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
日期:2008-6-12 11:59:00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357次 作者:佚名 |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了三个月。 2.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依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应注意,不应扩大使用人构成共犯的范围,对于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借用公款的,不得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已有的目的,相反具有归还公款的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