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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机构刑罚适用问题的探讨
发布日期:2009-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盗窃金融机构比一般盗窃更为复杂,盗窃金融机构也是两种可以适用死刑的盗窃犯罪之一,如何正确适用刑罚,特别是正确适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是指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保险、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证券等业务的机构。可见,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以实现利润为其金融目的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量刑问题,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理论上以及具体适用上,都需要认真研究,下面分别叙述。

    一、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立法分析

    从立法看,对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随后该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那么,对该条的规定进行前后比较,就可以发现:一般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不适用于盗窃金融机构。因为该条特别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其量刑幅度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我们再把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起来看,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设置是这样的:

    1.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就是说,在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中,没有十至十五年这个量刑幅度。笔者认为,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应都是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个量刑幅度。还应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这是因为:

    1.有些盗窃金融机构数额虽然达到了特别巨大,但其他情节并不是特别严重。如共同盗窃的从犯,赃款已全部退还的盗窃犯等。对这些犯罪分子,一律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势必会造成量刑上的罪刑不相适应,而且也不利于分化打击其中的严重犯罪。

    2.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没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中间就会出现刑罚幅度断档现象,将会造成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

    二、关于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适用问题

    从修订后的刑法条文来看,盗窃金融机构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条件是:“数额特别巨大”。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盗窃金融机构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必须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二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既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也可以适用死刑。那么,在“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条件下,怎样来选择是适用无期徒刑还是死刑呢?笔者认为,影响适用不同刑种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数额外的其他情节,即情节因素;一是数额特别巨大本身的差别,即数额因素。情节因素的影响,就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数额因素的影响,就是超过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超标数额”的影响,即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一定上限时,可以判处死刑。这是因为,只要达到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都是数额特别巨大。但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并不是一样的,有的悬殊甚远。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3万元至10万元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盗窃10万元是数额特别巨大,几十万元也是数额特别巨大,几百万元还是数额特别巨大。而其数额大小不同,危害程度和危害结果不同。数额越大,危害越大。因而,即使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一定上限时,也可以适用死刑。这就是说,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划分其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又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适用死刑;否则适用无期徒刑。二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一定上限标准(如5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具体数额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死刑。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是符合一般刑罚原理的。

    三、盗窃金融机构与一般盗窃数额之和达到特别巨大时如何适用刑罚

    对于盗窃金融机构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时,还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盗窃金融机构本身没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与盗窃其他财产数额合并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对此,能否按照盗窃金融机构处理,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呢?我们认为,对这种情况,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在全案中,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达到巨大或者占全案主要部分,可以按照盗窃金融机构犯罪处理,适用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量刑,并根据具体情节,决定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在全案中所占比例较小,没有达到巨大,即使盗窃金融机构与一般盗窃的总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不能按照盗窃金融机构犯罪处理,更不能适用盗窃金融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即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对此,仍应按一般盗窃处理,适用一般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量刑。

王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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