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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违反法定程序的各类情形
发布日期:2011-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在行政许可实施中,收到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却久拖不办的现象比较普遍,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甚至借实施行政许可对申请人“吃、拿、卡、要”。

  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否则即属于违法。二是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即属于违法。三是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其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否则即属于违法。四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五是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否则即属于违法。六是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否则即属于违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即应当依据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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