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是:
一方面,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王某却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此后虽提出申请,但己超过时效,依法不受保护;另一方面,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给予相应待遇。本案中,王某己与司机私了并己接受了司机给付的10000元医疗费等赔偿费用,据此,也就无权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