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状律师:游乐场所在晚上闭园后未关闭入口,原告的亲属在未付费的情况下进入园内,后因园内的池塘无安全措施而不慎掉入,最终淹死。那么游乐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本案经过律师及法官的多次调解,最终受害者家属与游乐园达成一致,真正的案结事了。但逝者已不在,赔偿的金钱再多也换不回生命!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渔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主任。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张某某、王某均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某渔业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某某、王某人民币80,000元;
二、若上海某渔业专业合作社未按上述第一款约定的期限按时履行的,则张某某、王某有权按人民币10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2.70元,由张某某、王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2.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81.35元由张某某、王某共同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1年5月1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郭某
代理审判员 : 赵某
代理审判员 : 易某
二○一一年 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乔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