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院校环境法教学实务研究
发布日期:201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教学方法改革的核心是加强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改革“灌输式”和过分偏重讲授的教学方法,实施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以使学生养成自己学习,自由研究,用自己的头脑来想,用自己的眼睛来看,用自己的手来做的精神。此外,民族院校环境法的教学工作,还应重点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使学生不仅掌握环境法的基本知识,而且学会利用环境法的理论,对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行自治立法和变通补充立法,为自己家乡的环境法制建设献计献策,使自己成为对社会、对家乡有用的人才。
【关键词】生态环境;主动学习;创新精神;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环境法教学与主动学习积极性的调动
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学生在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学习也就更为主动。当一个学生在课堂上被动地接受被灌输给他的知识的时候,他的学习是被动和消极的,因而学习的效果也不显著;如果他认识到他负有一定责任,他的学习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和前途时,他的学习就是主动的、积极的,其学习的效果也就十分显著[1]。
意识到了这一点之后,教师就应该尽最大可能地赋予学生以责任,促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比如,教师在讲述了环境法基础知识之后,就可以鼓励学生登上讲台,讲讲自己家乡的环境问题,并请全班同学出谋献策,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由于少数民族同学来自祖国的四面八方,各地的地理条件和环境状况往往差异很大,所以,几乎每个同学的讲述,都会使其他同学产生耳目一新的感觉。而主讲同学为了把自己家乡的环境问题讲述得更清楚,往往要查阅很多的资料,无形中学到了很多课堂上无法学到的环境法知识。另外,教师在平时授课的过程中,也应注意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比如课堂提问,尽量不提问已经讲过的内容,而是提问尚未讲过的、而且书上也找不到答案的问题,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回答。同时尽量挖掘不同意见,让每个同学都能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避免人云亦云。由于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机会,每名同学都有成为主角的可能,同学们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必将大大增强,学习效率自然也会明显提高。
二、环境法公开课与综合素质的提高
传统的教育观点认为只有讲授现行法律条文的“知识”才是法学教育,否则就不是学问;训练和教授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和能力不过是雕虫小技,入不得主流;研究型大学中的法学院系要培养一流的研究人才,实用型和职业型的人才不是我们培养的方向,其成果更算不上研究成果,等等[2]。即便是在以教学为主的法律院系内,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也往往被视为旁门左道,不算是正规的、教学行政部门认可的法律课程。为了向这种传统观念挑战,我们可以创造性地开设一些别具一格的环境法公开课。比如,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是宣传普及环境法学知识,动员社会力量一起参与环境保护的有利时机。我们完全可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每年在公园里搞一次别开生面的环境法公开课,向广大游人宣传环境法律知识,鼓动人们积极投身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来。我们可以让学生以不拘一格的形式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展示自己在环境法方面的精深造诣。包括自编自演讽刺小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以及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披露;以拟人的方式将海底世界搬上讲台,通过海底生物的对话,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哑剧的形式,对环境噪声进行无言的抗议;走出校园,用自己手中的照相机,记录下来一些活生生的环境污染的画面。另外,模拟法庭、环境法知识问答等形式也可以搬上讲台。丰富多彩、耳目一新的讲述方式,不仅宣传了环境保护的理念,而且使学生们的综合素质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三、环境法考试与创新精神的渗透
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3]。所以,我们不仅应该在环境法的教学过程中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而且,应该在环境法的考试中也不出死记硬背法条的考题。而是重点考查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考查他如何自己去学习和运用法律,如何发现现有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自己的创新性建议。比如,环境法考试的形式可以写论文,题目自定,内容要求反映自己家乡的环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立法建议。在论文的撰写上,对学生提出较高的要求。首先,为杜绝抄袭,严格要求论文要有脚注或尾注,禁止大段引用而又不注明出处,树立良好的学习研究风气。其次,要求论文要有自己的内心感受和独到的见解,严禁照搬别人的观点,即:宁要稚嫩的甚至可能是错误的个人己见,也不要成熟的甚至是完美无缺的他人观点。如果整篇论文都是在引用别人的论述,而没有自己的创新之处,那么,他的论文就应该以“不及格”计。以此促使学生们用自己的眼睛去发现家乡的环境问题,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解决的方案,去进行大胆的、创新性的研究。由于有了这个目标做指导,同学们在环境法的论文上就会狠下功夫,他们会主动去图书馆查资料,网上下载主页。有的同学在北京实在查不到自己家乡的参考资料,还会给家里打电话,让亲人们在当地帮他查找这方面的资料。通过多方位的努力,一篇篇带着浓重的乡土气息的论文自然会展现在我们的眼前。它们可能不是那么成熟练达,但是字里行间却渗透着学生对家乡的热爱和对现存环境问题的焦灼,体现出他们是用“心”在寻求解决的答案,体现出他们勇于探索、大胆创新的精神。
四、环境立法理论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环境资源法学既有其根基深厚的基础理论部分,也有其枝繁叶茂的应用理论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基础理论性和应用性均很强的学科[4]。利用该学科的这一特点,发挥环境法理论对民族生态自治立法实践的指导性作用,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民族院校环境法教学中应该高度关注的问题。
地方性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地方立法,这是各国的共同经验。以美国为例,美国本身的立法机制使得美国各州有自己的州环境立法,这对其在西部开发中全面而充分地解决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一个民族,不能够学习与借鉴其他民族贡献给全人类的优秀成果,不能够利用全人类共有的知识与技术,只能是永远处于封闭状态[5]。所以,中国的生态立法理论研究应该吸收世界文明发展的先进成果[6],立足于本土资源的分析,针对各少数民族地区迥异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出相应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生态保护自治条例。
