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内数次盗窃 两窃贼领刑罚
吉安法院网讯 11月24日,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三平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庞亚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4月16日凌晨至5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三平、庞亚海先后窜至吉州区步行街26号2单元楼梯口、吉州区广场佳苑1栋1单元门口、吉州区阳明商城郭招喜经营的彩虹屋店等地,采取撬锁手段盗窃作案5次,窃得电动车、笔记本电脑、读书郎学习机和香烟等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13238元。破案后,追缴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1台,二被告人各退赃款6519元,均已归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三平、庞亚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三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均具有可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