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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问题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18日公布。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自11月18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公告通知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我办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3日(节假日除外)止,向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38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二楼203房)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到我办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2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现场提供不用准备)。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2份)(必须提交二代身份证,没有二代证尽快办理)。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A4纸,一式2份),打印版的人口户籍信息查询表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A4纸,一式2份)。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蓝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鉴定证明原件。注:军人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鉴定证明原件。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附件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doc

  附件二: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分数核查申请书。doc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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