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文明社会,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仅仅对一个罪犯处以极刑,并不能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既不人道,又不公正,既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潮流,又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因此,死刑制度应当废除。
废除死刑的理由
一、古今中外死刑发展的历史都说明文明越发展,死刑制度就越没落,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死刑制度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手段,在现代文明社会、民主代议制度的共和国占据了主流,国家的阶级统治功能受到了极大削弱,法律的阶级属性已经遂渐弱化,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最终追求,所以死刑做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手段,理所当然地应当退出历史舞台。
三、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社会根源,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要预防和打击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有赖于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而不是注重刑罚的轻重。
从死刑产生震慑效果的机制来分析,绝大数的犯罪人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严重至于死罪,或者虽然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从古今中外的社会实践来分析,死刑也没有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遏制。
四、死刑之所以能获得广泛的公众认同,在于死刑通过对犯罪的道义报应满足了人们集体意识中的正义感情。但是,民众的正义感情与报应观念往往变动很快,起伏不定。因此,对于死刑,我们不能只从个人的感觉和义愤出发考虑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从下列方面入手,早日实现废除死刑。首先,要加强对公民的死刑启蒙教育,淡化民众的报复观念,其次,在刑事决策方面改变认识,清除死刑能够遏制犯罪率的迷信。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有计划、有步骤的减少并限制死刑的适用,直到最终完全废除死刑。
从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发出了“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的质问,并倡导限制,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就成了从政治家到专家学者、执法者乃至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公共话题,那么,死刑作为一项最严厉,最残酷的刑罚方式,是否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呢??
笔者认为,在现代文明社会,人的生命是高于一切的,文明社会应当尊重一切人包括罪犯的生命,社会不应该为了惩罚犯罪人而像犯罪人曾经做的那样再去损害一个生命,犯罪从来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任何一个人犯了罪,社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仅仅对一个罪犯处以极刑,既不能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铲除犯罪的土壤,也不能弥补社会的损失,既不人道,又不公正,由此可见,死刑既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潮流,又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因此,死刑制度应当废除,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阐述废除死刑的依据和理由。?
死刑的废除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回顾死刑的发展史,我们发现,死刑并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并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的,相反,死刑作为人类从远古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遂步走向没落的,在原始社会,地球上的所有人种都在其发展的某一阶段依靠以血复仇制度,人们靠血腥杀戳和复仇解决争端,随着国家的产生,由国家代表被害人对犯罪人进行的杀戳取代了以血复仇的制度,死刑制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它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它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苛酷到轻缓的改革过程。?
在中世纪的欧洲,滥用死刑曾经盛行一时,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是其中的典范,其死刑名极多,且执行方法极为残忍,包括火烧、车裂、四马分尸等,直到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思想遂渐在欧洲盛行,他是废除死刑的主张者,伟大的启蒙主义思想家受其影响,德国皇帝约瑟夫二世废除了死刑,虽然后来德国又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恢复死刑,并在希特勒法西斯统治时期达到了巅峰,但最终于1949年废除了死刑,20世纪80年代之后,限制废除死刑的运动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阶段,成为了一股席卷全球的刑事政策运动,1966年英国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死刑,近年来,随着欧盟的扩大以及废除死刑作为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欧洲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洲范围的废除死刑,据统计,现在全世界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废除死刑或在实践中不执行死刑,可见,废除死刑运动已成为世界性的迅猛趋势。
中国的死刑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多到少,由苛酷到轻缓的过程,中国古代的死刑也曾经十分苛酷,夏商时期,有炮烙剖心等等酷刑,秦代有磔刑、车裂、夷三族、腰斩、肢解等酷刑,到汉唐盛世,死刑已经有了大大的减轻,《唐律》中甚至出现了“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而不加刑”这样的规定,在主体上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到了清代,除了“谋大逆”等极少严重罪名外,清朝统治者废除了各种酷刑,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确定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并且通过法律程序对死刑作了严格的规定,近年来,死刑执行也由枪决改成了秘密注射死等方式。?
总之,古之中外死刑发展的历史都说明,文明越发展,死刑制度就越没落,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死刑已不再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必要手段?