除了自治立法之外,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变通或补充立法也处于明显不足的状态。从国家授权的角度看,我国已授予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森林法》进行变通或补充立法。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在得到法律的授权后,多数迟迟没有行使变通或补充法律的权力,使得这些授权条款只是摆设。已出台的有关《森林法》的变通、补充规定只有两项,一项是2001年3月14日隆林各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另一项是1996年4月13日黔西南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而其余的民族自治地区,则没有就此作出过变通或补充规定。
另外,对于国家没有特别授权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也有权根据上文提到的《立法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变通立法。如,对《草原法》的变通立法,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变通立法,对《矿产资源法》的变通立法等。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民族自治地方这些方面的变通立法就更是空白,这无疑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利益的实现。
针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自治立法和变通补充立法明显不足的现状,民族院校的环境法课程,应当教会学生如何利用环境资源法的理论,对自己家乡的生态环境进行有针对性的自治或变通补充立法,如针对森林、草原、土地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特色立法,针对自然保护区、自然遗迹的特色立法等,以培养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环境保护实践与社会责任感的形成
环境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纸上谈兵式地闭门教学,只能培养出一些机械照搬法条的呆板学生。这些不具备实践经验的学生,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具体环境问题,毕业以后自然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欧美国家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给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那就是避免形式主义,走务实之路[7]。环境法教学的务实之路首先就是发现环境问题。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环境法教学过程中应该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到环境破坏严重的地方去现场观察,亲自感受环境被破坏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种种危害,在掌握详实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研究出解决的方案。
比如,2008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我们在紫竹院公园开展了一次以“双面打印”为主题的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包含具体内容的主题,是因为我们发现“节省资源”、“节约用纸”等空洞的口号,很少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当然也很难真正付诸实施。而之所以针对纸张确定的主题,是因为我们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我国高等院校里纸张浪费的现象非常突出。不仅仅是办公用纸,学生论文打印过程中造成的纸张浪费也非常严重。由于各种各样的小错误,有的学生一篇论文要反复打印十余次,而且全是单面打印。尽管单面打印过的废纸可以再回收变成再生纸,但制造再生纸的过程又会对环境产生新的污染,所以,我们就将“双面打印”确定为这次活动的主题。
我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0.11公顷,只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7.2%,居世界第119位; 我国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8.6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2.0%,是世界上人均占有 森林蓄积量最低的国家之一。 从分布上来看,我国的森林资源多数分布在东北和西南地区,这些地区居住着大量的少数民族,所以,节约用纸,减少森林资源的浪费,是我们民族院校师生义不容辞的责任。于是,我们首先身体力行,从我们环境法课程的教学和考试做起。首先,我们专门找学校打印处老板协商此事,以得到他们的支持;然后,我们又尝试了几种双面打印的方法,并把这些方法传授给同学们,使“双面打印”不再仅仅是口号,而且真正付诸了实施。我们本次环境法期末考试的论文和世界环境日的活动,使用的所有纸张都是曾经打印过一面的;我们的标语以及其他的所有物品,均是废物再利用;我们是直接徒步走去公园的,从而也节省了乘车的费用,再一次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厉行节约。
在选修环境法课程的同学真正实施了双面打印之后,我们又发动这些同学,把我们“双面打印” 的倡议转达给了全校的同学,使他们也很快加入到了我们“双面打印” 的队伍中来。有些同学还特别叮嘱我们一定要把这项活动坚持下去,千万别半途而废。学校领导对我们的活动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2008年6月17日,党办、校办联合发出了倡议,号召全校师生节约资源、能源,节约用水用电,减少纸张的浪费,实行“双面打印”等。学校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也下达了正式文件,要求学生论文一律双面打印。另外,我们的学生还尝试着通过他们在各个高校的同乡、同学,把我们的倡议转达给全国各地的高校,力争在全国所有高校范围内开展一次脚踏实地的节约用纸、“双面打印”的活动,使那些还没有从事“双面打印”的学校也赶快行动起来,从而不仅可以减少森林资源的浪费,而且可以培养学生们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的精神,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作者简介】
乔世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注释】
[1]王晨光 法学教育中的困惑--从比较视角的观察 《中外法学》1993年第2期。
[2]王晨光 实践与理论:困扰法学教育的一个难题,《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3]王保树 王振民 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
[4]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5]所谓“民族边缘化”是指少数民族因受地理位置、发展水平、经济文化差距等因素影响,仍处于一种极端封闭落后的发展状态,即从空间上远离汉族、其他少数民族乃至世界发达地区,从时间上远离人类现代文明与社会发展进程(参见胡鞍钢、温军:《社会发展优先:西部民族地区新的赶超战略》,《民族研究》2001年第3期)
[6]延军平 等著 《中国西北生态环境建设与制度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4月 P242
[7]王振民 对美国法律教育之观感 《中国律师》1999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