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界经过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学教育改革的讨论,对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加强素质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已经取得了共识。但是,关于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目标地位和内涵范围如何,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核心要素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尤其是如何推进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等一系列涉及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问题,在理论上和教学实践中仍存在认识的分歧和做法的偏差。本文拟就法学本科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提出笔者的看法和建议,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 关于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内涵
目前法学教育界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是将法学素质教育理解为与职业教育或“专才教育”对立的一种“通才教育”。这些年来,人们在反思我们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专业划分过细、培养口径偏窄、毕业生的知识结构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等缺陷的过程中,往往容易把我们目前提倡的法学素质教育内涵片面地理解为淡化专业界限、拓宽培养口径、增加人文精神的教育内容。这种将法学素质教育等同于“通才教育”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学素质教育的真谛。在这样的素质教育观念指导下,法学本科的素质教育改革就可能流于取消一些设置过细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增加一些概论性的课程、强制规定必修某些文理互通的公共课程或扩大学生选修非法律专业课程的学分数量等简单和表面的形式。目前为数不少的法学院系的加强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措施实际上也就是这么做的,我们为,仅限于采取这样一些的改革措施,并没有涉及到法学素质教育所要求的从教育理念到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系统化和深层次改革内容。?
另有一种关于法学素质教育的观点则是从素质教育本质上具有能力教育的属性出发,针对我们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理论教学脱离法律实践,法学专业本科生缺乏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动手能力差等现象,主张法学本科的素质教育应突出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应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这种同样有失偏颇的对法学素质教育完整内涵的认识,也容易导致将法学素质教育丰富深刻的内容简化为一般的法律实务操作技术和能力的培养锻炼,并不完全符合我们提倡进行的法学本科素质教育改革的目标要求。
教育学理论上所称的素质教育,指的是在教师的积极影响下,注重充分调动学生认识与实践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学生生理与心理、智力与非智力、认知与意向等因素全面而和谐的发展,促进人类文化向学生个体心理品质的内化,从而为学生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一种良性循环的素质基础的教育模式。素质教育性质上是一种注重发展、强调内化的教育,它既区别于所谓的“专才教育”或职业教育,也不等同于一般的“通才教育”。“素质教育思想所强调的,就是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融传授知识、培育能力和提高素质为一体,或者说在传授知识、培育能力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素质的提高。正确处理好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关系,促进三者之间协调发展,是素质教育思想的关键所在。”(周远清:《素质 素质教育 文化素质教育》,载《中国大学教学》2000年第3期。)这是我们在推进法学素质教育方面必须首先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观念。?
其次,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所指出的那样,素质教育是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应当贯彻实施的一种教育理念,但“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方面应当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相互配合,全面推进。”(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载《厦门日报》1999年6月7日,第1版。)法学教育作为人文社科教育中的一个门类,自有其相应的素质教育的特定内涵和重点。而且,我们的法学教育具体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不同的阶段,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也应当有其素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素质教育还有一个准确定位的问题。这种定位应该符合或适应于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目标。?