众所周知,法律的根本属性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死刑做为一种最严酷、最彻底的刑罚手段,始终被古今中外的各国统治阶级奉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宝,对危害阶级统治的人施以死刑,从肉体上将他彻底消灭,一方面是成本最小最简单的处置了犯罪人,另一方面是以最恐怖,最严厉的手段恐吓了其它潜在的犯罪人,因此,在人类历史上从奴隶制到资本主义国家,从中国古代对农民起义的数千年不间断的血腥屠杀到近代法西斯国家的残暴统治,阶级斗争越激烈,社会矛盾越尖锐,统治阶级就越是要挥起屠刀,用严刑酷法来维护统治,死刑制度也就越盛行,由此可见,死刑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直接手段,这也正是死刑制度的本质。?
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历史已经迈进了二十一世纪,死刑制度赖以生存的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革,人们认识到,暴力革命和武力镇压太过残暴和血腥,于是民主与共和应运而生,不同阶级的人们不仅可以和平相处,也可以团结和协作,在现代社会,民主代议制度下的共和国家已经占据了人类社会的主流,阶级矛盾已不再不可调和,国家的阶级统治功能受到了极大的削弱,民主与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在这样的历史潮流之下,法律的阶级属性已经遂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对公平与正义的终极追求,因此,死刑制度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直接手段,理所当然的应当退出历史舞台,人类死刑制度的兴衰史已经一再证明,国家崇尚暴力迷恋死刑的时期往往也是作为国民的罪犯嗜血成性,暴力犯罪横行国民生命安全缺乏有效保障的时期,死刑不是维护国家稳定医治犯罪的灵丹妙药,一个健康、文明进步、理性的社会需要的不是视生命如草芥的死刑文化,而是以尊重人性尊严与生命,价值为基础的致力于教育改善犯罪恢复秩序,有助于社会整合与团结的教育性的司法方式。?
在中国现阶段,在人类历史上全新的社会主义时期,剥削阶级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阶级矛盾早已不是社会主要矛盾,绝大多数的犯罪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国家已经没有必要靠死刑制度来打击阶级敌人,回顾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史,死刑制度一直长盛不衰,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才诞生了民主与法治,但是由于数千年的封建统治历史,再加上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过于强调法律的阶级统治功能,遂渐限制并废除死刑的观点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方面近年的司法实践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例如:97年刑法已经取消了反革命罪以及相应的死刑,这应当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方向。?
死刑并不是震慑犯罪,净化社会的有效手段?
在很多人们的心目中,死刑是最具威慑力的刑罚手段,是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从而最终消灭犯罪的最有效手段,持此种论点的人主张以重刑威慑阻遏犯罪,他们认为:一个人之所以要实施犯罪,是因为他要追求一种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而如果有一种犯罪后的必然结果能够让犯罪人承受远远大于他追求的利益的痛苦的话,犯罪人权衡利弊以后,就会放弃犯罪,刑罚就是为犯罪人设定这样一种痛苦,而死刑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是最大的,当然对犯罪人有着最大的心理强制,对犯罪行为有着最有效的威慑,但是这种观点忽视了犯罪产生的根源,没有深刻剖析刑罚产生威慑效果的心理机制,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当然的主观臆断。?
首先,犯罪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它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社会根源,自然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对犯罪者处以死刑,并不能铲除产生犯罪的土壤,也不能挽回社会的损失,相反,却容易以犯罪者已经伏法的表面现象掩盖其犯罪的社会根源,在社会舆论的一片叫好声中,社会对于犯罪应负的责任和过错被犯罪人的死亡所掩饰,犯罪人以生命为代价承担了他自己和社会应当负担的双重责任,这样的死刑是否公正和有益?应当说,犯罪的根源不在于刑罚的轻重,要预防和打击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还有赖于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
其次,犯罪人实施犯罪,特别是一些重大犯罪,主要原因也不是他权衡后认为刑罚不重才选择的结果,死刑是吓不住重罪的。刑罚要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威慑效果,有两个重要前提:1、潜在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2、他确信自己的犯罪行为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刑罚处罚;也就是说:只有在潜在的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被处以死刑,并且他确信自己难逃法网的前提条件下,死刑才能真正的对犯罪产生威慑效果,实际上,这两个前提是很难同时满足的,即使同时满足了这两个前提,有许多潜在的重大犯罪人由于各种原因是不会被死刑震慑的。?
