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案例:甲欠乙22万元,到期不还,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还款及利息,法院受理后判决甲于一审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乙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有被告甲负担,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乙。如果不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甲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至此,就如何执行,一审法院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那么,应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指定的时间去计算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联系;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虽然已经送达当事人,但该判决书并没有生效,该判决书生效的时间起算应从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应适用哪一种观点呢?笔者浅谈以下观点:
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因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而生效,同时,也会因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或因检察院提起抗诉而没有生效。虽然该法律文书已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但因缺少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没有生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通常会写到,如果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罚息部分。如果该法律文书没有经过二审程序而生效,则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就是执行的内容,应按照该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内容,债务人应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这个方面讲,案例中的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但这种正确的前提是没有经过二审程序的一审判决书,且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例中给出的条件是该一审的法律文书已经经过二审程序,二审程序维持了原判决,那么既然维持了原判决,那执行的依据只能是原来的一审判决,虽然该判决书中有如果不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给付的利息的内容,但该判决书已经经过了二审程序,其指定期间也应当事人提起上诉而有所改变,因为如果没有当事人上诉,则从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第16日内发生法律效力,但现在当事人上诉了,又被维持原判,被裁定驳回上诉,那么,生效的时间应当从该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假定当事人不上诉而推测生效的时间计算。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亦应从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的期间。
综上,笔者认为案例中的第二种观点正确,因为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去计算,于法无据,于情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