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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终局的情形及救济
发布日期:2011-12-07 作者:
王勇律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只有在6种情形下才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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