举例来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由于经济文化落后,教育水平发达,很多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还有很多少年犯缺乏社会经验,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比如受害人在受害后邀集亲友杀死流氓强奸罪犯的“为民除害”案件,父兄合谋杀死忤逆之子的“大义灭亲”案件,文盲农妇被人利用运输巨额毒品的案件等等,这些可怜的罪犯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触犯刑律,或者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严重至于死罪,试问对这样的人,死刑如何对他们产生威慑??
绝大多数的罪犯,是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的,但是他们或者过于自信,确定自己的行为不会败露,或者心存侥幸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的失误,即使败露之后,还可以隐姓埋名,一走了之。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罪犯都会想尽一切方法掩盖自己的罪行,他们是不相信自己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将受到刑罚处罚的,比如许多身居高位的贪污犯,像胡长青、李真之流,他们实施犯罪的时候,不必确信自己的罪行会使自己丧命,只要他们确信必然的结果是丢掉乌纱帽,就足以使他们停止犯罪。但是,他们却肆无忌惮地疯狂敛财,正是因为他们当时位尚权重,自以为自己手眼通天,绝不会落到身败名裂的下场。?
还有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为是不会被死刑威慑的,比如政治犯人,他们很清楚其行为与死刑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被称为“确信犯”的人,对其政治理想的确信,远远超过了其对死刑的恐惧,还有一些“激情犯”、“情境犯”人,多数是因为感情冲动,丧失理智而在一瞬间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往往是来不及清醒地权衡其行为的严重后果的,还有一些可以被称为是“亡命徒”的犯罪人,这些人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生命的。对于以上这几种犯罪,死刑的威慑力显然是微不足道甚至是毫无意义的。?
另一方面,从古今中外的社会实践中来看,死刑也没有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遏制。中国古代崇尚“治乱世用重典”,但历史的基本事实是:从来没有一个乱世是因为严刑峻法而得到天下大治的,相反,刑罚最残酷的时代往往就是最血腥、最动乱的时代,殷商作炮烙之法,秦朝以刑杀为威,隋炀帝专任刑罚,这些朝代都很快就灭亡了,这历史的教训切不可等闲视之。?
在国外,上世纪初就有许多学者对死刑与犯罪发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过大量研究,一种是在实行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的国家之间的比较,一种是在同一个国家之内对废除死刑或恢复死刑前后的发案率进行比较,最终发现废除死刑的国家其发案率并不比保留死刑的国家更高,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其发案率并不因为死刑的废止而突然上升。?我国二十多年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死刑是否能够威慑和遏制犯罪的问题有最强的说服力,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我国长期保持“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基本刑事政策,80年代以后,为了遏制社会转型期相对恶化的犯罪形势,我国做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重大决策,持续了十数年的严打运动,1979年刑法中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只有28种,但是,在刑法万能主义、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我国最高决策部门、立法与司机关迫于犯罪形势严峻的客观压力,通过一而再,再而三地发动运动式的“严打”斗争,不断地突破既定死刑政策与法律的限制,自79刑法施行至1996年的短短16年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23个决定和补充规定中,有14个规定了死刑,死刑条文达33个,目前,我国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已达到74种之多,死刑的判决与执行从个别 与例外情况下的选择,演变成了经常性的司法实践,然而一波又一波的运动式“严打”换来的不是我们热切希望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盛世,而是犯罪量与刑罚量螺旋式地交替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严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治安形势日益恶化的现实局面,据官方据计的数据,凶杀、伤害、强奸和严重盗窃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自1983年开始“严打”以来并未下降,严重刑事犯罪迅速增长的势头没有得到遏制,与1982年刑事立案量相比,在1983年后的8年中(1984-1991)凶杀案平均每年递增30%,强奸案每年递增20%,伤害案每年递增35%,抢劫案每年递增80%,严重盗窃案每年递增3倍。由此可见,大幅度增加死刑并不能遏制震慑犯罪,死刑并不是威慑犯罪、预防犯罪、净化社会的有效手段,死刑只是满足社会化众和舆论报应观念的一种方式。
4、死刑的现实功能只是为了满足广大公众的报应观念?
自死刑制度产生以来,之所以死刑能获得广泛的公众认可,首先就在于死刑通过对严重犯罪的道义报应满足了人们集体意识中的正义感情,很多人认为,即使死刑不具有威慑效果,只要基于道义责任而公正地适用,能够满足人们正义感情和报应观念,就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中国几千年的刑罚史中,死刑始终在发挥着满足民众报应观念、平息民众报复心理的功能,而中国从古至今的统治者都期望死刑发挥遏制犯罪、治国平天下的功能,两者的要求不谋而合,都认为万万不可没有死刑,这正是死刑制度在中国长盛不衰的根源。?
