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社保补偿计算方法总结
(作者:郑吉文律师)
单位未给农民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对其进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计算如下:
一、养老保险部分
(一)养老保险计算依据
1998年137号文件;1999年99号文件;2001年125号文件。
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养老保险具体计算(近10年):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99年:310*11%*6(月数量)=204.6
(310为上一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参考附件三、四)
00年:400*11%*12=528
01年:412*11%*12=543.84
02年:435*11%*12=574.2
03年:435*11%*2=95.7
04年:465*11%*12=613.8
05年:545*11%*9=539.55
06年:545*8%*2=87.2
06年:580*8%*12=556.8
07年:640*8%*12=614.4
08年-09年3月730*8%*12=700.8
共计:5672.69
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第一年622.2
第二年684.42
第三年746.64
第四年808.86
第五年871.08
第六年933.3
第七年995.92
第八年1057.74
第九年1119.96
第十年1182.18
共计9021.9
二、失业保险部分
(一)失业保险计算依据
1998年137文件;1999年38号令文件;2007年190号令文件。
(二)具体计算
失业保险: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398元(满12个月算一年) 从99-09共计10年
即10*398=3980元
附件一:
第十二条 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累计缴费是整年度(满12个月)的待遇计算公式为:
∑an ×(1÷x )×∑bx
其中:a1 = 1,a2 = 1.1,a3=1.2……an = 1+(n-1)×0.1
∑an = n×(a1 + an )÷2
最后一年累计缴费出现不满一年情况的,这部分待遇计算公式为:
缴费相应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12×缴费月数
n为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2个月);an为第 n年的待遇计算系数;∑an为第一年至第n年的累计待遇计算系数之和; x为相应缴费年度之和;bx为今后第x年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bx为从缴费第一年至今后第x年相对应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之和。
附件三
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如下:
缴费年度 缴费工资基数(元)
1999年6月1日-1999年12月31日 310
2000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 400
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 412
2002年1月1日-2003年3月31日 435
2003年4月1日-2004年3月31日 465
2004年4月1日-2005年3月31日 465
2005年4月1日-2006年3月31日 545
2006年4月1日-2007年3月31日 580
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 640
2008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 730
附件四
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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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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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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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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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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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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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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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起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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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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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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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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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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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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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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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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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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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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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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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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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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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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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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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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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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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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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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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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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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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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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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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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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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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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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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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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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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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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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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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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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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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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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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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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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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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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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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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资发[199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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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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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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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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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资发[199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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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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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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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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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资发[199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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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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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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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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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资发〔1996〕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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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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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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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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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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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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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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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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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ZF[1994]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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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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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考:
第十二条 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