若干年的努力,最终实现以本科毕业为起点的目标,即大力发展JM教育。
高质量。对教育质量高低的评价,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教育观念、教育思想和价值目标的选择和认同。实现高质量的教育,关键有两点:一是培养的人才一定要具备相应的综合素质,如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人文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和创新素质。就法律的本质而言,对从事法律职业人员的政治素质的要求应该更高。实质上就是指一个人的政治品格和社会责任感,就是要把自己的事业与人类文明、社会进步和法治信仰融为一体的品格。在教育过程中,除了知识的传授外,应当更强调职业能力的培养,主要包括自学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协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社交与表达能力,适应和应变能力,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二是要与法治建设的进程相适应,面对日益完善和纷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不仅要熟悉法条的规定、诉讼程序并具备职业能力,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推理后面的法律精神、法律意识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社会、科学文化、道德、历史和传统背景等。使法律教育不仅培养出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法律家和法学家,而且在传播法律精神,促进民主政治,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教育的价值目标。
可持续发展。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是对各项事业提出的共同要求,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也必须符合这一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实现法律教育与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二是必须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有限的教育资源,实现法律教育内部的协调发展。三是法律教育的结构体系应与法治国家的结构体系相适应;法律教育的层次结构应与法律职业的结构相适应;法律教育的类型结构应与法律人才结构相适应,进而实现法律教育的布局结构、类型结构、层次结构、学科(专业)结构的优化。
(二)发展规模和布局结构
任何一种教育其发展规模、发达水平都应该与其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法律教育要有适度的发展规模,不是无限扩大,也非停止发展,这也缘于人才培养的规模如同其规格一样必须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21世纪是中国建设现代化国家的世纪,也是中国走向法治的世纪,当然也是中国高等法律教育走向成熟和完善的世纪。美国是一个法律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全美有250多所法学院,其规模一般都在400人左右,全美总规模约12万人,每年毕业3万人左右,足以满足美国这个法治高度发达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借鉴国外法律教育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法律教育应本着与经济、社会、民主、法治以及人口、资源、环境防调发展,适
度超前的方针,以普通高校法律专业本科在校生为限,科类比,到2010年科类比达到5%左右,由目前的2. 8%提高到5%(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说,目前高校本科在校生总规模是100人,法律专业的为5人)。与此同时,专业点的设置要严格控制总量,争取保持在200个到250个左右(目前为333个)。培养规模应当稳定增加,而并非自目扩大,其增长部分应集中投入“国家队”。
优化布局结构。面向21世纪,法律教育布局结构的调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全国性院校与区域性院校和地方性院校的合理布局。二是独立设置的政法院校、综合大学法学院和财经、民族、师范、理工和农医等其他科类院校设立的法律院(系)之间的合理布局和分工。由于各地区发展和需求的不平衡,无论是全国还是一个地区,法律教育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因此,只能实施非均衡发展的方针,集中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合理的布局结构和互补性的分工结构。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兰州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云南大学、黑龙江大学等专业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学院共同构成面向全国服务的法律教育的“国家队”。与此同时,各地方和行业为满足本地区和行业的需要,先后设立了一批地方综合大学法律院(系)和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点,形成法律教育的“地方队”和“行业队”。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二者处于不同层面,共同构成较为合理的布局结构。鉴于前者的办学层次、科研力量、教师队伍、学术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规模、办学效益均优于后者。因此,在我国法律教育中处于了‘国家队”和“主力军”的地位,在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
的培养和法学研究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和基地作用。当前要注意的是防止地方和行业的盲目发展搞了“小而全”和低水平、低层次的重复建设。在既有需求,又有条件的地区,要支持综合大学建设法学院,其他科类的院校除有特殊需求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法律专业(鉴于法律教育的实际,教育部一直将法律专业本科办学权的审批权保留在中央,这足以说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一专业的重视),鼓励这类学校中现有的法律专业进行资源优化重组,合理配置,发挥更大的效益。当然这个问题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报考人员条件的规定(如规定参考人员毕业的专业背景、学校背景等)也将迎刃而解。
(三)类型结构
法律教育的类型结构取决于法律职业的构成。一般来说,法律职业是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从广义上讲法律职业人才还包括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及法律职业的辅助人员。法律辅助人员主要指的是法律家的助手以及法律技术和法律执行人员。就我国的情况看,法律辅助人员一般分为四类:法律辅助事务类(如法庭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法律执行类(行政司法官、法警、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人员、矫正教育人员以及安全防范人员等)、法律技术类(司法信息技术、司法鉴定技术等)、基层实务类等)。
