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高等院校实施民族法学教育研究
发布日期:2011-03-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
现行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众所周知。在我国。民族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两个概念一个意思。民族地区泛指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有155个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自治地方而积,占全国总而积的64%以上。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8% ;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有44个民族。另外。有47个民族建立了1 173个民族乡(镇)。[1]基于各民族的历史和实际。中国共产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如今己是我国的一项基木政治制度。正如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2]为了有效保障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民族地区作出了特殊规定。现行宪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木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立法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中一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也制定了为数众多的地方民族法规。截至2003年底。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上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1]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关于民族法制的条款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自治条例和中一行条例以及其他民族法规为网络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些调整民族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为有效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民族地区需要民族法制方而的专业人才。我国民族法制存在的实质。是要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内。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保证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经济、文化特点,发展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最终构建一个完美和谐的社会主义大家庭。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远远滞后于全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是我国全而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状况和小康建设程度关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而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日标的成败得失。因此。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民族地区的特殊法律权利。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努力实现全而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日标。是民族地区和国家而临的重要任务。另一方而。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争取民族立法权的观念剧增。希望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赋子民族地区的特殊法律权利来保障木地区木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纷纷提出“依法治区”、“依法治州”、“依法治县”的方针策略。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缺乏民族法制方而的人才,尤其是缺乏这方而的高级专业人才。笔者在广西、贵州、石南、西藏、辽宁等民族地区调研发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少数民族干部包括毕业于民族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甚至不知民族法规为何物的尴尬现象。要求这样的管理者、建设者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民族地区的特殊法律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成了他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为民族地区培养民族法制专门人才,向担负民族高等教育任务的民族高等院校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
我国民族高等院校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民族地区培养高级人才。各民族高校应该实施民族法学教育。为学生开设民族法学方而的课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全国遍布着55个少数民族。根据民族分布的特点。作为国家教育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诸多因素。当前民族高等院校民族法学教育还不能适应民族地区急需民族法制专业人才的现实要求。
我国成立民族高校的初衷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早在1941年。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成立了延安民族学院。专司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之职。1979年11月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木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指出。民族学院是主要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社会主义新型大学。必须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3]1993年国家民委的《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指出:“民族学院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而建立的专门培养少数民族专门人才的综合性高等院校在民族教育的发展中具有非民族院校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明确培养任务,应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大量急需的各类少数民族专门人才。当前,在继续培养党政管理人才的同时,要特别加强培养科技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要注意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还要注意培养普通和职业技术教育师资。”[4]虽然,今人的民族高等院校的任务不仅仅是为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但是,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种类型的少数民族人才仍然是民族高等院校最主要的功能和任务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高等教育得到巨大发展,国家在北京和各民族地区相继建立了民族高等院校、民族中专学校。日前我国有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在内的十几所普通民族高等院校,此外,民族地区还建立了大批普通高校、民族师范、民族干部培训等大中专学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民族高等院校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高等院校为国家和民族地区输送了数以力一计的少数民族高级人才和专业人才,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着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以西藏民族学院为例,该校主要招收西藏地区各民族青年,毕业生主要而向西藏地区择业,40多年来,为西藏地区培养了近两力一名各类人才。[5]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民族地区希望通过实施民族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日趋强烈,而民族地区却缺少民族法律法规方而的专业人才,为民族地区培养民族法制方而的专业人才成为民族高等院校的任务之一。
