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产假天数规定
发布日期:2011-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日;难产的,增加 15 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 30 日。
(二)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日;妊娠满 12 周不满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日;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 日。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