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1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有关事宜
发布日期:2011-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江西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与查询、分数核查、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18日正式公布。江西省司法厅已于11月18日上午9时整,在省厅门户网站(//www.jxsf.gov.cn)上开通了“2011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系统”,为我省考生提供分数查询服务。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含本省内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2011年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
具体确认办法是:申请人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其原始报名表的备注栏内,填写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B类或C类),并签上自己的姓名。确认手续完备后,资格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籍簿(由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由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6、资格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鉴定)。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其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