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未工作人员社保费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某系原供销社系统某商店正式职工。1998年该商店实行承包经营,张某未参与承包,也未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外出打工至今。商店对张某未解除劳动关系,也未给予除名处理,也未给张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商店改制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要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转变职工身份,并根据原承包经营方案的有关规定,职工不参与承包经营,自谋职业的,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两部分)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现张某参加了养老保险,要求公司承担企业应缴费部分,公司不同意。其理由是:一是原承包经营方案中已有明确规定,应按公司管理制度执行;二是张某在别的单位工作多年,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新的工作单位而不是该商店,养老保险企业应缴费部分,在1998年以前由该商店承担,1998年以后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由张某个人承担。张某离开公司10余年,不仅没有为公司做任何贡献,也没有向公司上交停薪留职费等任何费用,因此,公司理所当然不应承担张某1998年以后的保险费。
专家评析:
首先,可以确定张某与该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仍属于该公司的职工。
其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属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另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章也作了类似规定。即只要劳动关系成立,企业和职工就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直接的缴费主体是企业。简言之,不管职工是否给企业缴费,企业都应当向征缴机关缴纳社保费。
再次,用人单位在缴费之后,能否要求职工个人承担全部(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费义务呢?由于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这一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该公司认为,张某长期没有给公司做贡献,还要求公司承担大部分社保费,不尽合理。该公司这一说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是,这一情况的出现,主要责任在该公司的前身某商店。该商店在处理张某劳动关系的事情上,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没有妥善处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如果当时该商店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与张某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并明确约定社保费的承担责任,结果就不会是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