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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法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活动中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其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保险法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贪污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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