法律教育的类型结构应该与法律职业的类型结构相适应。从我国现有法律教育的类型看,与法律职业类型结构相适应的有两种:一是普通高等法律教育。主要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应用类法律人才,最低层次是本科,此外少数法律院校及研究所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培养教师、研究人员,最低层次应当是法学硕士研究生。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这类人才必须接受两年制(最低层次为大专)的法律职业教育,才能从事法律辅助职业。从各国的情况看,属于这类高等职业教育的机构在美国是社区大学、在法国是大学的技术学院、在德国是专科大学、在日本是短期大学以及中国的高等法律职业学院及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专、成高等,所设专业有法律助理、司法文秘、法律文书等四大类及13个专业。过去在中国,因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不统一,且法律职业的发育不成熟、不发达,缺乏科学划分和明确要求,加上入门条件要求太低和不统一(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改以前,法官、检察官的入门条件仅是大学专科,甚至没有学历和没受过专门法律教育训练的经历要求),造成职业分类的混乱和结构性缺陷,导致法官、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充分开发人力资源,科学划分职业(岗位)类别,合理配置人才类型结构和专业结构。法律教育也就必须主动适应健全和完善法律职业的要求,适度发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逐步形成普通高等法律教育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相互适应、相互补充、相互沟通和协调发展的类型结构和运行机制。
发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要从实际出发,在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和管理体制改革中,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办学层次。从1999年国家进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到现在,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司法部所属的五所普通高等政法院校的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地方政法院校管理体制改革、布局结构调整也在有序进行。从目前的情况看,发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有这样几条途径:一是省(区、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司法学校、司法警官学校合并改制为高等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或高等法律职业学院(如辽宁)。二是在司法学校和司法警官学校合并的基础上争取吸收其他学校改建为高等法律职业学院(如安徽、江西、吉林)。三是在本地区综合性的社区大学里设立法律高职专业或挂靠普通高校建立二级学院(如浙江),
举办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养从事法律辅助、法律技术工作的高等职业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
(四)层次结构
随着法律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基本规格和入门条件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法律教育的起点将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即通常说的高起点教育。在新的世纪,高等法律教育要坚持本科为基础的原则,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简称JM),稳步扩大JM的办学规模,并逐步占领人才新高地,形成法律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要以专科为起点,逐步形成专科与本科相衔接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制度。同时,通过多种途径调整中等法律专业学校的办学层次,纳入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轨道:经过一、二十年的努力,争取使JM教育逐步取代法律本科教育,最终成为实践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五)学科(专业)结构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化,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要解决未来社会的各种重大问题,决非是某一个学科、某一个领域所能承担的任务。它往往需要依据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人文科学、边缘科学、交叉科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它往往涉及科学、技术、社会、法律等各个领域,必须采用综合的方法和手段。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在探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时,都在积极促进文理渗透、学科交叉和理工文的相互渗透、有机整合的改革措施。适应这一趋势,独立设置的高等政法院校要积极促进法律教育与其他科类教育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合作,促进法科与其他相邻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和相互融合,逐步建立起以法科为主并与多种相关学科(专业)并存的综合性、互补性和宽口径的学科体系和专业结构。综合大学法学院要通过有效的机制保障,发挥其多学科、综合化的优势,积极促进校内多学科资源共享和校外与社会的交流、合作,努力培养基本素质好、理论基础厚、创新能力强、职业道德高和知识面宽、适应性强的法律人才。
(六)体制结构
一种好的体制是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随着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高等院校将逐步摆脱“婆婆式”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按照市场法则,即适者生存的法则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使其培养的人才成为社会的急需人才。法律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摇篮,其宗旨是培养社会急需的法律专门人才。在逐渐摆脱了行政管理体制下的教育模式之后,法律教育应面向法律职业这一市场,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选择有益于法律教育发展的体制结构,即非政府性质的、以法律部门的行业管理与教育管理部门的教学指导相结合的法律教育宏观防调和指导机制,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将使构建这样一种体制成为可能,这对促进法律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从行业的角度和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行业指导,提出人才培养要求,促进教育与实际相结合,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改革用人制度,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监督评估培养质量等等。这一切是由教育的性质和根本目的决定的,是由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决定的,也是由教育必须服务于社会的基本功能、任务决定的。
