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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失踪重复交费 投保者要妥善保管凭证
发布日期:2011-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成都市李学明先生称,1997年经朋友介绍,他们夫妻二人投保了一家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每年交费约1万余元,缴费至50岁。自50岁开始,每人每月可领取500元养老保险金。2002年12月,他到保险公司交付2003年度的保险费时,突然发现自己2001年交费收据不知何时丢失了,同时收费人员查询后也告之他无交保记录。无奈,他不得不又多缴了2001年度的保险费1万余元。

  近日,李在家里终于找到那张曾失踪两年多的交费收据,并向省消委投诉称,已找到当初的收费单据,且到保险公司查询时,以前的缴费记录一清二楚。李认为,由于保险公司的失误,使得他重复交费,占用了自己一万多元钱,应按现行银行利率给予补偿。

  对此,保险公司负责人到省消委接受调解时,同意将李重复交纳的保费充抵到他2004年度的保险费中,并支付他保费利息款190余元。省消委特别提醒投保户,一定要妥善保管好保险证、交费收据等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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