迄今为止,由于各方而的原因,我国的民族高等院校的民族法学教育存在一系列问题。民族高等院校培养的对象绝大部分来自民族地区,其中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学生,他们都是本民族的佼佼者和精英,毕业后多数学生回到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而其中很多人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工作,是民族地区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之一。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他们在提高文化素质的过程中,务必掌握甚至能够熟练运用民族法律法规,才能充分运用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特殊权益的实现服务,也才能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以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2001级法学木科专业为例,该专业70多名毕业生全部分配到西藏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近年来,各民族高等院校己经逐步意识到开展民族法学教育的重要性,也开始向学生传播民族法制方而的知识。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譬如,认识还不够到位;缺乏专业师资和精品教材;多数是“蜻蜓点水”,教学不够深入;课程设置局限于法学专业,很少涉及非法学专业;多数是选修课而非必修课等等。
三
鉴于我国民族法学教育的现状。作为负责民族高等教育任务的民族高等院校应该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实施民族法学教育。通过向学生传播民族法学知识。使学生学习、掌握有关民族法制方而的知识。为他们将来回到民族地区从事管理和建设工作提供坚实的民族法制基础。民族高等院校要顺利实施民族法学教育工作。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必须抓好以下几方而的工作:
1.各民族高等院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民族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深入实施。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和加强。具体表现为:一是民族地区逐步意识到制定民族法律法规的最终日标是保障木地方木民族社会经济的全而发展;一是民族地区民族立法的观念逐步山注重社会效益向社会经济效益兼顾转变。一方而是民族地区希望通过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来有效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全而建设小康社会乃至实现现代化;一方而作为民族地区中流砥柱的高级知识分子,他们不仅不熟知民族法律法规方而的知识。,而且有的甚至是这方而的法盲。解决不了这个矛盾。就不可能实现通过民族法律法规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日标。笔者认为。作为担负培养民族地区高级人才重任的民族高等院校向民族地区未来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传播民族法制方而的知识。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办法。这一点,民族高等院校和其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从战略的高度达成共识。齐心协力。努力推动民族法学教育工作。
2.做好教材编写工作
任何一门学科教学的发展都是与教材密不可分的。民族法学也不例外。因此首先必须解决教材问题。才能有效实施教学。长期以来,由于不重视民族法学教育,导致教材匮乏,全国范围内很难找到适合民族高等院校开设民族法学课程的教材。这也是制约我国民族高等院校开展民族法学教育的因素之一。有的民族高等院校己经意识到这一点,开始了民族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譬如。中央民族大学就于2003年组织编写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该书由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生导师宋才发教授主编。被列入“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重点项目”,填补了多年来民族法学教育缺乏精品教材的空白。为民族高等院校开展民族法学教育提供了一本优秀教材。该书系统论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具体涉及民族问题与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作用和特色、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法律体系、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述、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自治机关的立法自治权、自治机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自治权、自治机关的人事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的经济贸易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的财政税收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的资源和环境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的各项社会事业自治权、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自山、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自治机关的其他自治权等相关内容。学生通过学习该书,能够系统掌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知识。但是。从总体上看。当前民族法学教材的现状令人堪忧。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民族法学教育的要求。各高校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权威教材。针对当前民族法学教材尤其是适合教学的教材紧缺的情况。民族高等院校和民族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出版社要整合资源。组织相关权威人士编写、出版民族法学教材。而且要出精品教材。
3.抓好师资培训工作
教师在高校教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名师出高徒。教师的知识结构直接影响学生的知识水平的优劣。鉴」几民族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科学。其理论和学科结构体系正在初步形成。加上民族法学的硕十、博士生教育起步较晚。其中博十生教育才始于2004年,致使民族法学方而的高层次尤其是科研型人才短缺。大部分从事民族法学教育的教师和科研人员都是靠自己摸索的“上专家”。没有受过系统、正规的教育。其理论功底较浅。对此,民族高等院校务必抓好民族法学专业师资的培训工作。快速培养一批能够胜任民族法学教育的专业师资队伍。
4.设计好授课方式
授课方式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学生能否通过学习民族法学知识。较为系统地掌握、了解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制方而的知识。当前。各民族高等院校一般只向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民族法学课程。目_一般只是非专业课、非必修课;还没有要求其他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民族法学。非法学专业学生只能通过自学或者选修才能有机会学习民族法学的相关知识。笔者以为。民族高等院校要有效实施民族法学教育。最好的办法和途径是针对不同的专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法学教育。譬如既可以把民族法学列入法学专业的必修课或者专业课也可以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公共课。还可以作为选修课。全而普及民族法学教育。值得强调的是。待条件具备时。民族高等院校应该把民族法学专业纳入木科教育范畴。通过民族法学教育。使学生学习民族法学的相关知识。较为系统地了解、熟悉、掌握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我国民族法制方而的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宪法、法律赋子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以及国家采取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有效保障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基木权益积极为各民族和谐相处、共同繁荣服务。
【作者简介】
朱玉福,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任职。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Z] . 2005-02- 28.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8.
[3]《当代中国丛书》编斩委员会.当代中国的民族下作(上)[Z]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301.
[4]国家民委办公厅、政法司、政策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Z].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594.
[5]滕星主编.20世纪中国少数民族与教育[ M] 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