加强法律教育的行业指导,应针对法律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建立行业指导体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和条件,解决因条块分割、规章不严、制度不全、政出多门造成的混乱状况和结构紊乱状态。目前,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成立包括法学在内的各主要学科的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法科教育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还存在先天不足。一是它仅局限在教学领域,未能覆盖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二是组成人员全部来自于法律院校的法学教授,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没有人参加,学校内的管理专家参加得也很少(即使有也是双重身份,但似乎大家更看重以教授而非校长、院长的身份参加其中)。因此,有的学者形容这是知识产品制造业内部的组织,缺乏产品使用者和市场的监督、反馈和指导(产品质量的好坏应当是由市场和使用者来评判,而决非产品生产者,否则会影响可信度和公信力)。三是它仅限于普通高等法律院校(系)之内,与各级法律教育管理部门和成人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及各类法律培训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组织联系,因而无法及时互通信息,也无法组织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由国务院赋予其指导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职能,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又赋予司法部司法考试的新职能。为切实履行这些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相统一的根本要求出发,适应法律学科的本质和特点,在
借鉴国外法律教育管理指导的成功模式,总结全国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下建立非政府的法律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类似美国ABA的性质下其成员主要由法律职业部门和高校、科研部门的法律专家、法学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在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完善法律职业的人才结构、制定法律职业的入门政策(如经评估合格的法律院校毕业生方可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使这种进入法律职业必经的职业资格考试成为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其积极的导向作用和保障作用等),加强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结合,提出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标准,指导和监督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监督作用和协调作用。把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成人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各类非学历的法律培训机构和法学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联系在一起,加强行业内的交流沟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布局结构合理,提高质量效益。
(七)培养模式
囿于传统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长期以来对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教育性质存在种种片面的认识和不必要的争论,主要有:一是把大学阶段的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及岗位培训等不同阶段的任务和性质混为一谈,相互错位,或要求在专业教育中解决职业教育的任务(如为解决适应性问题一味延长实习),或将专科办成本科的“压缩饼干”,或是按岗位细化、设置专业,导致专业设置过细,培养口径过窄。二是企图在一个本科教育阶段内,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如提出本科教育培养既懂法律,又懂外语和经济的人才,严重违反了教育规律。因为我们的本科教育除中医药科为五年或六年外,一般为四年。学生在短短的四年中既要完成人文学科的基础教育,又要潜心学习某一专业知识,还要接受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这只能是纸上谈兵,那种所谓的“三懂人才”即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的人才,只有学生在大学毕业后再进行专业硕士学习,如JM、MBA、MPA等形式的学习方式来完成和实现。因此,大力发展“三M”教育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三是长期争论本科教育是科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由于这些争论没有同培养目标和培养的全过程相联系,没有从全社会的角度观察问题,因此,长期争论不休,得不出一致的结论。
面向21世纪,我们将进入知识社会和信息时代,与此相适应,全面素质教育(应当指出,提倡素质教育是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发展,并非又创造出一个独立的教育模式)和终身教育思想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的共识,学习的终生化和社会化将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人才的培养必须符合这一趋势。
从法律人才的适用范围来看非常广泛:从法律职业部门到法学研究、教学单位,从执法部门、管理部门到各行各业,从政府部门到企业和公共事务部门,从社会到公民个人都在其列。但要注意:人才的适用范围并不等于人才的培养目标,决不能混淆。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有两个:一是培养学术型人才,二是培养应用型人才。
从培养规模看,应用型人才应占主体地位,而学术型人才主要是由“国家队”负责培养。
从培养规格看,学术类人才分为两种:一种是“4+3”形式的,即法学本科(4年)+法学硕士(3年);一种是“4+3+3',形式的,即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应用类人才分为三种:一种是“4”的形式,即法学本科(毕业后面向社会,再补充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业岗位知识、技能);一种是“4+1”形式的,即法学本科(4年)+法律职业培训(1年),从事法律职业;一种是“4+3”形式的,即非法学本科(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3年),主要从事法律职业或与法律相关的工作。
从培养过程看,无论是培养哪种规格的人才,都要按照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尤其是对于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应当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根据法律职业对从业者提出的特殊要求,克服一次性学校教育的弊端,按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律人才成长的规律,建立起法律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相互衔接、一体化的教育培训制度。使建设高素质法律职业家队伍的要求,有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中央和省两级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的职业培训机构,建立与 “凡进必考”相配套的“同考同训”的法律职业培训体制(法律职业培训具有非学历教育和非国民教育性质,世界各国均由司法部组织),使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这三种主要的法律职业者接受统一培训,共同构成有利于培养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法律价值、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文化背景、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精神的同质群体的培养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的水准,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制统一的宪法原则有可靠的保证和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