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不承担赡养义务”该协议属无效
2011-12-08 大江网-新法制报
网友李阿姨:15年前我的丈夫因病去世后不久,我和3个儿子因遗产处理问题发生了争执。我一气之下,决定不要儿子们赡养,并就此写下了书面协议。15年来,他们没有对我尽过任何赡养义务,我也没提出过任何要求。现在我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也渴望亲情,希望他们能来看望我,并给我一些生活费。但是,3个儿子都以这份协议为由拒绝来看我。请问,我与3个儿子签订的“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是否有效?
邝宪平律师:根据《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时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与3个儿子签订的“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您完全有权要求儿子探望并向您支付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