虽然公众的集体意识要求以死刑来满足道义报应的正义情感,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集体意 识表现出的民愤、民意、舆论、正义感等等,往往交织着理智与情感、理性与非理性、正义与非正义的矛盾统一,具有相当的情绪性,不可捉摸性,甚至可能陷入歇斯底里的无意识状态。构建在这种集体意识基础上的死刑制度,只是发泄集团的罪恶感和不安的方式,而不是理性的司法手段,我们看到,每当由于司法错误而错杀无辜的案件发生时,废止死刑的论调就会被更多的人接受,而每当社会上连续发生惨不忍睹的刑事案件后,人们就会呼唤以死刑来解决问题,可见,民众的正义情感与报应观念往往变动很快,起伏不定,因此,以集体意识对死刑的广泛的公众认同做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本身就是相当危险和不可靠的。?
报应和复仇的呼声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存在并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人类野蛮时代报复本能的沿袭。到了阶级统治时代,人们仍然要求以死刑替代野蛮复仇,来完成报复和复仇和功能,而这些都是不符合文明时代的基本理论的,对于死刑,我们不能只从个人的感觉和义愤出发来考虑问题,而必须从整个人类进步的高度进行理性思考,分清对死刑的本能要求和理性认识,以理性的眼光来审视死刑,以现实的态度改造死刑。?
以上我们已经对废除死刑的基本理论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死刑在中国必然也要废止,这是不可逆转的大方向,只有在理论上认清了这一点,我们才能来思考现实层面的问题。
中国做为有着十数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社会文明程度还比较落后,几千年的封建统治造成的恶果也没有完全消除,民主与法治的思想还没有被社会大众完全接受,很多人为了一夜暴富不惜以身试法,还有很多人不仅漠视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价值也没有正确的认识,这些都是在中国废除死刑的现实障碍和不利条件。当前中国的死刑制度的现状有两个现实支点:第一,刑事立法的决策者相信死刑的威慑效力,以为加强死刑能够有效地遏制犯罪的增长;第二,广大民众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有强烈的报应观念,这两个支点决定了中国绝对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而死刑制度将在今后多长的时间内遂步废除,也取决于这两个支点的弱化程序和速度。?
基于以上的基本认识: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全社会共同努力,早日实现死刑的最终废止。?
首先,加强对公民的死刑启蒙教育,淡化民众的报复观念,在推进法治进程,走向文明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对国民心态和集体意识进地引导和改造的必要性。就犯罪的基本规律,刑罚趋轻,走向人道、文明的历史规律,死刑的非正义和残酷、野蛮的本质等问题进行系统全面和深入的公民教育,去除国民心态中广泛存在的以暴易暴观念,正确地认识死刑的作用,形成健康的文明与理性的死刑观,培养国民的自由信仰,独立思考,科学分析与理性反应的,思维方式,形成尊重生命价值,维护人性尊严的生命文化和人文精神。?
其次,改变刑事决策方面对死刑的认识问题,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加强死刑的适用已经明显,显现出它的无效果甚至副效果,决策者应当重新改变认识,消除死刑能够遏制犯罪率的迷信。如果决策者对于死刑没有恰当的认识,中国死刑制度的合理发展就不会起步,更谈不上废除死刑问题。?
最后,当上述条件遂渐成熟之后,我们就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少并限制死刑的适用,直到最终完全废除死刑,第一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坚决杜绝增加新的死刑罪名,第二步,遂渐废除对经济犯罪以及不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一般犯罪的死刑适用,大幅度削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仅对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等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以及部分军事犯罪保留死刑,第三步,废除包括故意杀人罪在内的一切刑事犯罪和军事犯罪的死刑,全面实现废除死刑制度的最终目标。?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民主与法治的观念必然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价值观念必将全面提高,只要我们全社会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共同努力,在可预见的将来,死刑必将彻底地被人们遗忘,真正的文明盛世必将到来!
参考文献
一、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原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二、布鲁诺•赖德尔(德国)《死刑的文化史》三联书店1992年中文版第160页。
三、黄太云《增加死刑能否遏制犯罪》原载于《法学家》1994第4期第60页以下。
四、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1页以下。
五、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第300页以下。
作者: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