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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辅导:劳动合同法之集体合同
发布日期:2011-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法》第54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合同仅约束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56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合同的争议则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并且工会不能作为当事人一方参与。

  二、关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52、5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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