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对于其在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承担下列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的处分。
2.刑事责任。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渎职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