经过这些年来的讨论,我们对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识,“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参见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4页。)从适应这样一种主要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规格要求来看,法学本科的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教育观念或教育目标而言,是一种以培养学生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品质和技能为目标的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模式,虽然它包括的范围和内容广泛丰富,既涉及本科课程体系和内容的设计安排,涉及思想品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等不同方面的内容,也涉及教学的方法和手段。但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或称核心要素,我们以为仍在于法律职业品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这是法学本科素质教育区别于其他层次的法学素质教育的定位,也是区别于其他专业本科素质教育的特点。这里所谓的法律职业品质,主要包括法律人才应当具有的追求公平、正义,崇尚法治的理想和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好的法律文化素养。而所谓职业能力,并不仅是一般的法律业务操作技能,更主要的是运用法律概念、原理和规则发现法律事实和法律问题,并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分析法律关系,处理法律问题的技术和能力。法学本科阶段的素质教育目标和内涵,既不应提得过高,过高的目标脱离了四年制法学本科教育的客观现实条件难以实现,不符合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也不能降得太低,否则经过法学本科阶段教育出来的毕业生仍然是虽有熟练的一般法律业务操作技能,但缺乏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律工匠”。
二、 法学本科素质教育中的主要问题与改革
按照上述对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目标定位和内涵要素的认识,结合国内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认为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推进素质教育,主要面临着以下诸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的转变问题。这里说的转化教育思想观念,除了前面提及的认识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目标和核心内容外,更主要的是指要改变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形成的片面强调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导性的思想,树立增强在教学活动中重视学生的个性和自身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的教育观念;改变以往的在教学内容上以单纯传授理论知识为主的观念,确立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并重的教学理念。素质教育改革绝不仅是增减几门课程或调整某些课程的教学内容就能够完成的,它更多的是需要依靠我们每一位教师在新的素质教育的思想观念引导下,通过各门课程的具体教学活动来贯彻实施。如前指出,素质教育思想注重调动学生认识和实践上的能动性,强调知识对学生心理品质的内化作用,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为重点,而法学又是一门应用性强的社会科学,如果我们的法学教师仍然固守自己是惟一的“传道、授业、解惑”者的主人地位,课堂教学就是要把教师掌握的有关课程理论知识系统完整地传输给学生这样的传统教育观念,就不可能冀望他们改变“满堂灌”教学方式,在制定具体课程的教学计划、选择教学内容和安排教学环节等方面考虑发挥学生在课程知识学习上的主观能动性和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等因素和措施。因此,教师包括教学管理人员的教育思想教学观念的转化,是实现法学素质教育改革目标中最关键的问题。?
其次,法学本科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的调整问题。课程体系调整和课程内容的优化,是推进素质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内法学院系的本科课程体系设置中,法律实践性课程的比例偏低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许多院校已经注意到这一缺陷并采取了相应的调整措施,在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适当增设相关的人文社科知识课程,提高法律实践性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比例,包括试行法律诊所式课程教学这种全新的理论紧密联系实际,有助于培养提高法学本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职业品德的教学模式。笔者个人认为,有条件的法学院系都应该配合有关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开展相应的诊所式教学。加大法律实践性课程在本科教学计划中所占的比重要注重实效,防止流于形式。为此,要加强实践性课程的教师参与和教学管理,注意建设发展稳定的能够保证学生实习质量的教学实习基地。?
另外,在适当增加实践性课程比重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各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优化改革,后者实际上是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主阵地。理论课程教学内容的优化改革应该包括减少一般性法条注释和结论性知识的课堂讲授内容,将有限的面授课时间集中于阐释法律的精神,说明对规范的法理评价,增加启发性、动态性知识和课堂讨论的教学内容;采用和编写以素材为主的、适合于课堂讨论和能够引导学生相关文献资料的课程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以利于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理论课程的教学方法的改革,如案例分析教学法、课堂讨论法等的适当运用,对训练学生形成法律思维习惯,提高发现法律事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更具重要意义。?
再次,法学本科的素质教育改革还有一个营造适应推行素质教育的教学环境机制的问题。如前指出,法学本科素质教育改革,本身是一个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涉及教育理念转换、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改革的系统工程。因此推行素质教育,需要有相应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环境条件以及教学管理机制的支撑配合,否则有关的改革措施难以实施。营造适应法学素质教育改革的环境机制,要求学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建设投入和社会相关部门,尤其是法律实务部门的积极配合支持,对僵化的人事制度、学校的教学效果检查和教师工作业绩考评等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法学教育和医学教育类似,虽然说有钱不一定能办好法学院,但没有钱是肯定难以办好一所法学院的。另外,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要紧密结合联系司法实践和社会实际,法学教师应该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从事实际法律事务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在学校和社会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机制,使法学教师定期有机会参加司法实务工作,能够不断丰富和增强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和能力。这就牵涉到学校统一制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和职称评审制度,可能需要对法学教师作出相应的例外和变通规定。要促进教师转化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在学习上的主观能动性,还需要改革传统的课程教学评价指标,建立与法学素质教育目标相适应的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指标,应该包括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以及教学效果等内容;对学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业水平的评价,不应单纯以课程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为准,还要包括主动获取知识能力、独立分析思维和创新能力等指标因素。这样一种教学评价机制,能够激励教师和学生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法学素质教育改革。
廖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