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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监管标准,信用卡市场呈现“广揽客、乱发卡、多纠纷、高风险”的现象,必须予以重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至9月共受理信用卡纠纷案1073件,占金融类案件数量的75.8%,诉讼标的总额达1366.61万元。 一、案件特点 1.诉讼标的以小额为主。2011年1至9月,渝中区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676件,占信用卡案件总数的63%;标的额在1至2万元的案件215件,占20%;标的额在2至5万元的案件129件,占12%;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53件,仅占5%。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主要用于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预借消费或取现等,故涉案金额通常较小,主要集中在2万元以下。 2.被告以“80”、“90”后男性为主。以2011年以来渝中区法院受理的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为原告的274件信用卡纠纷案件为例,起诉时被告年龄在18至30周岁之间的有152人,占55.5%;男性有222人,占81%。“80”、“90”后男性成为信用卡案件的被告“高发户”,且该群体一般个人金融资产少、消费意愿比较强、理财意识较淡薄、还款能力有限,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校大学生。 3.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2011年1至9月,渝中区法院信用卡纠纷结案数为928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731件,占到案件结案数的78.8%。信用卡纠纷结案方式主要以判决为主,调撤率较低,这一现象与被告应诉率不高,致使案件往往被缺席判决不无关系。 4.案件审理周期较短。在统计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几乎全部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且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在1个月内审结的占90%以上,审理期限较短。究其原因与信用卡纠纷案情较为简单以及渝中区法院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有直接关系。 5.判决后执行难度较大。信用卡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率低,大部分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法院难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加之发卡银行通常也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二、原因分析 1.持卡人存在“三缺” 一是法律意识欠缺。部分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常将信用卡借与他人或怠于妥善保存POS机消费凭据等,不仅极易引发纠纷,且常带来举证困难。有些持卡人认为信用卡到期不还无关大小,甚至随意损毁、丢弃信用卡,不料招来官司,甚者构成犯罪。 二是理财意识欠缺。不少持卡人,尤其是“80”、“90”后年轻人,由于涉足社会时间不长,消费意愿又较为超前,且少有受过专业理财教育,所以经常入不敷出,信用卡便“首当其冲”。 三是诚信意识欠缺。部分持卡人诚信意识欠缺,对信用卡不良记录不够重视,不仅不按时还款,而且出现“以卡养卡”、恶意套现等现象。当然,这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缺位也不无关系。 2.发卡行存在“三乱” 一是推销乱。随着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银行为扩大信用卡客户资源,可谓广撒网、乱推销。不少信用卡推销员多是银行临时雇用的,其金融专业知识可想而知。信用卡推销的方式更是五花八门,随便在闹市区搭个伞蓬便可推销。 二是审核乱。银行发放信用卡重推销、轻审核,未严格审核申办人的资信情况即发放信用卡,且由于目前各大银行逐步取消了信用卡申办担保人制度,只要一个形式上的联系人即可,为信用卡纠纷高发及案件执行困难埋下重大隐患。 三是监管乱。持卡人透支后,由于银行催收不及时,监控力度不够,且出于诉讼经济原则,银行多在纠纷成批量后才委托律师起诉,往往导致透支款已经“利滚利”,徒增纠纷解决难度。 三、相应对策 1.加强宣传引导力度。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采取通俗性、趣味性的形式加大金融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引导、教育公众尤其是年轻群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审慎过度消费、超前消费,形成良好的信用卡消费习惯,增强公众对金融信用重要性及金融失信危害性的认识。 2.规范办卡审核业务。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卡营销制度,规范营销队伍,改革考核机制;业务员在申请人申办业务时应履行必要的收费和风险告知义务;同时银行对办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应进行必要的、实质性的审查,尤其是在向学生发放信用卡时应遵循审慎原则,必须落实其第二还款来源。 3.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拓展司法建议职能,对信用卡纠纷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力求找出症结,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并及时函告相关主体;同时加大执行力度,将信用卡纠纷案件作为集中执行重点,成立专项执行小组,灵活运用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新闻曝光等措施,集中攻关,对症下药,提高信用卡案件的执行率。 4.健全动态监控体系。金融机构应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客户档案,实行持续监测和定期检查;对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的特约商户应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该商户收单资格;同时与司法系统、金融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联动机制,实现对信用卡恶意使用行为的及时制止,达到有效防控金融业务风险的效果。 5.建立征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银行业应将资信有瑕疵的持卡人及涉嫌信用卡违规操作的特约商户信息记入负面名单,并及时向银行业协会报送。银行业协会应加强与会员单位的协调沟通,积极推进负面名单共享,将信用违规的单位或个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由信用管理部门及时通知相关银行,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和信用卡,避免“以卡养卡”现象,减少信用卡纠纷。 (课题组成员:张立 毛学江 陈晓红 张乐跃 周振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