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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七种情形
发布日期:2011-12-23    作者:110网律师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人表示,凡适用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及时撤离现场的,处两百元罚款;当事人自行迅速撤离现场的,对引发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此外,七种事故情形要报告交警部门,绝对不能“私了”。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潘忠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办法》,本市城区道路上7时至20时发生的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各方车辆直接损失轻微、数额约2000元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处理,不得私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6、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
  7、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此外,凡故意制造或者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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