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庭如何妥善处理各类纠纷以防止矛盾激化
发布日期:2011-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通过做好信访接待、民事、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积极、依法审慎地化解矛盾,调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基层法庭的一项重要任务。基层法庭要注意发挥职能优势,把积极、依法妥善地疏导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或者转化,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始终贯切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笔者认为,基层法庭应当主要采取如下措施防止矛盾激化或者转化:
一、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通过信访排查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基层法庭审判人员必须把“三个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将信访接待作为基层法庭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做为为人民服务的窗口,做为展示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的载体,认真对待每一封来信,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人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接待。
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多做工作,及时处理。信访接待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让当事人把话讲透、讲完,再有针对性地向其讲解有关法律政策。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不能简单急躁、态度生硬、推诿应敷,更不能动辄训斥。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不能由基层法庭直接处理的,也要耐心向其告知应当由哪个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哪个单位解决,不能一推了事。
二、依法审慎地审理好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敏感案件,防止矛盾激化。
基层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方针,善于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合法,制裁违法,维护稳定。特别是对于涉及灾区群众的诉讼案件,对于因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引发的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案件,因侵犯职工合法利益引发的与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等等,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讲究社会效果,从有利于维护稳定出发,确保严肃执法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要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正确选择适用审理程序,该适用普通程序的适用普通程序,该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应当以注重实际效果为原则;(2)正确选择是否公开审理。对于虽不是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但如公开审理,易引发矛盾激化,使双方对立情绪加剧或者容易引起其他的不良后果的,也应当适当进行不公开审理或者控制旁听面;(3)正确把握审理期限和结案时间。对于某些矛盾较大,双方对峙严重,不立即解决就容易发生互殴、械斗、集体上访等恶性事件的,要立即着手解决;对于需要适当放缓处理速度,应予冷处理,或者需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时间,或者需对其专门做各方面调解工作的,也可在审限内适当放缓,或者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延期审理。
三、在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案件中,密切注意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苗头,依法及时疏导,努力缓解矛盾,减少不安定因素。
基层法庭在审判工作中,要认真分析研究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者恶性事件的原因、特点、规律及对策,采取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及时,加大调解力度,讲究审判技巧;因人施教,因案制宜等有效方法,通过审判活动,对有矛盾激化可能的案件,积极疏导,妥善处理。
一是对早期发现的矛盾激化或转化的苗头,要突出一个快字。对于审判活动中发现的这类问题,一方面从小处着手抓紧疏导、处理,不能拖、不能压,而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在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取得支持协助的同时,首先应采取果断措施,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求得妥善解决。另一方面,要抓得住,抓得准。对于矛盾激化或转化的苗头,既要切实及时掌握,又不要大惊小怪,神精过敏,以免人为的将矛盾双方推向尖锐的对立。只有抓得住,才能抓得准。
二是对具有矛盾激化或转化可能的纠纷案件,应尽可能多做调解工作,能够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尽量不用判决结案。这样既可减轻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使矛盾尽可能缓解,也可以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同时,也有利于法律义务的履行,避免因强制执行判决,引发新的矛盾激化或转化,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四、高度重视、妥善处置集团诉讼和群体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转化。
基层法庭对于集团诉讼、群体纠纷以及当地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案件,要从稳定大局出发,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抓住重点,找准突破点等方式,依法妥善处理。
1、善于把握主要矛盾,抓住重点,找准突破点。一般来说,任何集团诉讼和群体纠纷,都有一个牵动全局的主要矛盾,而主要矛盾的焦点就是事情的关节点。抓住重点,既要抓住事情的关节点,又要抓住找准集团诉讼或者群体诉讼的关键人、重点人,把握住主要矛盾,找到双方对立的焦点问题,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和转化,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只要做好关键人、重点人的工作,切实把握好矛盾的焦点,集团诉讼、群体纠纷就找到了解决的关键和“总闸门”。
2、善于淡化群众情绪,使诉讼热降温。首先,在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同时,在案件处理的初始阶段,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转移大多数当事人对矛盾焦点过分集中的注意力。其次,想办法寻找双方利益的交汇点(包括显现的交汇点和隐性的交汇点),调动和激发大多数当事人的认同情感。第三,密切注意,切实防止个别当事人的煽动和鼓惑。第四,及时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宣讲解释法院的法定诉讼程序和有关期间的规定,防止个别人利用一些问题挑起新的事端,激化众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情绪。
3、善于同当事人沟通、对话,采取法庭内外结合的方式,稳定群众情绪,同时积极加快办案速度,争取在最快时间内审结。
五、慎用强制措施,多做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转化。
基层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单位,对于妨害诉讼、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及扰乱法庭的行为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基层法庭应当依法、审慎地采用强制措施,尤其是严格控制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样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或转化。
1、严格控制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妨害诉讼行为人,只要不是必须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尽量通过批评教育、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等方式处理,一般不采取拘留的方式。特别是对易于矛盾激化或转化的案件当事人或情绪偏激的当事人,轻易采取拘留措施不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容易将其激怒,引起其破罐破摔,铤而走险,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更大威胁,或者将怨愤转移到审判人员,产生不良后果。只有对那些不立即采取拘留措施,极有可能对对方当事人或审判人员直接构成人身或财产威胁的妨害诉讼行为人,才应该立即进行拘留,以防出现恶性事件。同时,尽量限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数。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完备法定手续。对于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妨害诉讼行为人,除非紧急情况下,法庭审判人员可先行采取拘留措施后,立即向院领导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外,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十分火急,都应当事先报告,经院长批准后实施。在目前,交通、通讯发达,科技手段越来越先进的情况下,这已经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对于拟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应搞准、健全有关材料,切实做到妨害诉讼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以防当事人以此为借口,引起新的矛盾激化。
3、做好善后工作。基层法庭对于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羁押、看守、生活起居等方面的工作,防止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自杀、逃跑、突发性疾病及其他非正常事故的发生。同时,还应对其有关亲属做好法定的通知、送达等项工作,并向其耐心解释说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并要注意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工作交接、财产代管等问题的妥善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搞好纠纷排查,防止矛盾激化或转化。
1、基层法庭应当建立健全潜在纠纷、有矛盾激化可能案件的登记、预案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工作针对性强。对于已经发现、登记的矛盾可能激化案件,要逐件制定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跟上工作,切实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
2、基层法庭应当建立防止矛盾激化案件责任制。对于有矛盾激化可能的案件,应当明确责任人、协办人,责任到人,跟踪做好防范、化解工作,防止因相互推诿,使矛盾激化由可能变为现实。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矛盾激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3、基层法庭应当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分析、掌握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和重点人,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排解,并及时与派出所、司法所、村或区委会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遏制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作者:黄珍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